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女职工咨询本律师,因女职工体质原因,怀孕之后容易流产,不能正常上班工作,需卧床休息,医生建议女职工休保胎假。女职工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提供病假证明,休假近6个月时,公司以女职工医疗期将满为由,要求女职工限期返岗上班,否则,公司将按照规章制度处理。因临近产期,女职工仍不能正常上班,医生仍建议女职工休保胎假,但公司拒收女职工医疗期满后的休假证明。
现在女职工想知道,如果在医疗期满后,女职工仍向公司递交休假证明,公司能否拒收休假证明,按照规章制度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对超过医疗期的病假,公司能否按事假处理不向女职工支付工资?
律师回复:
如果超过医疗期后,女职工仍需休保胎假,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要求递交休假证明,公司不能拒绝女职工的休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7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3月27日(82)劳险字2号)第一条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也就是,只要女职工按公司规章制度递交了休假证明,履行请假手续,不管是否超过医疗期,公司都应按病假处理,不能拒绝女职工的休假。
如果公司拒绝女职工继续休保胎假,以医疗期满后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为违法解除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故,如果公司拒绝女职工继续休保胎假,以医疗期满后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为违法解除。
对于超过医疗期的病假,公司不能按事假处理不向女职工支付工资
超过医疗期的病假,仍是病假,女职工享受病假待遇。如是事假,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不支付事假工资,损害了女职工的权利。故,女职工超过医疗期的病假,公司不能按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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