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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上篇

作者:胡志圭      来源:本站     浏览:

导读: 2023年的春天如约而至。正是草长莺飞的季节,周末的长沙各大景区人山人海,也难怪全网都在惊呼:长沙只有一季——旺季!上个周末长沙春光明媚,一家人徜徉在橘子洲头梅园花海里,不禁感叹:正是长沙花似锦,出门俱是看花人。有那么一刻,我的脑海里闪过一个念头:在这形形色色的男女老少里,有多少人会意识到,无论贫穷还是富有,无论正身处何种困境,只要能沐浴到这春光、能欣赏到这美景就已经是很幸福的了?正是这个念头促使我写下了该《水晶》系列文章。

《水晶》系列讲述我近两年已经办理完毕或正在办理之中的心源性猝死案例,这些如流星般转瞬消逝的生命有的是年仅三十岁、尚未成家的高富帅;有的是年仅35岁、孩子才两岁的妈妈;有的才49岁,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年龄……这些生命走得如此匆匆,甚至来不及和至亲道别。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我无时无刻不意识到:当你感慨生命如此美好、看世界都如同透过水晶时,请一定小心又谨慎——应当像手中捧着水晶。

因为,生命确如水晶,璀璨,且易碎。

2022年12月14日,当事人小王打电话告诉我,医方某大学附属某医院已将余款100万付至他的账上,至此,医方已将总赔偿金额150万元全部支付完毕。这是截止目前我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以来单笔赔偿金额最大的案例,而且未经诉讼程序、由医患双方调解结案。

这是一个悲惨的故事。

2022年5月12日,我接到一个自己开律所的朋友的电话,说是她接到一个医疗纠纷的咨询,觉得推荐给我做更合适,我叫她把我的电话告诉当事人,我先了解一下情况看能否接受委托,很快我接到了当事人小王的电话。他是在几乎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找到我的:小王的妻子——年仅35岁的小戴,于2021年9月27日凌晨1时4分因“胸闷、气促1小时余”入某大学附属某医院急诊科,医方初步诊断为:胸闷气促查因:过度通气?心源性?其他?医方进行了系列检查,治疗上暂予对症支持治疗。凌晨4时35分,小戴突发意识障碍、呼之不应,之后呼吸、心跳一直未能恢复,于上午6时35分宣布其临床死亡。2021年10月25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患者死亡原因符合冠心病发作致心源性猝死。事发后小王找医方理论,医方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只同意象征性的给予一点补偿,小王无奈在衡阳当地委托了律师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他找到我时刚好拿到衡阳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认为医方仅需承担轻微责任,小王无法接受这个结论,他在衡阳委托的律师建议他到长沙去找律师,这才找到了我。

因为患者在医方仅呆了几个小时,病历很简单,才十几页,尸体解剖结论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也不复杂,我很快看完了全部材料,得出一个初步的看法:医方未按相关诊疗规范完善检查,特别是未能发现患者的心电图有问题,存在严重过错,衡阳市医学会作出医方仅需承担轻微责任的结论显然不妥,但目前基调在衡阳当地已经被定成这样了,医方责任往上走也就是个次要、顶多是个同等责任,要通过重新鉴定使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家属如果有这个诉求的话我恐怕无能为力。我跟小王一五一十的进行了分析,也坦言:如果有过高的诉求,请另寻高明;且目前的结论非常不利,如果委托我,我只能尽力,不对结果做任何保证。因为小王已经在衡阳委托了律师,他是否还需要再花一笔律师费来委托我,我请他考虑清楚后再决定。小王很快决定委托我,从他跟我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起至我拿到湖南省医学会的再次鉴定结论、动身去衡阳调解之前的几个月里,我们甚至连面都没有见过。一个素未谋面的人,仅凭电话和微信沟通就选择如此无条件的信任我,把我的话奉为圭臬,这份信任给了我莫大的底气。

接受委托后,我迅速起草了向湖南省医学会的《再次鉴定申请书》,指出原衡阳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如下问题:该鉴定书在认定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时遗漏了关键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遗漏了医方将患者呈超急性心梗改变的心电图误诊为正常窦性心率的关键事实、遗漏了医方未对患者进行冠脉造影检查、超声心动图等检查进行鉴别诊断的事实、遗漏了医方对急危重症患者超过三个小时无一次查房、护理记录的事实,认定事实错误;该鉴定书认定医方的过失行为仅属轻微因素明显错误;同时,该鉴定书故意遗漏医方的关键过失,避重就轻,作出的结论过于荒唐,明显不符常理,有充足的理由怀疑鉴定人与医方有不正当交易。

