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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何亚伟律师、鲁璇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案件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201510月,我所何亚伟律师、鲁璇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案件,涉案标的八千多万,仅17个工作日即将全部款项执行到位。
本案申请执行人某证券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申请借款,并将其所持的证券2302.64万股质押给申请人,该协议由北京市国立公证处进行公证并赋予了强制执行力。后被申请人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向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即申请公证处签发了执行证书。20159月下旬,申请人委托我所何亚伟律师、鲁璇姬律师代理本强制执行案件。因该案标的大,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立案,在强制执行申请中直接列明申请执行款项的具体明细,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公证费以及本案的律师费,法院在裁定书中也直接列明了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被执行人需支付给申请人的各款项。在法院做出冻结被申请人相关财产的裁定后,本案代理律师遂协同执行人员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冻结了包括其质押给申请人的2302.64万股股票在内的被申请人所持的全部股票,共计120189267股。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主动迅速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51019日向申请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
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在实际情况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以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居多,附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却一直未能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在二三线城市更是极其少见。相较于判决书、裁定书而言,公正债权文书省去了冗长复杂的法院审理程序,由公证机关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在债务人违反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时,债权人即可申请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以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律师运用其多年的执业经验及认真负责的态度,把握住了执行案件中的每一个关键环节,协调好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法院三方之间的关系,在最短的时间内促成了双方当事人和解,使被申请人在最短时间内将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全部款项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委托人的高度称赞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