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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执着,致托付(下篇)

作者:胡志圭      来源:本站     浏览:

已是金秋。窗外像是打翻了颜料瓶:绿的、红的、黄的……好一派五彩斑斓、美不胜收的秋日光景,刘禹锡的“我言秋日胜春朝”果然不虚。在这收获的季节来盘点我所办过的医疗纠纷案例,亦是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了。

犹记得2024年8月30日的早晨,我一睁开眼摸到手机,发现有一个来自娄底的电话在凌晨打过来N次,我心头一紧,预感不妙,立马回电过去。电话那头是我的老同学谢华,在她给我打电话之前,她年仅49岁的亲哥哥刚刚在深圳市光明区某医院被宣告死亡。亲哥哥的死讯来得如此猝不及防,虽然我与她已经多年未曾谋面,但她第一时间想到向我求助,并提出叫我当天上午就出发去深圳。我听她简单讲了一下诊疗经过,认为死者如此年轻,赔偿基数很大,几乎不太可能在没有任何鉴定意见的前提下通过调解解决,必须通过尸体解剖查明死因,否则诉讼程序很难走通。所幸当天并没有开庭这种不能脱身的工作,所以在得到家属同意尸体解剖的回复后,我赶最早的高铁去了深圳。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3日4:35分,患者因“突发胸背部疼痛近3小时”前往医方深圳市光明区某医院急诊求治,查BP:210/120mmHg,查胸腹主动脉CTA提示Stanford B型,查D-二聚体:18.96mg/L,K+ 2.62mmol/L,初步诊断为:主动脉夹层Stanford B型,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低钾血症。当日9:30分至11:00,患者在局麻下接受了医方为其施行的“胸主动脉造影+胸主动脉支架腔内隔绝术”,术后安返病房。8月30日2:48分左右患者突发呼之不应、血压心率下降,2:50左右患者心跳呼吸骤停,于7:28分被宣告死亡。

在我到达院方时,家属已按我的指示将全部病历复印并封存。我在极短的时间内浏览了一遍病历,发现自8月25日下午开始患者出现血压升高,医方没有予以重视,直至8月29日才请心血管内科医生会诊,且对会诊医生提出的用药调整意见也没有执行。主动脉夹层的患者术后护理的关键即是控制血压,而此案中医方却在长时间内忽略了患者术后血压升高的现象,这显然是严重违反诊疗规范的。另外据家属透露,患者自8月28日开始出现胸痛,其本人和家属多次向医护人员反映,医方均回复“此为正常现象”,未按诊疗规范进行任何检查和鉴别诊断,反而在患者8月29日晚上痛得难以入睡时开具了艾司唑仑的临时医嘱。根据这些分析,我认为医方的过错非常明显,在与医方的首轮谈判过程中指出了上述过错,要求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患者为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我按照深圳市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粗略算了一下,即使按同等责任赔偿,金额也过百万,要在死因不明且没有第三方机构的责任认定的情况下达成调解难上加难。果然医方提出患者死因不明等问题,认为自身责任并不大,谈判陷入僵局。为查明事实,给死者及家属一个交代,医患双方于9月2日达成阶段性调解协议:双方共同委托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体解剖,医方先行垫付鉴定费等必要费用,并预支丧葬费。

2024年10月16日我收到暨大司鉴中心[2024]病鉴字第B11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患者死因“符合因主动脉夹层(Stanford B型/Debakey Ⅲ型)破裂造成左侧胸腔大量积血、左肺萎陷致失血性休克、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详阅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三)检验结果2.内部检验”记录“主动脉弓距左锁骨下动脉开口以远心端2.3cm处见长1.8cm纵行外膜破裂口,伴周围14.0×5.5cm范围外膜出血。主动脉内在左锁骨下动脉开口以远见覆膜支架置入(覆膜未完全覆盖左锁骨下动脉开口),主动脉峡部距左锁骨下动脉开口0.3cm处见长3.2cm横行内膜破裂口,该破裂口位于覆膜支架覆膜上缘下方1.0cm……”。根据该陈述可知,医方2024年8月23日为患者施行胸主动脉支架腔内隔绝术时,置入的覆膜支架未完全覆盖左锁骨下动脉开口,在该覆膜支架覆膜上缘下方1.0cm处又产生了破裂、再发主动脉夹层,并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发生该种后果可能与医方置入患者体内的覆膜支架尺寸不符有关,也可能与医方手术实施者的操作手法有关。该结论给了我极大的信心。

