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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华、熊欢律师代理“我是歌手”演唱会筹办服务合同纠纷案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原告某茶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案,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国华律师、熊欢律师接受原告某茶油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何国华、熊欢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得本案经过一审审理后成功实现庭外调解,快速、高效地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
案情简介
20137月,原告与被告二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签订《筹办演唱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于20139月在长沙贺龙体育馆举办原告方20周年“我是歌手”长沙演唱会,原告委托被告二进行演唱会活动的策划、设计、宣传、执行、管理及服务等事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二多次违约致使原告遭受巨大损失。
何国华、熊欢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展开一系列调查活动,收集相关证据,对被告二违约的事实进行了核查梳理:策划不力导致活动超支,且未提供合法票据;额外取走票面价值1012400元的演唱会门票,却未如约退回;演唱会现场存在除原告外的数个广告牌发布广告;对原告方的品牌宣传不到位。经过与委托方沟通之后,何国华、熊欢律师最终拟定起诉状,请求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1012400元票款、违约金198万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法庭审理过程
法庭审理过程中,何国华、熊欢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人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筹办演唱会服务合同》、被告二领取增票一览表、原告支付给被告二款项的所有发票、演唱会现场出现其他厂家广告牌的照片等证明被告违约事实的充足证据被告方代理律师提交了贺龙体育馆出具的广告牌情况说明等证据来证明其不存在违约行为。经过法庭调查,本案辩论的焦点为:被告二是否违约允许其他厂家发布广告宣传。何国华、熊欢律师针对被告方律师提供的“贺龙体育馆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了异议意见,并申请法院对贺龙体育馆的作证主体资格进行调查核实。
代理结果
何国华、熊欢律师运用其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化解矛盾纠纷的娴熟技巧,直击被告方律师提出的关键证据的效力问题,使得被告方面临巨大压力,被告方主动提出和解方案,撤回其反诉请求,并且支付了其拖欠原告方的相应票款。委托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最终同意撤诉。通过何国华、熊欢律师的代理,双方友好化解矛盾,使得委托人的权益得到最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