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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下行背景下企业欠薪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困境与部门协同治理

作者:何亚伟 蔡文      来源:本站     浏览:

经济下行背景下,企业因经营困难迟延支付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激增,其核心争议在于企业能否以“经营困难”为由免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本文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范构造入手,梳理司法实践中“支持支付”与“不支付”两类裁判结果分化的成因,分析法条刚性适用与政策柔性平衡之间的张力,并就制度完善与部门协同提出建议,以期为经济下行压力下的劳资利益平衡提供参考。

关键词:经济下行;经营困难;欠薪;经济补偿金;裁判困境

一、引言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部分企业因订单萎缩、资金链紧张而陷入经营困境,延迟支付甚至无力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日益增多。2025年治理欠薪冬季行动期间,全国共查处欠薪案件28万件,为147.78万名劳动者追发工资148.28亿元1;仅湖南全省法院当年即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7万件,帮助追回欠薪7.1亿元2。与此同时,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案件数量激增。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严格适用法条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能加速企业倒闭从而导致更多劳动者失业;宽松处理则可能使劳动者权益受损。本文围绕“企业因经营困难未按时支付工资是否应承担经济补偿金”展开分析。

二、因经营困难欠付工资是否要承担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从条文构造来看,法律并未将“经营困难”列为免责事由。但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对“无故拖欠”作出限缩解释: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暂时延期支付的,不属于“无故拖欠”。该规定虽非直接针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但常被援引作为判断用人单位欠薪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的重要参照。

三、因经营困难欠付工资是否要承担经济补偿金的实践认定

从近年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虽然遵循基本相同的裁判逻辑,但由于企业是否履行法定前置程序、是否具有主观恶意等具体情节不同,裁判结果呈现分化。

(一)典型案例归纳

第一类案件中,企业因未完整履行缓薪民主协商、全员告知等法定前置程序,无法有效证明属于合规善意延期发薪,法院认定构成无故拖欠工资,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诉求。例如,新疆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艾某劳动争议案((2025)新01民终6110号)中,法院明确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延期付薪,必须完成工会协商、向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两项前置流程,但涉案企业无法举证证明履行上述手续,抗辩理由不成立,判决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案((2025)赣01民终4134号)里,企业拖欠工资长达5个月,既未与工会、职工协商缓薪方案,也未向劳动者说明欠薪缘由,法院认定经营困难不能成为长期欠薪的免责依据,判令企业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类案件中,企业能够举证证实自身存在真实经营困难,且完整履行工会或职代会协商、员工告知流程,欠薪不存在主观恶意,法院据此驳回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主张。例如,湖南衡阳某案((2025)湘0405民初2335号)中,企业延期发薪经过工会、职代会审议同意,且延期时长未超过30日,无恶意拖欠行为,法院认定该薪资延期瑕疵不足以支持经济补偿金。天津某建筑工程公司与高某劳动争议案((2024)津02民终9786号)同理,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制定缓发绩效、足额发放基本工资的方案,经工会书面复函同意,不存在刻意拖欠薪资的主观过错,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未获法院支持。

(二)裁判要点梳理

综合上述案例,法院在决定是否支持经济补偿金时主要围绕以下要点展开审查:一是审查经营困难的客观真实性,要求企业提交利润表、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因真实经营困难导致欠薪;二是审查民主协商程序的履行情况,普遍将“经工会或职代会同意”作为豁免经济补偿金的核心前提;三是审查欠薪的主观恶意程度,区分“善意迟延”与“恶意欠薪”;四是审查欠薪时长与补发情况,以30日作为判断违法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尺。

(三)制度性偏差

上述审查要点在运行中暴露出三重制度性偏差。其一,民主协商程序的操作标准不明确。司法实践虽认可工会、职代会或全体职工会议等形式,但具体操作要求和证据留存标准缺乏明确规定,企业难以规范履行,形式要件瑕疵频出,小微企业合规成本与举证难度尤为突出。其二,主观恶意的推定规则在实践中存在倒置风险,企业未履行工会程序、员工告知等程序往往被直接推定为“主观恶意”,加重了企业的举证责任。其三,“最长不得超过30日”的刚性标准未能充分反映不同行业的账期差异和现实困难。

四、法制优化建议和各部门实操建议

经济下行周期中,企业经营困难与劳动者报酬权益的冲突,本质是生存权与劳动权的价值平衡难题。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偏差与现实痛点,本文从司法机关精准裁判、多部门协同联动的维度,提出如下建议,以期在经济下行背景下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生存发展的动态平衡:

(一)司法机关:细化裁判规则、柔性审慎裁判,统一裁量尺度

1.细化民主协商程序的操作指引,明确各类程序的证据标准

建议立法或司法机关发布指导性意见,统一明确企业履行民主协商程序的多种合法路径:已设立工会的企业,可通过工会进行协商;未设立工会的企业,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召开全体职工会议的方式进行协商。上述三种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可根据自身组织状况选择适用。同时,统一各类程序的证据留存标准,如会议签到表、协商记录、职工签字确认文件等材料的格式要求和证明效力,为企业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特别是对小微企业,可适当简化形式要件,如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职工同意或职工代表签字即可认定程序合规,无需复杂的书面材料。此外,可赋予企业通过公证或第三方见证留存证据的便利通道,在降低举证成本的同时确保证据效力。

