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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能否进行份额转让和利润分配

作者:何国华      来源:本站     浏览:

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民办非企业单位随之诞生。现如今,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布在社会的各行各业中,每个行业几乎都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存在。常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民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民办文化馆、图书馆、民办科学研究所、体育俱乐部、民办福利院、养老院等等。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形式有法人制、合伙制、个体制。本文着重分析的是法人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它能否像公司一样进行份额转让和利润分配呢?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定义与性质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即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是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87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5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由此可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是一种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法人。它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各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而不是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份额能否转让?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出资成立的法人,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依法转让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是以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由举办者(包括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等,以下简称举办者)出资成立的法人,其举办者是否可以像公司股东一样向其他举办者或举办者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中的部分或全部份额呢?

对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当然目前也没有法律规定或政策文件等对其明确禁止。反之,河南省人民政府在2014年7月还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豫政〔2014〕54号),明确规定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举办者,在不撤回投资、不影响医疗机构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医疗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向所在地卫生部门报备后,举办者对该医疗机构投入的资产可按规定转让、继承或赠予。

另,根据司法实践中已有的案例可知,普遍裁判观点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份额转让可以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只要转让方与受让方意思表示真实,份额转让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中关于份额转让的有关约定,举办者可以依程序向其他举办者或举办者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中的部分或全部份额。

但至于转让价格的问题,实践中尚存争议。部分法院认为既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那么举办者不能因此而获利,所以其份额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举办者的实际投入;但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应当尊重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利润能否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87条规定,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的利润。第95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2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其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据此可见,以上法律、法规等已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不得向举办者分配利润及剩余财产。

司法实践中也已有不少类似案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举办者因违反有关规定分配利润或剩余财产而依法被法院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综上所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只能从事非营利性活动,举办者的相应份额可以依法进行转让,但举办者不能够进行利润分配。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清算时,剩余财产也不能由举办者自行分配。如果违反规定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处分红、获利,可能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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