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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中的无因性规则及例外规定的梳理

作者:杨芳      来源:本站     浏览:

票据法是一门特殊的法律,是商法体系(我国属于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存在。票据因其具有汇兑、流通、支付、结算、融资、信用等功能,在市场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一经作成,权利就产生,而与原因关系分离,无论票据原因关系有效与否,对票据权利的效力不产生影响。[1]

国的《票据法》颁布施行于1996年1月1日,2004年经过一次修改后成为我们今日所使用的版本。在对票据应采用无因性还是有因性的问题上,我国的票据法律规定是矛盾的。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票据无因性理论,我国在立法初期也就这一问题进行过深刻考量,立法者意欲遵循票据无因性的通说理论,但在民法学家出于“交易安全”的建议下加入了第十条。因此,我国的票据法虽有无因性的外观,却也带着“有因性”的内核。

一、《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的规定

《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两条规定是票据无因性在我国票据法律制度中的主要体现,它们将票据法律关系与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相分离。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449号裁判文书中指出,凡是在(1)取得票据给付了对价,(2)取得票据的手段合法,(3)取得票据时主观上是善意的情况下取得的真实、要素齐全、背书连续的票据即可形成有效票据关系;且“根据票据无因性特点,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都不影响票据关系”。

二、《票据法》中关于票据无因性的例外规定

我国《票据法》虽然规定了票据流转关系中的无因性原则,但也对这一原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直接前后手关系的限制。《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该条赋予票据债务人对其直接后手以抗辩权。但需要注意的是,票据债务人对直接后手的抗辩权是有限的,在直接后手只是瑕疵履行等轻微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形时,票据债务人不也径直适用该条进行票据抗辩。在(2017)最高法民终718号案例中,票据债务人现代物流港公司提出的票据抗辩仅为2000余万,而案涉票据金额为12024万,故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其“不足以构成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抗辩事由”,并指出《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为:当票据债务和原因债务并存时,如果原因债务因不存在、无效、撤销或因清偿而消灭,则票据债权人从票据债务人处取得票据金额将属于不当得利,故基于民法公平原则,有必要认可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以阻却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

2、对恶意持票人的限制。《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也规定了,在“(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三)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四)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的情形下,票据债务人取得对持票人的抗辩权。

最高法在(2017)最高法民终41号裁判文书中认为,持票人民生银行在明知票据系以欺诈形式取得的情况下,虽然其持有的票据形式上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属于有效票据。但因票据系非法取得,故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并且,即使认定持票人民生银行享有票据权利,但因其明知出票人和票据债务人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故票据债务人仍可基于十三条之规定抗辩持票人民生银行的票据追索请求。最高法在终审文书(2018)最高法民申4623号中继续肯定了上述观点。

3、对无对价者的限制。《票据法》第十一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票据流转关系的无因性原则,但我国立法者基于商事活动安全性等考量加于票据无因性的诸多限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使得在实践中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持票人需同时证明票据具有连续性(或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合法原因)及其与前手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故票据的民间贴现行为无效),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票据法的无因性是有条件的无因性,是受限制的无因性,是无因性与有因性共存的票据规则。

[1] 赵新华.票据法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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