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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当事人关于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需要知道的法律事项

作者:龙丽君      来源:本站     浏览: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实践中因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而引发的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下面将结合办理的相关案件予以分享。

一、案例说明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承租B公司的场地,并跟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用于某商场经营,并新注册一家公司C,并约定租金的递增方案和支付方式,以及押金100万元,押金由A公司直接支付给了乙个人。在经营一段时间后,甲与丙约定将C商场的整体打包转卖给丙,里面的设施设备、商品货物以及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1)权利义务全部由丙方承继。甲与丙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告知了B公司及乙。

甲乙丙三方在一起协商并确认了,甲不在此处经营,全部由丙接收;后在甲的见证下,乙丙另行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2)约定:丙承租A及甲转让的该承租物,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由B公司与丙重新签订本房屋租赁合同,A公司要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至下一个季度;合同同时又约定了押金30万元。

原则上按照甲乙丙三方最初的约定,乙应当将A公司支付的租赁押金退还给A公司,然后再收取丙的租赁押金,押金金额都没变。但是结果丙按照其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2又将租赁押金支付给了乙。乙不将租赁押金退还给甲和A公司,因此产生诉讼。

A公司起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乙要求退还押金,并做了诉讼财产保全,冻结了B公司以及乙方财产,其中包括案涉房产。

二、案件结果的递进,从而引发保全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认定B公司与丙之间是转租关系,判决A公司败诉。从而引发B公司向A公司主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并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三、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的裁判主旨

1、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为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可知,该损害赔偿的前提为发生实际损害。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当事人对于诉讼中争议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诉讼请求能否得到实现的判断,并不一定与法院最终的判决一致。

2、此外,判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存在过错,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不能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作为判断过错的依据。

3、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应证明保全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存在故意或者违反合理义务,不能仅依据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推定申请保全存在过错。

4、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赔偿的是被申请人的实际损失,且该损失的发生与申请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造成的财产的毁损,贬值、交易被限制导致的违约金损失等。保险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了诉讼担保,在发生保全错误时,保险公司应在其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件结果

结合以上案例,分析法院的裁判观点,也就是本案当中,虽然A公司起诉B公司的案件中因为法院判决败诉,但是最终还是无需承担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关于B公司起诉A公司诉讼保全损害赔偿案件最终败诉。

五、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

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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