2.统一“说明情况”的证明标准,降低小微企业的举证负担

建议明确“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可以多种形式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栏张贴、微信群通知、邮件群发、口头会议记录等。只要企业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已采取合理方式告知全体或绝大多数劳动者延期支付的原因及方案,即可认定履行了说明义务。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劳动者若主张未收到说明,应由劳动者承担反证责任,避免将过重的举证负担完全压在经营困难企业一方。

3.设置分行业的“合理延期期限”弹性标准,替代僵化的30日上限

建议根据企业的所在行业的类别和实际经营情况分类确定延期支付的最长期限。同时设定底线规则:延期超过行业标准的,仍须补发工资,但若企业已履行民主程序且无主观恶意,可免除经济补偿金,仅承担欠薪本金及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实现“责任与过错相适应”的均衡效果。

4.实行财产保全“善意分级”机制,防止过度保全加速企业倒闭

法院审理涉欠薪纠纷并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时,需制定区分化办理标准。针对存在隐匿资产、刻意逃避薪资给付等不良行为的用工企业,依规快速落实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举措,守住劳动者合法薪资权益,避免企业资产无故流失。对于仅存在短期资金流转压力、无恶意拖欠薪资意图,且具备持续经营发展潜力的企业,优先选用柔性保全举措,推行不干扰日常生产运营的灵活保全模式。一般情况下不予冻结企业对公基础账户,不处置厂房、生产设备等核心经营资产,优先查封闲置资产、应收账款,全力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平稳运转。

5.充分发挥调解功能,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

司法机关应强化诉前调解、诉中调解机制建设,联合工会、行业协会、人社部门共同参与调解工作。对企业确因经营困难导致欠薪、无主观恶意且具备还款意愿的案件,优先促成双方达成分期支付、延期支付或免除经济补偿金的和解方案,减少刚性判决对企业经营的冲击,同时保障劳动者基本报酬权益,实现案结事了、劳资双赢。

(二)政府职能部门:协同联动、精准帮扶,筑牢“稳企护工”防线

1.对于人社部门,可以提前预警、积极调解,化解争议于诉前

可以依托社保缴纳、个税申报、劳动用工备案数据,对连续2个月社保欠费、用工波动大、投诉集中的企业,提前介入约谈,指导制定工资缓发方案、履行民主程序,避免欠薪升级。可以联合工会、行业协会组建专业调解委员会,简化调解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事实清晰、企业确有困难的案件,优先促成“分期补发欠薪、免除经济补偿金”的和解协议,减少诉讼增量。对善意困难企业,优先指导整改、柔性执法,而非直接处罚;对恶意欠薪企业,依法从重处罚并纳入失信名单,联合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2.对于税务与工信部门,可以适当减负降费,并进行产业帮扶

对受经济下行影响严重的行业,可以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企业所得税缓缴、社保费阶段性减免,直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工信部门可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改补贴、稳岗补贴、订单对接支持,助力企业拓展市场、恢复产能,从根本上解决资金链紧张问题。

(三)金融机构:强化纾困支持、优化信贷供给,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金融机构应立足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对经营困难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精准纾解资金周转压力。一是推出面向经营困难小微企业的专项信贷产品,简化审批流程、降低准入门槛、下调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优先投放纯信用贷款,无需额外抵押担保,精准匹配企业补发欠薪、维持日常运营的资金需求。二是建立涉欠薪诉讼企业差异化信贷管理机制,对无失信记录、用工稳定、确属善意困难的企业,暂不抽贷、断贷、压贷,给予3—6个月还款宽限期,避免企业因诉讼与还贷双重压力陷入倒闭风险。三是优化续贷服务,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困难企业,积极办理无还本续贷、展期等业务,降低企业融资周转成本,保障企业资金链稳定。

五、总结

经济下行背景下的企业欠薪劳动争议,表面是法律适用之争,实质是劳资利益在特殊时期的再平衡问题。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刚性文义,与经营困难企业的现实处境之间存在张力,而司法实践通过民主程序履行、主观恶意判断等要件,已在既有法律框架内探索出一条兼顾双方利益的裁判路径。然而,这一路径在运行中暴露出的程序门槛过高、裁量标准僵化、部门协同不足等问题,仍需通过制度优化予以解决。唯有司法机关精准裁判、政府部门靠前服务、金融机构纾困支持,并协同构建覆盖事前预警、事中调解和事后兜底的全链条治理体系,方能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为困难企业留出生存空间,最终实现劳资共赢与社会稳定的双重目标。

注释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6年4月28日发布,新华社2026年4月28日报道,https://www.workercn.cn/c/2026-04-28/8790092.shtml。

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27日新闻发布会通报,红网、中新网2026年1月27日报道,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045/61/15647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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