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恋爱期间的转账和礼物,分手后能要回来吗?两个真实案例告诉你,法院如何认定“爱情账单”!
案例一:长期同居情侣的“爱情账单”
☕案情简介
张某和李某2017年9月相恋并同居,在同一单位工作。恋爱期间,双方通过微信、支付宝等互有经济往来:
- 张某向李某转账约22844元;
- 李某向张某转账约13420元;
- 双方还多次互赠礼物;
2020年分手后,张某起诉要求李某返还转账及礼物费用共计30860元。
☕法院判决
①双方同居时间较长,经济往来差额在合理范围内;
②日常小额消费符合社会风俗,属于一般赠与;
③不存在法定返还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追求期间的“豪掷千金”
☕案情简介
张某和李某通过抖音相识但未确立恋爱关系。追求期间:
- 购买护肤品、首饰、外卖、鲜花等;
- 支付56000元项链款项;
- 预订酒店花费2785元;
后因矛盾分手,张某起诉要求返还相关费用。
☕法院判决
①56000元项链属于附条件赠与(以建立恋爱关系为目的),应予返还;
②餐饮、酒店等属于追求期间的必要支出,不予返还;
③ 对双方以金钱建立感情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
判决结果:李某需返还项链款项56000元
律师深度解析:四类“恋爱支出”法律性质
01 一般性赠与
- 特点:小额转账(部分法院以1000元或2000元为限)、特殊金额(520/1314/999等)、特殊日期的转账
- 法律后果:赠与完成不可撤销
- 举例:纪念日、情人节转账、微信红包、生日礼物等
02 附条件赠与
- 特点:大额、以结婚为目的
- 法律后果:条件未成就时可要求返还
- 举例:备注为“彩礼”的转账、婚戒、大额转账、贵重手机等
03 共同消费支出
- 特点:双方共同享受
- 法律后果:原则上不予返还
- 举例:餐饮、旅游、电影票等
04 借贷关系
- 特点:有借款合意
- 法律后果:需按约定偿还
- 举证要点:借条、明确借款或还款意思的聊天记录
实务建议:
①大额赠与要谨慎:超过日常消费水平的赠与最好明确性质;
②保留证据:特殊含义转账建议备注,大额支出保留沟通记录;
③理性维权:不是所有“爱情账单”都能要回,建议先咨询律师。
结语:爱情不是买卖,但金钱往来需要理性。了解这些规则,既能保护自己,也能让感情更纯粹!
最后附一段法院判决(实务的主流观点):
本院认为,正确的恋爱价值观应当是健康的、单纯的,建立在感情之上的。本案中,原告为了与被告确立并巩固恋爱关系,多次向被告转账,其以金钱维系爱情的意图明显,偏离了维系恋爱关系的正确路径,应该给予否定评价;被告在没有确定与原告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多次收受原告的大额钱款,也应给予否定评价。对于男女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恋爱过程、财物的价值以及各自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区分是一般性的恋爱赠与,还是以某种目的或条件为前提的赠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物。对于金额较大的财物赠与,双方在成立赠与合同时虽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这种赠与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即这种特殊形式的赠与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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