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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国有企业临时工工作期间是否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作者:陈晶亮      来源:本站     浏览:

近年来,90年代开始参加工作的很多国有企业员工相继开始退休,在计算退休待遇时,发现在其养老保险账户建账之前的临时工工作年限并没有被人社部门计算为工龄,于是纷纷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社部门对其养老保险待遇进行重新认定。国有企业临时工工作期间是否能够认定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典型案例作出了终审裁定。

一、基本案情

张某系A国有企业的员工。2021年10月,张某向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经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核定、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审批后的退休待遇核定表中,张某在1990年至1995年期间的临时工工作年限并未被认定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年限)。

根据张某的职工档案,其1990年3月进入A国有企业工作,但并无当地劳动部门的相关审批招录资料。2014年10月,张某被正式招录为A国有企业的职工;1995年10月-2009年3月,张某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缴纳养老保险,2009年4月-2014年11月,张某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缴纳养老保险,2014年12月,张某开始参加本省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缴费至 2021年10月。2022年4月,省人社厅对张某进行退休审批时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95年10月1日,退休时间为2021年10月。

张某认为,其1990年开始进入A国有企业工作至2021年退休从未间断,虽然1995年才开始建立养老保险账户并购买社保,但1990年至1995年期间也应当认定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年限),并作为核定其退休待遇的依据。于是,张某以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为被告,以A国有企业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对其养老保险待遇进行重新认定。

二、一审、二审法院观点

(一)张某1990年3月至1991年12月期间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

1990年3月至1991年12月期间,企业招用临时工需要向原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能被认定为临时工。本案中,张某的职工档案中没有原当地劳动部门办理的企业招用临时工相关手续。至2014年10月,张某才被招录为A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因此1990年3月至1991年12月期间,张某在A国有企业处的劳动用工性质不属于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临时工。省人社厅不认可张某这一时段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65〕国经字74号)、《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1号)、《湖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二)张某1992年1月至1993年6月的时段内应当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3年7月至1995年9月因未参保缴费,不适用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也不能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1992年1月开始,A国有企业当时被列入了“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试点范围,省内A国有企业招工不需再向原劳动部门申办相关手续。并且,所有A国有企业职工不再区分干部、工人、全民固定工、集体工、临时工等劳动用工形式,统称为劳动者,只依据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制度要素进行管理。自此,省内A国有企业全面打破“身份界线”,实现同工同酬、待遇一致。

在这一时段内,张某实际上连续在A国有企业处工作,已形成事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其劳动用工性质属于企业职工,享受A国有企业职工的一切待遇。张某应与当时其他A国有企业职工一样,适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可视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的规定。省人社厅不认定张某这一时间段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

从1993年7月起,全国A国有企业系统内部实施“建立行业统筹账户,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制度,即A国有企业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故自1993年7月起,张某也不再适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可视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自1993年7月至1995年9月,张某虽具有连续工龄,但没有参加A国有企业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没有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也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省人社厅对张某这一时段既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又不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符合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力字[1992]7号)、《关于对省邮电企业劳动、人事制度进行改革的批复》(湘体改字[1992]133号)、《邮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办法实施细则》(统筹[1992]10号)、《关于邮电企业改革基本工资制度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通知》(邮部[1993]135号)、《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5〕18号)。

三、再审法院观点

省人社厅对一审、二审判决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省人社厅不予认定张某在1990年3月至1995年10月期间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不当。理由如下:

(一)张某1990年3月至1991年12月工作期间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

张某职工档案中没有原当地劳动部门办理的企业招用临时工相关手续,属A国有企业所计划外用工,因此,省人社厅对于张某1992年以前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临时工工作期间不予认定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无不当。

政策依据:

1.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规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 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65〕国经字74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需要使用临时工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报请 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就近招用……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临时工时,必须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与所在地的城市街道组织或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签订合同,并且在合同期满后予以 辞退。”

3.1989年国务院出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1号)规定:“招用的临时工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张某1992年至1995年9月工作期间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

从1992年开始,省内A国有企业招工不需再向原劳动部门申办相关手续,可自主决定用工形式,并开始实行邮电行业退休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张某在1992年至1995年9月期间没有参加A国有企业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至1995年10月才开始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故张某此期间仍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省人社厅对张某该段工作期间不予认定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原审对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未进行全面审查,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政策依据:

1.199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对省邮电企业劳动、人事制度进行改革的批复》(湘体改〔1992〕133号)规定:“企业招工不再通过劳动部门,招工的条件、时间、方式和人数不再由劳动部门下达,而由我们邮电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并直接向社会招收……二是在用工方面,各企业可自主决定用工形式,可招收临时工、季节工等。企业根据统一的招工条件,对应招者实行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经过使用后即为企业职工,享受邮电职工一切待遇......”

2.1992年12月,国家邮电部养老保险基金办公室印发的《邮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办法实施细则》(统筹[1992]  10号)规定:“1.各邮电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含地方国营邮电企业)和部属各企业单位均属于参加系统统筹的范围。2.统筹范围中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工)以及计划 内长期临时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均属于统筹对象。”

3.湖南省邮电管理局1993年2月印发的《湖南省邮电企业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湘邮(1993)局字第104号)规定:“被聘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比照一九九二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同类职工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标准执行。”

四、总结

养老保险待遇的多少与职工的缴费年限直接相关,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的认定,也是关乎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很多人认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只要和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就应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但要计算为国家社保机构需为其发放退休待遇的连续工龄,仅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不够的。根据不同时期、不同企业政策的不同以及养老保险制度变革的内容不同,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也存在差异。

实践中,认定临时工工龄的主要处理依据为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答复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复函《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之规定,即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但由于90年代,各个不同的国有企业(原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存在行业内的不同规定,根据行业内的政策规定可能存在具体认定上的差异,结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数次变革,需根据具体的政策进行具体分析。如在湖南省内,上述案例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后,湖南省内邮电行业的职工在90年代期间的临时工连续工龄的认定,基本采取了如下认定方式:

1.1992年之前,只有按照规定招用并报当时劳动局备案或批准的临时工才属于“按照规定招用的临时工”,且该临时工应不间断的一直在邮电企业从事临时工、1992年12月以后被邮电企业招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那么这段工龄才能够被认定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1992年1月至1998年12月,邮电行业实行邮电行业退休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在此期间职工及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参加邮电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即邮电企业和职工个人均按规定实际缴费的,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3.1999年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统筹。至此,企业和职工个人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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