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2024年至2025年期间,于长沙地区承办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其中,争议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期满时用人单位拒绝续签,究竟是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经济赔偿金?此前,实务界对此存在不同见解。目前,湖南地区法院对此问题尚未给出明确答复,且笔者在深入探究的过程中,也未检索到近期的相关判例。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5年2月9日作出的官方回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3日在官网上发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六批)问题2》的内容,基本倾向于支付经济赔偿金。接下来,笔者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北京、浙江省等地的观点,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3日在官网上发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六批)问题2》
问题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享有选择权?
答疑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该规定,在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期满后存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如果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完成了工作任务,可以依法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续订,这有利于引导劳动者遵纪守法努力工作,也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在已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应予保障,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担法律后果,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4年4月30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职能作用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二:劳动者对于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单方选择权——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某公交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二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止。2020年6月10日,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等人续订劳动合同。2020年6月12日,张某在某平台实名投诉公司不按规定配发口罩。同日,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办理离职手续并交接工作。此后,张某多次要求某公交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7月,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双方于2020年7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并通过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张某在某公交公司工作至2020年7月31日。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交公司于2020年8月1日起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张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存在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及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张某提出与某公交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某公交公司应依法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某公交公司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审理法院判令某公交公司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5年2月9日作出的官方回复
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咨询关于已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如何赔偿的来信
回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北京地区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6条
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支持?在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在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直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予支持。
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京03民终3337号
法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因周某某已与甲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公司在《通知》中以其与周某某的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但在庭审中又以周某某没有履行岗位职责、利用岗位弄虚作假为由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又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周某某存在以上行为,且此项主张与甲公司发放的《通知》中所载内容不符,故一审法认定甲公司应支付周某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四、江苏省、浙江省意见(后附参考判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 18 条第 1 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否支持?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1民终4641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朱某与科技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已连续签订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朱某作为劳动者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故朱某依法享有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科技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曾就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朱某征询过意见的情形下,而径行告知朱某终止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在朱某提起本案仲裁后,科技公司所发的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并不能改变其已形成的违法行为。因此,朱某依法有权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赔偿金。
笔者总结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有权选择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违法终止的赔偿责任。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初衷旨在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以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尽管强制用人单位缔约对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有所限制,但这种限制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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