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公司负责人咨询:匡律师,我公司有位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马上到期了,公司可以零成本终止劳动合同吗?公司关于这样的误区其实还不少,现将常见的误区解答如下:
#误区一
员工与公司第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可零成本终止劳动合同
律师答复:
那可不一定,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想与公司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保留证据,可零成本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想继续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不愿意续订,则公司应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按照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误区二
员工与公司第二次或第二次以上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可零成本终止劳动合同
律师答复:
答案仍是不一定,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想与公司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保留证据,可零成本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公司不愿意续订,那公司的解除成本更大。公司应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误区三
员工与公司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可零成本终止劳动合同
律师答复:
答案依旧是不一定,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想与公司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保留证据,可零成本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想继续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不愿意续订,在这种情形下,公司应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按照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误区四
员工处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医疗期、工伤等情形,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可零成本终止劳动合同
律师答复:
如果员工处于上述情形,公司不可立即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员工相应情形消失。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想与公司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保留证据,可零终止终止劳动合同。上述情形消失后,如果员工想继续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不愿意续订,则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按照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可能有人会问“医疗期相应情形消失”怎么理解?
此处的相应情形消失,就是员工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痊愈,痊愈后公司可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医疗期满员工还不能痊愈,员工医疗期满后,公司可终止劳动合同。
现在答复文章中公司负责人咨询的问题: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马上到期,公司不可立即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续延,等女职工哺乳期满后才可终止劳动合同。
Ps:可能还有人会问“三期”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吗,公司就没有办法零成本解除劳动合同了吗?
办法当然有,那就是三期女职工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或女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零成本解除劳动合同,这就需要公司有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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