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许多公司在上市前推出各式各样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目的是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发展绑定,让员工共享公司发展成果。那么在选择员工持股方式时,是直接持股抑或间接持股?间接持股的平台是选择合伙还是公司?税负成本是企业在确定股权激励方案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拟从税负成本的视角分析比较“直接持股”、“通过有限合伙型持股平台持股”及“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型持股平台持股”三种持股模式的区别。
一、不同持股方式的税负比较
二、股权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
★低价转股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税公告2014年第67号,下称2014第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认可其低价合理: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股权支付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2012年第18号,下称2012第18号公告)规定,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要求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激励对象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即可减除的企业所得税=支付的股权费用*企业所得税率)。但如果递延纳税政策在税务局备案了,则不能将支付的股权费用税前扣除。
★递延纳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下称2016第101号文)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到税务局办理递延纳税政策。该政策的两个核心亮点是:1、纳税递延政策,解决了员工在行权时没有套现却需要就纸面增值缴纳税款的尴尬境地;2、针对为创业公司的股权激励大幅度降低税率,改变了在行权和转让股权两个环节分别缴纳薪金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达45%)和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20%)的做法,优惠政策调整为仅仅在股权转让一个环节征收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20%),可降低纳税人税负10-30个百分点。
★上市公司和新三板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5〕101号文和财税务2024年第8号公告: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持股平台是否适用优惠政策
1、2014第67号公告规定的低价股权转让的对象应为“本企业员工”,但在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中,实控人低价转股给的是持股平台,则不适用该条规定。
◎参考案例:2015年,东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时龙兴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分别以1元转让给仁和鼎立、华瑞至诚两个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由于时龙兴本次以低于股权公允价值的价格向仁和鼎立、华瑞至诚转让股权,税务局基于认定的公允价值需向时龙兴核定征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2221.99万元。
2、2012年第18号公告规定的股权激励工具为“本公司股票”,就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减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标的为持股平台的股权,而非“本公司股权”,由此产生费用公司不得税前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持股平台的股权实质上也属于“本公司股权”,由此产生费用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目前,税务机关认为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标的为持股平台股权(份额),而不是“本公司股票”,由此产生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案例:《关于广东正扬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4-07-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中所称“股权激励”要求“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作为前提条件,由于公司涉及股份支付的员工所持有的并非股份公司的股份,而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因此公司对报告期内股份支付费用未予申报税前扣除。
3、2016第101号文规定,股权激励标的应为“本公司股权”,但在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中,员工直接持有的是平台权益,是否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税务机关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标的为持股平台的股权,而非“本公司股权”,不适用税收递延纳税政策条件;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持股平台的股权实质上也属于“本公司股权”,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目前,多数税务机关采纳第一种观点,即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员工不适用递延纳税政策,但也有少数税务机关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参考案例:众志汇远系致远新能(300985)核心员工的持股平台。2020年3月12日,致远新能就上述股权激励对相关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事项进行备案,并取得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朝阳区税务局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确认相关人员可暂不纳税。
4、上市公司和新三板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的均是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票的情形,通过持股平台持有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四、合伙型平台节税优势不再
在2022年1月1日前,有限合伙企业可争取适用核定征收政策。有些地方为吸引入驻甚至还承诺对企业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财政返还优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就经营所得税率最低可以按照5%的税率征收。因核定征收政策的滥用,国家自2022年1月1日起收紧了合伙企业适用核定征收政策的执行口径,要求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自此之后最高税率可以达到35%(收入达到50万即适用35%的税率,收入达到30万即适用30%的税率)。202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系发文2024年第14号公告,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统一调整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即不管持股平台之前是否注册在“税收洼地”,一律按上市公司所在地的税率征收。因此也出现了一些公司变更员工间接持股为直接持股的方式,如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公告,将在三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其他人员的股份由间接持有变更为其本人直接持有。
五、总结
1、直接持股的税负最轻。
2、间接持股平台丧失诸多税收优惠待遇,目前关于股权激励的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大多数只有员工直接持股的方式才能享有,大部分税务局认为间接持股的方式不适用。但国有科技企业如通过持股平台持有激励股权的,根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的规定,可以适用优惠政策。
3、拟上市公司给员工分配股息红利的时候,公司型的持股平台的税率最高,因为涉及双重征税。如拟上市公司拟拿出税后利润100万分红,员工直接持股可以分得80万(如持有新三板和上市公司股票一年以上,分100万)。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可以分得80万,员工通过公司型平台持股,则员工只能分得60万(企业所得税率25%)。
4、在核定征收政策不确定性剧增的情况下,合伙型持股平台不一定会比公司型平台的税负轻。有限合伙企业转让拟上市公司股权的财产转让收入,不管平台分配与否,作为合伙人的员工都应就应分配部分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并入其综合收入计算缴纳个税。而公司型平台取得的转让收入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如不分配,则员工不需纳税。
六、建议
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存在只注重于激励本身,而忽视了是否符合后续上市的要求及是否存在税收上的风险,我们建议企业应尽早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进行规划和设计,关注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的变化。
欢迎关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请关注hntc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