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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DI告知义务的思考

作者:彭震      来源:本站     浏览:

导  读

PDI(Pre Delivery Inspection),交付前检查,即经营者将新车交付给消费者之前的检查程序。近年来,有汽车经营者以PDI系厂家行为为由无需告知消费者,或对消费者隐瞒PDI程序中对汽车的漆面处理、钣金、零部件修理更换等情况,甚至假借PDI程序对消费者隐瞒退换车、事故车情况,引发不少汽车消费纠纷。

我上月参与处理了两起新车质量纠纷案件,虽成功调解结案,但各方对PDI的看法不一,促使我试图通过梳理相关知识点,查询最高院指导案例,结合相关法律实务,展开对汽车经营者PDI告知义务的思考。


PDI是否需要告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经营者的相应义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汽车属于比较复杂的商品,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PDI是汽车行业特殊的做法,以确保交付的车辆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是经营者理应承担的责任。应基于消费者在交易信息不对称中的弱势地位,给予特别保护,经营者不能以行业认知、行业惯例来对抗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同时,相关PDI的内容是否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应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及对消费者选择权行使的影响作出判断。

汽车从生产、存储、物流、展示至最终交付消费者,产品自身零部件众多、构造复杂,各环节涉及的信息量巨大,要求经营者将前述所有信息不加区分地全部告知消费者,并不利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实质性保护,亦可能导致交易成本的不必要增加。经营者所应提供的商品全面信息,非指与商品有关的所有信息,而是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重要信息。


未履行PDI告知义务是否构成欺诈?

经营者未向消费者履行PDI告知义务是否构成欺诈,可考虑几个因素:其一,是否影响到消费者的根本合同目的。如,买卖合同有无条款约定;质量问题是否严重、处理措施是否复杂;对消费者是否造成不利影响等。其二,经销商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

如邓某某诉上海永达鑫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案车辆存在瑕疵。永达公司理应交付未经维修或使用的无瑕疵新车,一旦其交付的车辆存在瑕疵并经维修,永达公司应负有说明义务,同时邓某某也有权期待永达公司对维修事实作出说明,因为这些信息会对消费者选择权的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产生直接影响。按照一般消费心理,消费者通常会放弃购车或在更有利于自己的价格条件下购车。

永达公司承认交付前车辆后保险杠存在瑕疵,提出系根据操作规范,在交付车辆前作必要的检测时发现瑕疵而实施的喷漆维护,属于正常合理的售前质量检测。但汽车作为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商品,售前质量检测的目的在于判断车辆是否符合应有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只有属于该目的范围内的检测才可以被归于PDI检测,而不能将其范围任意扩大。永达公司实施的“拆装后保、后保整喷”行为更符合后续修理的特征,已经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和PDI质量检测的应有含义和合理范畴。

因此,法院认为永达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邓某某作为消费者的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行为。类似地,张某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件的裁判要旨明确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

而杨某某诉贵州新贵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贵州高院认定构成欺诈,一审判决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1650万元,最高院二审认为,新贵兴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虽一定程度侵犯了杨某某的知情权,但尚不构成欺诈。

案涉车辆的受损漆面仅有车辆左前门下方一处,不涉及相应部位的钣金操作,甚至不涉及油漆用料。案涉车辆漆面轻微损伤经抛光打蜡后肉眼即已无法察觉。其次,案涉车辆的窗帘问题及相应修复措施,不涉及车辆的动力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的主要零件及全车的主线束,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相应修复措施轻微,相关的信息并不属于影响杨某某缔约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案涉车辆实际使用时间已经超过三年,行驶里程超过29000公里,无证据证明窗帘问题对日常使用造成了不利影响。


PDI的告知范围

1、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应以是否影响消费者的意思表示为判断要件,即该信息是否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该产品。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并非穷尽产品的所有相关信息,而是限于影响交易基础的关键信息。

2、经营者告知义务或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告知范围,还可参考相关行业惯例或行业标准,如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

3、对于经营者商业秘密、内部决策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问题。由于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经营决策权和消费者的知情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权益,当权利发生交叉和冲突时,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4、经营者对于PDI是否告知的界限判断,应当持中立立场并以一般人认识为基础,从瑕疵产生原因、瑕疵程度、对车辆安全影响大小、对财产利益、消费心理的影响大小等综合研判。


PDI的告知方式

1、经营者要主动如实告知消费者PDI中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或财产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让消费者获得充分的知情权。

2、充分尊重和理解客户需求,严控销售流程,确保一线销售人员与客户之间信息全面沟通到位。一旦在PDI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第一时间向厂家报告并留档,向消费者如实告知交车前的全部信息,包括全部PDI内容,并且为消费者做好合理的信息查阅提示。

3、以更直接、更明确、更便捷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不能以合同上进行了概括性的格式告知。虽然合同、订单经车主签字确认,但未采取合理、显著的方式提请车主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或按照车主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款实际上排除了车主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属于无效条款。



作者:彭震  律师

彭震,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团团长,2019年湖南省最美消费维权人物。参与省市场监管局平行进口车专题调研,参与《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立法听证。通过红网、湖南电台经济频道、交通频道、综合频道等媒体,进行反诈骗和反消费欺诈公益宣传。联系电话:139-0731-9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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