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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务研究和法律问题探讨

作者:龙丽君      来源:本站     浏览:

世间那么美好,而有人却那么暴躁;江湖义气,兄弟情谊,你为我两肋插刀,我为你赴汤蹈火;最终双双进去蹲大狱,共踩一台缝纫机。真正是做到了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两败俱伤。一回头,悔不当初,无奈叹息;何必?何为?

聚众斗殴罪,顾名思义:聚众,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的人;斗殴,互相打斗,互殴。冲动是魔鬼,往往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冲动是常态,参与人员多,打斗场面激烈且混乱,或者造成轻伤或者重伤死亡的结果,它破坏的是社区公共秩序。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可知,双方事先约架,各自纠结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斗殴,解决私下的恩怨或者证明自身的实力等各种理由,这个是基础的聚众斗殴罪的形态。持械聚众斗殴为加重情节。那么,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是否存在被害人呢?有无正当防卫的空间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04〕179号公布)里面明确: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从这个《答复》文件来说,聚众斗殴罪是排除了正当防卫的空间,反而被认定是斗殴双方自陷风险的行为,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不存在所谓的被害人,只有在导致一方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时候,转换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并可认定为受害人,且可提出民事赔偿。但是从裁判文书网上的实际案例检索过程中,可以发现在有部分法院实际审理案件中,对于聚众斗殴过程中造成人轻伤的结果时,对于受伤者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也是予以受理的并且支持了部分的民事赔偿的诉求,相关判例不少。但是也有部分以〔2004〕179号为依据,不予受理相应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

未成年人,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现在对于未成年参与聚众斗殴的也是常见,所谓青春的躁动。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也就是说,对于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罪来说,如果没有达到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的,但是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那么在以上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可以探讨一下:对于在聚众斗殴案件审理过程中,受伤的未成年人员但是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可以认定为案件的被害人呢?是否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呢?如果不认定为被害人,又不是被告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参与庭审呢?

如果按照以上对于聚众斗殴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说,聚众斗殴案件中不存在纯粹的被害人,那么未成年人也应当不会被认定为被害人,也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成年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因为未达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年龄,则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其是没有身份参与到该案件的刑事审判过程中。若其中某位未成年人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受伤人员(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民事认定为伤残的情况,未达到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参与庭审,主要因为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以及刑事案卷封存的问题。

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各地法院各有不同。还是存在很多聚众斗殴的参与者,也被认定了案件当中的被害人,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个人是比较认可按照实际受伤情况,参与度,参与者的角色,是否为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与者,再结合受伤情况,具体案情,而区别判断是否认定为被害人,而不应当仅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04〕179号公布)的文件规定的内容一刀切,认定聚众斗殴罪中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时,才被认定为被害人从而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该《答复》从法律位阶上来说,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的“司法解释”,仅是司法实践中的参照适用的作用。

当然也期待相关专业人士,各抒己见,碰撞出思想的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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