应当说湖南省医学会再次鉴定的程序还是走得很快的:5月16日我将起草好的《再次鉴定申请书》发给当事人;7月7日收到湖南省医学会关于提交鉴定材料和抽取鉴定专家的通知:定于8月8日提交鉴定材料和抽取鉴定专家,提交材料和选定鉴定专家的当日也同时确定:9月6日在湖南省医学会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前我再次阅卷,按湖南省医学会的要求,颇费了一番心血准备了《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意见书》,指出医方过错:未明确诊断,未尽到鉴别诊断的注意义务,直至患者死亡均未能查清其病因;患者入院时未对其行D—二聚体检查、在患者入院观察期间未动态观察心电图、心肌酶、肌钙蛋白等指标的变化、未对患者行超声心动图、冠状动脉造影等检查进行鉴别诊断、未发现患者的心电图呈超急性心梗改变,存在明显的误诊;因未明确诊断,故未能及时采取冠脉搭桥术、支架介入术等有效治疗手段,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死亡;对急危重症患者未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同时指出:心肌梗塞患者急性期住院死亡率过去一般为30%左右,采用监护治疗后降至15%左右,再灌注时代即溶栓或介入治疗后进一步降至5%左右。本案中患者自1点04分入院至4:35分突发意识障碍,期间长达三个半小时,拥有充足的时间和机会接受手术治疗;且患者年仅35岁,正值壮年,既往体健,如能得到及时的确诊和治疗,完全可以避免一死。但因医方一直未明确诊断,导致未能对患者采取冠脉搭桥术、支架介入术等治疗冠心病的有效治疗手段,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死亡。因此,我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该系列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与患者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10月9日,我接到小王电话称医方已得到内部消息:省医学会鉴定结论有可能定医方为主责甚至全责,医方有意向调解,通知我方提交调解方案,他想叫我去省医学会打听一下情况。我直接回绝了:怎么打听啊?且不说私下打听系违规操作,我在此之前从没进过省医学会的大门,听证会上我念完自己的意见就匆匆离场了,连鉴定专家姓甚名谁都没有记住,向谁打听去?静等结果吧!次日我将赔偿清单发给小王,按100%责任主张143万余,另加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共173万余。10月13日我收到湖南省医学会鉴定报告,报告对我的意见全盘采纳,认为医方对急诊心电图报告未能作出正确判断、未按照急性胸痛流程予以规范处置,本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虽然从技术层面我认为医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当省医学会真正出具这样的结论时还是颠覆了我的认知:怎么可能啊?之前的鉴定结论可是定的轻微责任啊?从轻微到主要之间还隔了次要、同等好几个档呢!不得不说是我之前的思维模式固化了我的认知。通过这次鉴定也让我彻底改变了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固有偏见,在之后的医疗纠纷案件办理过程中我开始把这种鉴定方式列入了考虑范畴。案件办完后有一天省医鉴办的主任专门打电话告诉我:他去给别人讲课的20页PPT里,有四页是全文引用我写的患方意见书,能得到我省医疗法律事务领域专家级别的前辈如此肯定,真是受宠若惊啊

医方收到鉴定结论后主动邀请我去衡阳调解。原定10月18日去医方调解,因本人黄码及衡阳疫情推迟。10月27日去衡阳调解时,医方只同意赔付100万,我在医方调解办呆了不到十分钟调头就走了,调解失败。了解到医方负责危机公关的律师团队是省律协医疗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的杨主任后,我跟杨主任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将当事人的诉求对杨主任进行了详细的剖析。杨主任作为湖南省医疗法律事务领域的领头人,其多年的患方及医方代理服务经验使她迅速对此案调解的重要性作出了准确的判断,答应去做医方的工作。11月2日医方再次主动提出调解,11月4日双方初步达成150万的赔偿方案,医方提出给予5个工作日时间决定是否签调解协议。11月11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医方赔偿150万元整,签订协议当日支付50万,剩余100万12月18日前付清。12月14日医方支付余款100万,至此,本案办结。

时至今日,我仍经常会想起小王那个我未曾谋面的两岁的女儿,听小王说那天晚上他们是带着女儿一起去的医院,去的时候是齐齐整整的一家三口,而仅仅几个小时后就天人两隔,这个年仅两岁的小女孩,在那个晚上永远的失去了她的妈妈。她还那么小,会懂得死亡意味着什么吗?会不会认为她的妈妈只是睡着了呢?

写到这儿已是潸然泪下。年过不惑之后,对“永远”一词越发心生敬畏。所以,年轻的人们啊,请务必小心而谨慎的看待我们的生命吧——如同手中捧着水晶。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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