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委托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通常是案件中非常关键的证据,甚至里面的内容会有很多关键信息被引用为起诉书、起诉意见书中的内容,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责任的划分都有着重大影响。刑事辩护律师通常缺乏审计方面的知识,尤其是对于审计报告中的细节内容通常依赖非常专业的审计专业知识,本文用于和同行探讨在此类案件辩护过程中对于审计报告的一些审查要点,希望大家能够充分交流,挖掘其中能存在的问题,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有效辩护策略提供支持。欢迎辩护人和审计专家在文末留言提供经验分享。
一、审计机构资质与独立性审查
(一)资质审查
审计机构必须具备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法定资质,如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同时,参与审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如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只有具备专业能力和经验的审计团队,才能准确处理复杂的非法集资案件审计工作。如果在一些涉及大量资金往来和复杂金融交易的非法集资案件中,若审计人员缺乏金融知识或审计经验不足,可能导致审计结果出现偏差。
(二)独立性审查
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是保证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关键。要审查审计机构与委托方(公安机关)、涉案单位或个人之间是否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关系,如经济利益往来、业务依赖关系等。此外,还需了解审计机构是否在接受委托前对独立性进行了自我评估,并采取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如建立防火墙机制,防止信息泄露和利益冲突。若审计机构与涉案方存在利益关联,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缺乏客观性,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委托审计机构的委托方式可以重点审查,尤其是对于直接指定审计机构,且在过往案件中反复指定同一家审计机构的,可以重点审查审计的中立性和客观性。
二、审计依据与标准审查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准则
审计机构在开展审计工作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必须准确、适用。例如,要确认其是否按照最新的财务报告准则和相关金融法规进行审计。同时,审计机构应在报告中明确说明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这些依据与案件性质的关联性。若依据错误,可能导致审计结论失真,进而影响对当事人犯罪行为的认定。
(二)审计方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评估审计机构采用的审计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审计标准。在抽样审计中,样本的选取应具有代表性和随机性,以准确反映整体情况。此外,审计机构应根据案件特点和审计目标,合理运用各种审计技术,如数据分析、函证、实地盘点等。若审计方法不当,可能导致审计结果不准确,无法真实反映涉案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非法集资情况。
三、数据来源与真实性审查
(一)数据来源的可靠性
核实审计机构获取数据的来源是否可靠,如银行流水应来自正规金融机构,合同应为原始有效合同,第三方验资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同时,要检查数据收集过程中是否存在数据遗漏、错误或篡改的情况,以及审计机构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若数据来源不可靠,将直接影响审计报告的可信度。
(二)数据的真实性与一致性
对审计报告中涉及的关键数据进行交叉验证,与其他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书证等)进行比对,以确认数据的真实性。此外,还要检查不同数据来源之间的数据是否一致,如银行流水与合同金额、财务报表数据等是否存在矛盾。若存在矛盾,要求审计机构说明原因并进行合理调整。数据的不一致可能导致对非法集资金额等关键事实的认定出现错误。
四、审计程序与过程审查
(一)审计程序的合规性
审查审计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如是否制定了详细的审计计划,是否进行了充分的风险评估,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测试等。同时,要检查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是否遵循了审计准则的要求,如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是否对重大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等。若审计程序不合规,可能导致审计结果不准确或遗漏重要信息。
(二)审计过程的记录与文档管理
要求审计机构提供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检查工作底稿是否记录了审计过程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发现,以及记录是否清晰、完整、可追溯。此外,还要审查审计机构是否对审计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进行了妥善保管,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证据丢失或损坏。完整的工作底稿和证据管理有助于复核审计过程,确保审计结论的可靠性。
五、审计结论与意见审查
(一)审计结论的合理性
评估审计机构得出的审计结论是否合理,是否与审计证据和审计发现相一致。例如,对于非法集资金额的认定,应基于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结论应具有说服力。同时,要检查审计结论是否存在逻辑错误或矛盾之处,如对同一事项在不同部分的表述是否一致。若审计结论不合理,可能导致对当事人犯罪行为的认定出现偏差。
(二)审计意见的明确性与客观性
审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否明确、客观,是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准确描述和合理评价。例如,对于涉案单位或个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审计意见应能够清晰反映实际情况,不存在模糊或误导性的表述。此外,要关注审计意见是否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如是否存在委托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导致审计意见偏离客观事实。
六、其他相关要点审查
(一)时间节点是否符合案件事实
审查审计报告中涉及的时间节点是否合理,如资金往来时间、合同签订时间、审计工作开展时间等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是否存在时间上的矛盾或不合理之处。同时,要检查审计机构是否对时间节点进行了充分的关注和分析,以及时间因素对审计结论的影响是否得到了合理考虑。时间节点的错误可能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偏差。
(二)对特殊事项的处理
关注审计报告中是否对案件中的特殊事项进行了恰当处理,如涉及关联交易、复杂金融产品等情况,审计机构是否采用了合适的审计方法进行识别和评估,以及处理结果是否合理、合规。若存在特殊事项导致审计难度增加或审计结论存在不确定性,审计机构应在报告中进行了充分披露,并说明可能对审计结论产生的影响。对特殊事项处理不当,可能影响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复投资金是否重复计算
非法集资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金融信贷管理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高检会﹝2019﹞2号)第五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对于“复投资金”的认定,本就在刑事案件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在投资到期后向投资人交还了本金,投资本金一直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双方虽在投资到期后再次签订合同续投,但犯罪对象仍系投资人首次交付的本金,只是非法吸收资金持续时长发生变化,行为人实际没有吸取新的社会资金,并未对金融秩序造成新的侵害,则投资款项到期后本息再次投资的数额不应累加计入犯罪数额。鉴定人作为非法律工作者对于“复投资金”更难把握其定义,因此辩护人要充分向鉴定人了解他们是如何定义“复投资金”并对该项资金进行计算的。
七、结合案件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审查
(一)与指控事实的关联性
将审计报告的内容与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集资犯罪事实进行对比分析,审查审计报告是否能够支持指控事实,是否存在与指控事实无关或相矛盾的内容。若审计报告中的某些内容对被告人有利,如发现审计机构对某些金额的计算存在错误或遗漏,导致非法集资金额被高估,应及时在辩护中提出,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量刑情节的影响:争取从轻处理
考虑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数据和结论对被告人量刑情节的影响,如非法集资的金额、造成的损失大小、参与集资的人数等。审查审计机构对这些关键因素的认定是否准确,以及是否充分考虑了可能影响量刑的其他因素,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若发现审计报告对量刑情节的认定存在偏差或不合理之处,应在辩护中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非法集资类犯罪辩护中,对专项报告的审查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刑事辩护律师应从多个维度进行深入审查,挖掘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如果条件满足,在这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人要积极申请鉴定人出庭,甚至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以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辩护服务,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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