接下来与医方协商是否能调解。医方回复必须先通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确定过错责任比例再调解,可以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去深圳国际仲裁院走一个仲裁程序,这是最快捷的方式,并且同意我方在广东省内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中自主选择。因我之前在广东省的深圳市、佛山市都办理过医疗纠纷案件,知道在广东省内办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可供选择的鉴定机构均限于广东省内这一惯例,因此这个案件即使进入诉讼程序在鉴定机构的选择空间上亦没有区别,而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显然会比走诉讼程序要快得多,所以我选择接受医方提出的方案,开始联系鉴定机构。广东省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中比较有名的机构案件都堆积如山,排队至少半年,有的甚至要排队一年以上,这样的等待周期显然过长,患者还有耄耋之年的老父老母在天天挂念着案件的进展,只有事件尘埃落定才能让老人家尽快从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中解脱出来,因此排队时间过长的机构不予考虑。通过多方咨询、比较,我选定了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位于肇庆),因为在我联系的诸多机构中,只有这家机构同意先看材料,看完材料后才回复我可以受理,这显然是一种严谨的工作态度,同时这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告知我三个月内可以办理完,而其他机构都不愿意先看材料,直接回复我“先排队再说”,所以在那个时间点我认为能有一家机构秉着严谨的态度并在短时间内完成鉴定已经是最优解。于是11月18日我与医方共同前往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委托鉴定。

时间的脚步迈入2025年。元旦刚过完,1月2日我收到鉴定机构的通知:2025年1月10日下午3点在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召开听证会。在等待听证会的日子里,我再次阅卷,修改并完善早已拟好的患方陈述词,在最终定稿的患方陈述词里,我总结了医方的如下过错:术后对患者的血压升高未予重视,未有效控制血压,是导致患者术后再发主动脉夹层最终不治的根本原因;对患者术后的胸痛问题未予重视,未按诊疗规范进行检查和鉴别诊断,使患者错失了得到及时诊疗和救治的机会;从尸体解剖情况分析,患者术后血压升高、胸痛并再发主动脉夹层导致死亡,应当系医方手术操作失误所致,患者死亡系纯粹的医源性损害。另外:医方对患者术后的诊疗行为多处违反诊疗规范,未尽到三甲医院应有的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在患者因胸痛难以入睡时开具艾司唑仑的临时医嘱,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的脑钠肽持续增高的检查结果未予重视,未及时跟踪检查;对患者的低钾血症处置不当;未及时执行“胸腹主动脉CTA+三维重建”检查的临时医嘱;未及时执行心血管内科医生“将卡托普利片改25mg,加用哌唑嗪片”的会诊意见;抢救不及时;病历书写极不规范等。

尽管再次阅卷让我信心倍增,但这期间接到的广东省内另外一个案件的鉴定意见书却让我开始忐忒:该案件中的医方存在显而易见的误诊、漏诊和延误治疗,如果没有医方的这些过错的话,患者大概率是不会发生目前的损害后果的,按照司法鉴定的规则医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这个在佛山市禅城区法院起诉、在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位于深圳)进行鉴定的案件最终的鉴定意见却让人大跌眼镜:医方仅需承担次要责任!在看到这份鉴定意见书时我猛然想起一位行业前辈曾经告诉我的话:广东省内的鉴定结构都是明显偏向于医方的,当时我还不太明白这句话的具体意思,现在我能深切的理解这句话意味着什么了。广东省内的医疗纠纷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可供选择的鉴定机构仅限于广东省内,而广东省内的鉴定机构在进行过错鉴定时都明显偏向于保护医方的利益,这对于患方而言几乎是无解的局。那我手头现在深圳的这个案子会是一个什么结果呢?我的心被揪成一团。

