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从律师角度和朋友们全面且深入地聊聊链圈和币圈中容易涉及的犯罪问题,同时也给大家清晰阐述一下相关概念。
相关名词的概念
一、链圈
链圈主要聚焦于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创新和应用。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具有不可篡改、安全可靠、智能合约等显著特性。其应用领域极其广泛,涵盖了金融、供应链、物联网、医疗等众多行业。在链圈中,参与者全力以赴,致力于通过技术创新推动区块链技术的蓬勃发展,力求解决实际业务中的诸多痛点,进而显著提高效率和透明度。
二、币圈
币圈则着重于数字货币的交易、投资和发行等一系列活动。这里的数字货币包含了多种类型,像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货币,以及在某些特定场景下出现的虚拟货币。币圈的活动往往充斥着较高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价格波动异常剧烈,且市场监管相对薄弱。其中,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代币发行)、IEO(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首次交易所发行)、TOKEN(通证)、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代币)等概念在币圈中较为常见。
1、数字货币:通常指由央行发行的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的数字化货币形式,其背后有着坚实的国家信用背书,具备法偿性和强制性。它的发行和流通是基于国家的货币管理政策和严格的金融监管框架,旨在大幅提高支付效率,有效降低货币发行和流通成本。
2、虚拟货币:一般由特定的网络运营商发行,严格限定在特定的网络环境中使用,主要用于购买虚拟商品或服务。例如常见的游戏币、Q 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通常由发行方单方面设定,并且绝对不能在现实世界中作为法定货币进行流通。
3、加密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和复杂的密码学原理产生的。它们没有集中统一的发行方,而是通过去中心化的网络进行交易和流通。其价格完全由市场供需决定,波动幅度极大,并且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确,交易和持有存在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链圈、币圈涉及的犯罪
一、 链圈涉及的犯罪
在链圈中,常见的犯罪类型包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例如,某些技术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企业的区块链技术机密,并将其用于自身项目的开发,这种行为就极有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币圈涉及的犯罪
币圈常见的犯罪有洗钱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传销罪等。比如,一些不法分子打着虚拟货币的幌子开展传销活动,就必然会构成传销罪。在币圈的ICO、IEO等融资活动中,若存在欺诈、未经审批等情况,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另外,一些项目发行的TOKEN,如果被用于非法用途,也可能引发法律问题。NFT领域,如果存在对NFT的伪造、欺诈销售或者用于洗钱等非法活动,同样触犯法律。
三、利用币圈和链圈两个板块涉及的犯罪
还有一些犯罪是巧妙地同时利用币圈和链圈的特点来实施的。比如,利用链圈的先进技术手段为币圈的非法交易提供掩护和强大支持,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者通过炮制虚假的区块链项目来发行虚拟货币,进而进行非法集资,此类行为往往会同时触犯多个罪名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被告人张某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区块链技术专家,他凭借自己对区块链技术的精通,恶意篡改了某企业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的供应链管理系统中的关键数据,致使该企业遭受了极其巨大的经济损失。
从法律角度深入分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明确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从而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且后果严重的行为。张某的恶意篡改行为,直接破坏了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严重阻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给企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重大损失。
此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存在一定相似之处,但张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非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要侧重于未经许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张某的行为重点在于对已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肆意篡改,导致系统功能严重受损和出现极为严重的后果,所以更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2、洗钱罪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与币圈紧密相关的重大案件:被告人李某作为一名 OTC 商家,在进行交易操作时,未严格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他在未进行充分的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来源审查的情况下,频繁进行大额数字货币交易。最终,执法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这些交易涉及非法资金的洗白。
在法律上,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李某明知交易资金来源不明,仍协助进行交易转移,试图使其合法化。
李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虽然两者都涉及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理,但洗钱罪更加强调通过金融手段将非法资金“洗白”,使其表面合法化,融入正常的经济金融活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方式相对更为广泛,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李某通过频繁的数字货币交易进行资金转移,完全符合洗钱罪中利用金融交易手段的显著特征。
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被告人王某为全力推广自己的区块链项目,通过互联网发布了大量虚假、夸大的信息,意图吸引众多投资者参与。
根据法律明确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王某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为其非法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情节严重。
此罪与诈骗罪存在一定关联,但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诈骗罪侧重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巧妙的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主动处分财产。而王某主要是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虚假信息,为后续可能的诈骗等犯罪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尚未直接针对具体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其行为更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
4、集资诈骗罪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典型案例:被告人赵某打着区块链创新的旗号,堂而皇之地向公众非法集资,信誓旦旦地承诺高额回报,但实际上却将资金用于个人肆意挥霍或其他非法用途,导致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尤其是在其ICO项目中,存在诸多欺诈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赵某以虚假的区块链项目为幌子,成功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和资金,并将其非法占有。
赵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两者都涉及向公众筹集资金,但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险恶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通常只是非法吸收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临时周转,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赵某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等非法用途,充分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5、非法经营罪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被告人陈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数字货币的期货、期权等交易活动,从中谋取了巨额利润。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陈某未经批准从事数字货币的相关非法交易活动,极大地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恶劣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而陈某主要是明目张胆地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定的经营活动,其主观目的是通过非法经营获取丰厚利润,而非直接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6、诈骗罪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被告人吴某精心制造了一个虚假的数字货币项目,通过精心设计的宣传和推广手段,成功骗取了众多投资者的巨额钱财。其发行的TOKEN毫无实际价值,纯属欺诈手段。此外,吴某还涉及对NFT的伪造和欺诈销售。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卑劣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吴某通过虚构数字货币项目,刻意隐瞒真相,使投资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从而顺利达到非法占有目的。
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区别于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通常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吴某并非基于具体的合同关系实施诈骗,而是通过虚构整个数字货币项目来欺骗广大投资者,更符合诈骗罪的一般构成要件。
朋友们,链圈和币圈虽然充满机遇,但法律红线绝对不可触碰。务必时刻保持清醒,严格合法合规参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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