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猎头时间久了,很多事慢慢就变成了“习惯”。
互换资源、找人买点通讯录、离职时带走一份人才库——大家都这么干,也就没觉得有什么问题。
但法院不这么看。这两年,猎头及人力资源行业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子,正在增多。问题是,很多人直到被公安带走,才第一次知道《刑法》第253条之一写的是什么。
一、先看法律:多少条算犯罪?
《刑法》第253条之一主要说两件事:
第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第二,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也犯罪。
也就是说:你“拿”的方式不对,可能犯罪;你“给”别人的方式不对,也可能犯罪。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入罪门槛:
注意三点:
1、数量和金额都是累计计算的。不是按次算,是加在一起算。
2、“自用”不阻却违法。买了信息只是自己联系候选人、没卖给任何人——只要数量到了5000条以上,照样构罪。
3、“没花钱”同样不阻却违法。别人送你一份简历库,你收了——收受也属于非法获取。
有人会说:“我买信息是为了做招聘,是合法经营。”司法解释确实有一条特殊规则: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普通信息的,获利5万元以上才构罪。但前提是——你不能把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一旦卖了或给了,直接按普通标准定罪。
二、你的信息从哪来?——合法与非法的界线
▲哪些方式合法?
从公开渠道获取;经信息主体知情同意后获取;匿名化处理后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哪些方式非法?
司法解释明确,购买、收受、交换,均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
猎头行业里,下面这几种操作风险最高:
1、向内部人员购买。从目标企业HR、招聘专员手里买通讯录、买人才库。猎头构成非法获取,内部人员构成非法提供。而且内部人员因利用职务便利,入罪门槛减半——普通信息2500条即入罪。
2、同行“互换资源”。你给我一批,我给你一批。双方都同时实施了“提供”和“获取”两个行为。没有金钱交易也一样违法。
3、收受别人主动给的信息。“别人送的”不是挡箭牌,收受同样属于非法获取。
4、离职带走原公司的人才库。带到新公司或转卖,既可能构成非法获取,也可能涉及侵犯商业秘密。
三、你的信息去了哪?——出售和提供,都是雷
“提供”的范围比“卖”更广。向特定人提供算提供,通过网络发布也算提供,合法收集的信息未经同意给别人,也算提供。
猎头最容易踩的几种情况:把简历库打包卖给第三方;向用人单位超范围批量交付简历;同行之间“互换”;离职后转卖原公司人才库。
两个案例
案例一:长沙郑某某出售人才信息案(2025年判决)
郑某某在长沙某信息咨询公司工作期间,通过境外APP查询、找上线购买等方式获取高级职称人才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在网络上向他人出售牟利。购买4099条,出售64032条,违法所得595984.52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60万;另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限期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495984.52元。
违法所得近60万,远超“情节特别严重”的5万标准。卖得越多、赚得越多、判得越重。而且他既是非法获取,又是非法出售,两个行为叠加,量刑更重。
案例二:上海“四猎头”互换资源案(2020年判决)
林某、周某、甄某、李某四名猎头,为了掌握更多员工个人信息,同行之间“互换资源”——你给我一批,我给你一批。例如林某获取某公司员工资料包(含姓名、电话、性别、年龄、学历、职级等),得知周某也需要便转发给他,周某则以自己手中的信息作为回报。涉案信息2.4万条。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各处罚金2000元。
没有金钱交易,一样犯罪。检察机关明确指出,“互换资源”也属于法律中明文规定的“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你给出去的那一刻,就已经构成了“提供”。
四、如果你手上有这些信息,该怎么做?
第一步:停止。立即停止任何形式的购买、交换、出售信息的行为。
第二步:盘点。梳理现有信息数据,搞清楚三个问题:从哪来的?有多少条?用过没有?
第三步:评估。对照入罪门槛,看看是否已经达到或接近标准。
第四步:咨询律师。每个案件的情节、数量、获利情况不同,法律后果差异很大。及早介入,很多风险可以在刑事立案之前化解。
五、守住两条红线
红线一:信息来源端
·只从合法公开渠道获取
·获取前取得知情同意
·不购买、不收受、不交换来源不明的简历库
红线二:信息去向端
·只提供与招聘直接相关的必要信息
·不打包出售、不超范围提供、不公开发布
·用于招聘目的,不做他用
六、结语
猎头行业靠信息吃饭,这不丢人。但信息的获取和处置,法律是有边界的。“大家都在做”不等于合法,“没有赚钱”不等于无罪,“来源合法”不等于可以随意出售。
司法机关对这一块的打击越来越精准,也越来越严厉。对猎头从业者来说,遵守信息合规的法律红线,不是经营成本,而是底线。
欢迎关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请关注hntc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