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登录 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扫一扫进入微信
服务热线
0731-89800888

公众号微文共享

首页 > 通程动态> 详细介绍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债务“背锅”?以一起债务纠纷为例

作者:熊欢      来源:本站     浏览:

案情简介:

经营者变更,在家躺着也“中枪”?

曹某是一家个体工商户的原经营者。曾以个人名义与该个体户字号共同向银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90万元。次年,曹某与张某达成合意,将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由曹某变更为张某,张某在之后一段时间注销了该个体工商户字号。后因曹某未按时还款,银行将曹某和张某以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因法院没能联系上张某,张某也并未收到任何通知,法院一审做出缺席判决,判令张某和曹某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该笔借贷本息。判决生效后,直至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张某才知晓本案,同时张某账户被冻结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张某非常着急,通过咨询多名律师,最终确定由我所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熊欢、韩东旭律师办理,代理律师多维度发力,逆转困局,申请再审后该案得以重审并提审,最终张某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前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张某未成为“背锅侠”。

逆转路径:

程序纠错+实体切割双线突围

一. 程序纠错:

送达与审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代理律师认为,一审程序中送达程序瑕疵:法院并未核实张某的手机号码,送达中的张某的电话其实是曹某的;邮寄地址也并不是张某的户籍所在地,该案在不具备公告送达的前提下进行了公告送达。最终导致张某无法对银行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同时该案公告送达,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二.实体债务切割:

张某无需为前任债务“背锅”

代理律师调取了个体户工商档案、债务协议、银行放贷流水等多方面的证据,证明张某与前债权债务关系并无关联,且借款发生于张某接手该个体工商户之前,张某并未参与借款合同的签订,对债务毫不知情。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变更后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对变更前的经营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引用其他法院的案例支持:个体工商户新的经营者并不必然承接原经营者的债务,个体工商户的原债务应当由原经营者偿还,新经营者承接债务需有债务协议,并且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张某与曹某在债务转移协议中约定变更前的债务由曹某承担,并未约定张某对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面对已生效判决,代理律师团队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发力,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最终,原告银行撤回了对张某的起诉,法院终结了对张某的执行程序,张某账户解冻,信用修复。

律师温馨提示: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时,及时签订书面债务分割协议。工商变更后立即公示,留存变更登记公告截图。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涉及复杂债务风险,建议交易前委托律师做好债务风险规避,避免“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

欢迎关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请关注hntc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