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8月初,被告胡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唐某借款35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如逾期未还,被告胡某自愿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原告唐某“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含差旅费、诉讼代理费等)”及按借款总额月利率3%计算的违约金。被告夏某及案外人周某作为担保人在其上签字捺印,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违约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担保。事后,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唐某向被告胡某数次追讨未果,遂要求作为担保人的被告夏某履行担保义务。
【代理过程】:
2014年10月31日,原告唐某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胡某归还借款本金350万以及利息、被告夏某对350万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要求两被告承担律师费十万元和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交了被告胡某出具的借据(上有夏某签字担保证明)、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银行回单凭证、法院的询问笔录及谈话笔录等证据,种种证据显示对两被告极为不利。在此情况下,被告夏某委托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何国华律师及熊欢律师进行代理,何国华律师和熊欢律师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一一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在法庭上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了质证意见。从多个角度分析论证了被告夏某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一方面指出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原告唐某与被告胡某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另一方面,何国华律师和熊欢律师提出关键证据证明了该债务的保证期间已过。因此,被告夏某也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代理结果】:
何国华律师和熊欢律师运用其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娴熟的谈判技巧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其出色的表现扭转了之前的劣势局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胡某偿还原告唐某350万元借款本息且驳回了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而被告夏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何国华律师、熊欢律师通过本案的代理,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两位律师的代理工作得到委托人的高度评价与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