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某银行某某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与被告湖南某某麻棉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自然人汪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银行委托李理律师、唐国胜律师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该案案情简要如下:
某银行与被告纺织公司签订了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四份《商业汇票承兑协议》,被告纺织公司以其自由的房地产做抵押与某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且某银行还先后与自然人汪某等被告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自然人汪某等对纺织公司的上述债务进行担保。某银行依约向被告纺织公司发放了相应的款项,但纺织公司未如期还款,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纺织公司支付借款本息,自然人汪某等被告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然人汪某等被告则辩称其只应在抵押物价值之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李理律师、唐国胜律师及时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应申请对纺织公司的抵押物依法进行了查封。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以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纺织公司以其自有的房地产为某银行的债权提供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在纺织公司未按合同和协议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某银行对其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汪某等人的辩称,李理律师和唐国胜律师在庭审中紧紧抓住合同约定的条款,主张其理应在各自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主张也被法院所采纳,认为自然人汪某等被告为纺织公司向某银行借款及承兑的票据资金约定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应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在各自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依法支持了某银行的诉讼请求,判决1、纺织公司向某银行支付借款本息;2、某银行对纺织公司的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3、自然人汪某等被告在各自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理律师、唐国胜律师在代理该案过程中,首先全面了解案情,然后给某银行详细分析了本案所涉及的多种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多种诉讼策略,最后在充分沟通后确定了最可行的诉讼方案。两位律师在接手这个案件以后,高效的完成了整个案件,某银行对两位律师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也十分感谢两位律师的敬业和用心。
附: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