2025年1月10日下午3点,听证会在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如期举行。听证会上,与会的多名鉴定专家的发问把医方代表问到哑口无言的程度,只能顾左右而言他,对答简直驴头不对马嘴,听证会能有这样的效果是不多见的,于是会后我又有了信心。然而,当我2025年3月6日收到鉴定意见书时仍被当头泼了一盆冷水,从头凉到脚:尽管鉴定意见书列举了医方存在诸如未尽告知义务、违反诊疗规范和常规,未尽注意义务;违反《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会诊制度等系列过错,结论却是医方过错系次要原因,参与度为16%—44%(建议30%)。这个结论实在是太出人意料,广东省的鉴定机构的这种偏向性未免过于明显了,但对于患方而言,除了接受这个结果没有别的选择,因为鉴定程序是合法的,使得这个案子几乎没有再次鉴定的可能,而且即使医方同意再次鉴定亦不能保证取得比这更好的结果。鉴定意见把“建议30%”的话框定得这么死板,使得我想通过法庭审理这个环节在次要责任的范围内争取较高比例赔偿的路径都堵死了,怎么办?我决定通过调解为患方争取最大权益。

说起来地球真小,案涉医方的法律顾问就是我曾经办过的深圳南山区那个案子的法律顾问,那个案子是通过调解结案的,应该说是我从业这么多年来为当事人争取赔偿金额最高的一个案子,而且估计那个数字以后都没有被打破的可能了。而医方的法律顾问——这个深圳的同行朋友(如果把对庭当成打擂的话,这位同行是我的对方辩友),在那之后还给我介绍过案子呢!这也是我之所以决定与医方调解的原因之一。还有一个原因是:医方负责处理此案的肖先生非常耐心、细致且有高度的人文情怀,我们一直以来的沟通都非常顺畅,特别是他通过他们医院的法律顾问了解到我上一个在深圳南山区的案子的办理结果后,对我更是尊重有加,这些都是调解的有利条件。

之后是艰难而漫长的调解过程:从3月10日我方首次提出调解方案到5月30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这场调解历时两个多月,中间历经多个来回,最终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40%赔偿比例+医疗费全额退还+所有鉴定费用医方全额承担”的赔偿结果。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按医方的建议我们去深圳国际仲裁院走了一个仲裁程序:从立案、开庭到收到仲裁裁决书,前后不超过两个月。2025年7月30日,医方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了当事人,加上之前预付的丧葬费,当事人一共获赔92万余元。在鉴定意见已经将“建议30%”的话框定后能取得这样的结果,我确实已是用了洪荒之力,非常感谢医方负责处理此案的肖先生,如果不是他本着高度的人文情怀大力配合,此案不可能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以调解方式取得如此结果,借此机会对肖先生表示衷心的感谢!

尽管案件的最终结果与我最初预想的有一定差距,但听到我的当事人说“我们家属对您表示崇高的敬意”、听到医方的肖先生说“向胡律师致敬”时,我释然了:我全力以赴了,在我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我做到了问心无愧,那就整装再出发吧

后记:今年的案例分享告一段落了。窗外丹桂飘香、碧空如洗,想起南宋词人刘过的“欲买桂花同载酒,终不似,少年游”,心有怅惘。从业这么多年,办过如此之多的医疗纠纷案例,见过那么多的生离死别,多少次为案件寝食难安、夜不能寐,都基于当事人那份沉甸甸的信任与托付。青春易逝,镜中已是华发苍颜,无论案件怎样虐我千百遍,我依然待它们如初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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