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视网《法律讲堂(生活版)》一则案例引发了大家的广泛讨论,即外甥正月初二去理发,当晚舅舅遇车祸去世,舅妈控告他“故意杀人”未果后,又向法院起诉赔偿100万元。法院最终认为车祸与理发无关,驳回舅妈的诉讼请求。这个看似无厘头的案例中,实际上蕴藏着刑法中的一大难题: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
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俗来讲,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合乎规律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举个例子就是甲拿枪对着乙射击,乙中枪后死亡,这时候我们就说甲的射击行为和乙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再举另外一个案例,甲邀请乙一起去公园露营,各自开车前往,乙在开车前往公园的路上遭遇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乙死亡,那么甲的邀请行为和乙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有的人会朴素的认为如果甲不邀请乙去公园露营,乙就不会遭遇事故死亡,两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则不然,我们要看看刑法上怎么认定因果关系。关于因果关系理论,目前刑法学界有诸多观点,条件说、原因说、合法则的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说等等,感兴趣的读者可以阅读黎宏教授2022年发表在《清华法学》第3期的文章《刑法因果关系论考察》。
结合本人的实践,结合上述刑法理论,我认为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认定因果关系,还是要分两步走,第一,首先判断是不是存在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以生活经验和常识判断,因对果是否存在实际作用力;第二,存在有事实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进行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以法律标准进行认定,回到原文的那个案例,以部分人的生活经验和常识会认为甲的邀请行为和乙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那也只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法律上呢,邀请行为在正常自然和社会发展规律下,并不会导致乙死亡,合乎规律的导致乙死亡危险现实化的行为是交通事故,所以并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概念,不应当和自然科学或者社会科学所使用的因果关系概念之间有重大偏离。总不能在甲开玩笑画个圈圈诅咒乙死亡,乙后续真的死亡的情况下,追究甲的法律责任吧。法律,是要尊重自然科学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而不是存在于个人利己主义的主观臆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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