【案情简介】:
2008年3月18日,某油脂A公司与某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棕榈油生产线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某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该生产线的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工程总价款为756万元。后因生产经营需要,生产线安装地点发生变更,2009年3月14日,某油脂B公司因而继受了某油脂A公司全部的合同权利义务,并与某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变更协议》。2009年10月,某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B公司交付生产线后,由于该生产线一直不能正常使用,B公司多次请求某油脂公司进行处理,但某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拒绝履行维修义务,未能限期完成整改,B公司因此拒绝支付给该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线剩余工程款。
【代理过程】:
2013年9月10日,某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5.6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其理由为: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及条件,最后一笔工程款从试车正常之日起半年内付清,2009年10月21日至26日,B公司签署了验收报告,该生产线工程主体及生产线技术指标已经达标,因此,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B公司应当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仲裁前期阶段某油脂B公司并未委托律师进行代理,针对某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B公司提出反请求,请求某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给B公司违约金责任及经济损失。但在对方律师举出B公司签署的验收报告的证据面前,B公司明显处于被动状态。
某油脂B公司在此不利局面下,吸取经验教训,委托具有十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的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国华律师及熊欢律师进行代理,何国华、熊欢律师委托权威机构对该设备进行了质量鉴定,检验结论为该样品不符合检验依据的要求。在取得该生产线根本不能作为食品机械使用,不能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关键证据后,何国华、熊欢律师决定撤回了B公司的反诉请求,并于2014年1月10日,决定再次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合同,请求某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返还B公司已付的工程款680.4万元、违约金226.8万元、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审计与质量鉴定费用等,从而成功扭转之前的被动局面。
【代理结果】:
面对该生产线违反食品机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事实,某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面临巨大压力,何国华、熊欢律师运用其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娴熟的谈判技巧与对方进行博弈较量,最终在仲裁庭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完美化解了此次纠纷。
何国华、熊欢律师通过本案的代理,平衡双方的利益,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两位律师的代理工作得到委托人的高度评价与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