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推出的是一起网络科技公司副总兼项目负责人涉开设赌场罪,最终认定为从犯并判处缓刑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14 年,被告人丁某、卢某合伙成立湖南网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底,丁某指示左某、谭某等人在“地主来了”的基础上进行复刻和研发。2019年2月份租用服务器正式上线运营新的网络赌博平台“悠游”,玩家可以通过网址下载,平台先后上线了捕鱼、牛牛、斗地主等多种赌博游戏,并设置“天使与恶魔”功能控制胜负率。平台设置有排行榜,玩家可以通过添加排行榜上的银商实现游戏币与人民币之间的自由兑换。银商可以通过购买 VIP 礼包、代理后台直接充值、后台回收等方式从平台获取游戏币,并帮助玩家上下分。后丁某与卢某商议长沙观某公司,为“悠游”网络赌博平台招募银商。经查,“悠游”网络赌博平台累计获利约 2000万元。
侦查机关指控:左某系“畅游岛”、“悠游”网络赌博平台的核心管理人员,其负责网络赌博平台技术的开发与维护团队的管理,“悠游”网络赌博平台前期的搭建,实现丁某及卢某提出的赌博平台需求,审批关于网络赌博平台小额支出的报销。
【律师工作】
本案发生后,左某家属委托季思、邓露瑶律师作为左某的辩护人。由于左某在该科技公司担任副总,且系网络游戏赌博平台项目的负责人,检察院在审查时对左某批准逮捕,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左某,了解公司架构、项目以及左某的具体工作内容,认为左某无管理实权,参与的程度较小,并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左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认为起诉意见书中指控左某系核心管理人员有误,应当从开设赌场的整体、游戏平台的开发与维护各个环节综合考虑左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和地位,不能基于其副总的身份将其认定为核心管理人员,并向检察院提供了案件逻辑图,检察院认可了左某的从犯地位,并给与了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对左某判处了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
【裁判文书】
(2021)浙 0411 刑初 142 号
【主要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左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体理由如下:
1、从开设赌场的整体环节来看,左某仅参与了平台开发事宜,并未参与赌场架设的其他环节,在其中所起作用较小
开设赌场应当是指开发赌博游戏平台并形成运营、推广、资金结算这一系列赌场体系的过程。在本案中,畅游岛、悠游游戏的运营商即为丁某和卢某,二人对于如何架构赌场、开发怎样的游戏平台、如何进行推广、赌资的走向等等具有明确的规划和分工,首先开发赌博游戏平台即悠游游戏,并通过招募代理(银商)进行游戏推广、发展玩家,实现人民币和游戏币的双向兑换,并由卢某联系第四方支付平台,对悠游游戏平台充值金额进行支付结算和资金洗白,丁某和卢某最终实现开设赌场的获利。游戏平台作为开设赌场中的一环,对开设赌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没有代理(银商)进行推广、扩大游戏平台的使用范围,没有第四方支付平台对赌资进行支付结算,它就仅仅是一个具有上下分功能的赌博游戏软件而已,并未侵害法益,也不能实现开设赌场,因此,在开设赌场的各环节中,代理(银商)和支付结算在扩大影响力和实现赌场获利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而赌博游戏平台本身的研发和制作作用较小。
左某仅在已复刻游戏平台的基础上参与了游戏平台部分细节的修改和完善,与本案的代理(银商)、玩家无接触,与第四方支付环节也无联系和接触,更无权知晓和参与赌场的整体运营,因此,左某在开设赌场的环节中参与范围较小,所起作用甚微。
2、从赌博游戏平台开发与维护的环节来看,左某未达到核心管理人员的程度,且参与程度较小
(1)左某并非“畅游岛”、“悠游”项目核心管理人员,其在项目中所起管理作用有限,无管理实权
起诉意见书中:“犯罪嫌疑人左某系“畅游岛”、“悠游”网络赌博平台的核心管理人员。”指控有误。
第一,左某不是“畅游岛”项目的核心管理人员。在左某入职前,“畅游岛”项目已上线运行,左某在入职后至2019年2月期间,所作的工作系为畅游岛斗地主游戏进行维护策划,非“畅游岛”项目的负责人,也未对“畅游岛”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悠游游戏平台系通过已购买的软件代码复刻而来,本身已具备游戏软件的基本功能,左某虽担任过项目负责人,但实际上只就悠游游戏平台部分功能的修改和完善进行了游戏策划的工作,未完全参与和管理悠游整个项目。悠游项目的复刻、研发事宜系由丁某直接进行管理,悠游各部门负责人员通过周会直接向丁某反馈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周会接收丁某对悠游项目研发的思路和工作安排,悠游项目的人员亦是由丁某直接选定和安排,左某在其中并无实权。
第三,左某的工作内容具有可替代性,非游戏平台中不可或缺的人员,参与的事项较少,所起作用亦较小。
左某本身是一名游戏策划,其工作内容就是根据上级的需求写出策划案并将策划案交给程序员进行操作,从本案来看,一般系卢某向左某提出需求,提出的需求即是模仿卢某指定的其他游戏软件中的某些功能,左某非技术人员,不会进行编程和代码制作,其能做的就是将卢某指定的游戏软件功能进行截取后交给程序员,左某的工作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正是如此,左某对于游戏软件各功能的参与较少,所起作用亦较谭某等核心技术人员低。
第四,左某在提拔为公司副总后,起到的仅是上传下达的作用,并无管理实权。
第五,公司费用报销审批权限掌握在丁某手中,左某无权进行报销审批,实际上也未进行报销审批。
(2)从工资收入方面及办公环境来看,左某并未达到公司领导层级的级别,其仅相当于普通技术人员
从工资收入及其涨幅来看,左某的工资收入与谭某等技术人员基本一致,可见左某在公司的层级并未达到领导层级。左某在升为公司副总后,一直在大厅办公,无单独办公室,说明丁某、卢某在内心并未将左某认定为副总,对外将左某提升为副总仅是因为卢某离开网某公司,需寻找一个顶替职位称号的人员,实际上,网某公司的管理权限仍然在丁某和卢某手中。
(3)左某未在前往国外发展的人员之中,更能体现左某在游戏开发中作用甚微、可有可无
从本案证据中可知,在2020年10月左右丁某就已经预计悠游项目会出问题,安排谭某要公司里的人员删除悠游相关的聊天信息,并开始为出国做准备。丁某、卢某此次准备带往国外发展的人员为:谭某(.net部门主管)、谭某某(服务端)、钟某(客户端)、易某(客服主管)、李某(商务经理)及部分客服人员,服务端部门谭某。丁某、卢某选择的上述人员涵盖了公司主要部门的负责人员,这些人员同时也覆盖了游戏平台制作和运营的各个环节,左某未被选择,其他策划人员也未被选择,说明左某此类策划人员在游戏项目制作运营过程中系可有可无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无论是从开设赌场的整体还是从涉案游戏平台的架设方面,左某均无自主决定权和实际管理权,仅是对丁某和卢某提出的部分要求进行传达,未起到核心管理人员的作用,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
【案例评析】
左某作为“悠游”游戏项目负责人和公司副总,是否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的核心管理人员?
在本案中,从开设赌场的整体环节、公司的组织架构、项目的进程和人员分工,由大及小,由整体到细节,分析了左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所起作用,侦查机关根据左某项目负责人和副总的身份将左某认定为核心管理人员,仅考虑了左某在本案中的名头,核心管理人员的认定还需考虑其在本案开设赌场中的实际管理作用,左某此类仅有管理职称并无管理实权的人员不宜认定为核心管理人员。
欢迎关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请关注hntc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