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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角解构歌曲版权侵权案件

作者:周窕隽      来源:本站     浏览:

在数字娱乐产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版权维权诉讼呈现规模化趋势,但权利主张的正当性与索赔金额的合理性仍需经受严格司法审查。近日,笔者代理的杨某被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完整呈现了此类案件的典型争议焦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音乐公司”)主张主播杨某在直播中演唱歌曲索赔数万元,经法院调解最终以数千元结案。该案所涉法律问题对厘清直播场景中的著作权边界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案件核心脉络

某音乐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享有数首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杨某在某平台直播中擅自演唱涉案歌曲,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数万元及合理开支数千元。经法庭证据交换与多轮调解,双方达成数千元调解协议。

二、多维攻防体系的构建

本案成功调解的核心在于对原告诉讼主张的系统性解构,通过证据链完整性、主观故意、损害结果等维度建立严密抗辩体系。

(一)侵权证据链、主观故意的抗辩

针对原告提交的多组时间戳证据,我们通过三层次论证揭示其证明力缺陷:在取证实体层面,多份证书存在重复提交同一文件内容的现象,且未提供录屏原始存储介质及哈希值校验报告;在传播要件层面,阐明直播结束后数据即时删除且无点播回放功能,该模式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的“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作品”的交互性特征存在本质差异;在使用行为定性层面,着重分析涉案音乐片段呈现为即兴哼唱且单次持续时间短暂,其音量显著低于人声对话30%以上,未使用伴奏乐器,客观上不具备完整再现作品表达的基本条件。

从主观状态分析,涉案账号在平台明确定位为聊天主播账号,直播内容记录显示超过90%时长用于粉丝连麦对话,音乐哼唱仅系观众点歌后的即兴反馈;从盈利模式剖解,根据平台分成协议显示平台、工会均存在抽成,主播实际仅获得部分收益,而取证周期内直播间日均观众仅个位数且无任何打赏记录,更未开展广告植入或商品推广等商业行为。此种非营利性片段使用模式,针对侵权主观故意提出抗辩。

(二)经济损失的量化反驳

构建三层赔偿论证模型:关于作品商业价值,参考音著协许可记录证实涉案单曲年度许可费,远低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关于侵权获利,平台后台数据明确显示涉案直播周期内收益较低;关于许可费倍数,参照法院同类案件判赔额,原告主张金额明显超出合理范畴。

(三)合理支出的正当性质疑

针对维权费用主张展开针对性反驳:就律师费部分,原告未能提供代理合同及发票原件,且侵权行为已于平台关闭时自然终止,不存在制止侵权的现实紧迫性;就取证费部分,时间戳认证费用清单未附具支付凭证。

(四)歌曲商业价值的客观评估

引入文化市场监测数据进行立体化分析:参考涉案作品在音乐APP排行榜排名,短视频平台二创视频总量,结合作品的发布时间等,该数据链印证涉案作品市场影响力有限的客观事实。

三、类案启示:版权生态的平衡之道

(一)主播风险防控要点

主播群体应建立分层级版权合规框架:事前预防层面,开播前需审核平台音乐版权授权状态,重点查验平台与音著协、音集协的合作公示,优先选用具备“直播间音乐版权包”的正规平台;事后存证层面,启用平台直播回放自动存储功能,并定期导出收益报表;当收到侵权警告时,应立即通过时间戳截图、区块链存证方式固化直播间状态、在线人数、礼物收益等关键数据。

(二)版权方合规建议

版权方在主张损害赔偿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与实质公平原则,综合考量以下多维因素,避免脱离实际价值的“权利滥用式”索赔。

1、作品市场价值的客观评估

权利方需提供作品市场价值的有效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音著协或音集协的年度许可费标准、第三方平台(如QQ音乐、网易云音乐)的播放量及用户付费数据、商业演出或广告授权合同、KTV点唱率统计等。对于传播范围有限、商业价值不高的作品,应参照行业平均许可费率合理定价,而非主观臆测高额价值。

2、侵权情节的具体化分析

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及主观过错程度应作为核心考量。例如,非专业主播的偶尔哼唱、片段化使用、无营利目的、直播间观众数量极少等情节,均属于显著轻微侵权,应与专业商业演出、大规模盗播等行为区分处理。

3、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的证明责任

权利方主张损害赔偿时,应就实际损失或侵权方的获利承担举证责任。无法证明时,可参照合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额,但需避免脱离市场价格的畸高索赔。对于个人主播无直接获利的情形,应理性认可“零收益”事实,而非机械适用法定赔偿上限。

4、行业惯例与类案裁判尺度

参考同一法院、类似情节的既往判例,避免出现权利人就同一类型案件在不同案件中主张悬殊过大的赔偿金额,司法实践应成为厘定赔偿的重要参照。

本案的调解方案本质上是司法理性对商业维权模式的矫正。当证据链完整性、损害关联性、权利正当性三大支柱同时动摇时,权利主张必将回归法律的本源逻辑——任何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以实际损害为锚点,以过错程度为标尺,这正是从数万元索赔到数千元调解的内在司法逻辑。法院通过精细化裁量,既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亦为新兴业态发展保留了必要空间,彰显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平衡智慧。

在著作权保护与新兴业态发展的平衡中,司法机关正通过精细化裁判引导版权市场回归理性。当维权异化为商业模式时,不仅透支司法公信力,更将阻碍文化内容的生态化传播。唯有构建“权利边界清晰、许可机制畅通、赔偿标准科学”的三维治理体系,方能为数字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特别说明

文中当事人信息均已做脱敏处理,调解金额已做模糊化处理,为符合行业惯例,部分技术细节已进行专业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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