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法制题材热播剧《底线》掀起阵阵舆论狂潮,剧中女主播骆优优猝死案件因法律关系定性与以往案例不同,在剧内外引起热议。在网络直播行业,直播公司与主播的纠纷频发,双方之间的纠纷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公司对主播提起的合同纠纷之诉,第二类是主播对公司提起的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两个完全一样的案件,由于不同案件的具体案情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同,人民法院对于直播公司与主播之间纠纷的判决结果也大不相同。
在此情形下,主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值得肯定,但对于直播公司来说,应当如何规范管理主播,是一个必须要重视的问题。本文结合笔者自身办案经验,向直播公司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TIPS01
正确认识双方关系,树立平等合作理念
签约制主播与公司劳动关系员工的不同在于法律关系的定性不一样:签约制主播与公司签订经纪合同,双方所建立的法律关系为平等主体的民商事合同关系,适用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调整,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合作的过程中相互制衡、共同实现合同目的。公司劳动关系员工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法律关系,受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合同一方的劳动者通过从事合同另一方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受用人单位管理与约束,具有人身与经济上的双重从属性。因此,直播公司管理主播,首要的是树立平等合作理念。
办案过程中,笔者注意到,直播公司中不乏以高姿态面对主播、以领导者身份管理主播的现象存在,导致公司对主播的管理逐渐演变成不平等的约束,双方之间的人身依附属性日益明显,最终难以从劳动法律关系中剥离。究其根源,还是直播公司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缺乏正确的认识,没有树立起平等合作的理念。
TIPS02
避免单方决定权,签好经纪合同
经纪合同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公司与主播处于平等的地位。在部分经纪合同中,合同约定主播的直播时间、直播地点、直播内容均受公司的严格控制,公司甚至可以单方决定主播的分成比例。这类合同约定具有明显的从属性,一般会认定为“名为经纪合同,实为劳动合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5月作出的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即有该等认定。因此,直播公司在经纪合同中应当避免任何带有单方决定权性质的约定,签好经纪合同。
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签好经纪合同还有一个值得公司注意的问题是,部分经纪合同对违约行为的约定不明确,特别是部分合同并未约定主播停播构成违约。实践中,公司一旦发现主播去其他公司播,就需要追究主播的违约责任,但又无确切的证据证明在其他公司播的那个人就是当事主播本人。庭审中,当事主播一般予以否认,人民法院又无其他有效方便的方式予以查明。在合同没有约定停播构成违约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很难予以支持。
TIPS03
提供有效扶持,积极履行经纪义务
双方合作过程中,直播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经纪义务,为主播提供扶持、培训、指导、宣传、代扣代缴税款等各项服务,实现双方互利共赢。坐享其成、空手套白狼的获利方式万万不可取。
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积极履行经纪义务还有一个值得公司注意的问题是,公司往往对应发主播的收益计算不清楚。部分公司既不能明确收益计发的基数,又不能明确扣发的数额及其合法的依据,从而导致多数情况下人民法院认定直播公司“克扣”主播收益。
TIPS04
禁止考勤,不对主播实施劳动管理
剧中新南咔吧咔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女主播骆优优进行了考勤、发放门禁卡,要求公司旗下女主播上下班按时打卡,对女主播进行排班并制定了《咔吧咔吧直播奖惩制度》,要求业绩不好但前一天已经播了15个小时的女主播继续直播否则“滚蛋”,业绩好的主播则奖励年底马尔代夫旅游,均体现了双方之间的人身及经济从属性。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据此,在主播骆优优提供了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手机门禁系统等相应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双方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部分公司要求主播填写入职登记表、对主播进行打卡考勤、进行奖惩、发放工资、缴纳职工社保等记录频频成为双方对簿公堂的证据。
因此,直播公司应将对主播的管理与对劳动员工的管理严格区分开来。主播作为合作方,无需遵守公司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公司不应对主播实施劳动管理、考勤或工作考核,亦不应对主播提出严苛的劳动纪律要求,否则将认定双方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TIPS05
尊重主播意愿,保障主播自主决定权
主播作为新型自由职业,具有高度自主性与灵活性,体现在主播有权自主决定直播时间、直播时长、直播内容、直播地点等各个方面。直播时间方面,主播有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白天直播或晚上直播,什么时间开始直播;直播时长方面,在满足合同约定的有效时长的前提下,主播有权自行决定什么时间结束直播,是否延长直播时长,公司不得以业绩未达标为由要求主播延长直播时长;直播地点方面,主播可以选择线上直播或线下直播,在家直播或在公司直播,公司应与主播充分协商决定直播地点和方式;直播内容方面,主播自行决定直播内容,公司不得以话术引流为借口进行干预。合作过程中,直播公司应与主播“凡事有商有量”。
在剧中,主播骆优优的直播时间较为固定,均为晚上7点至次日凌晨2点,呈现出明显的固定性和规律性,旗下主播连续直播14小时仍不被允许停止直播,该等管理均违背了自主性的应有之义。
最后,正如剧中法官助理王姐所言,主播骆优优案件的胜诉,意味着以后类似案件定会大量涌现。一方面,鼓励了广大主播群体,若有与剧中类似情节的,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对“压榨资本”说“不”。另一方面,释放出强烈信号,提醒众多直播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应当将公司与内部员工的劳动关系与主播的经纪合作关系严格区分开来,正确把握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携手共同推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
作者:肖依函 律师
肖依函,法律硕士,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互联网与高新科技事务部成员。业务领域涉及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互联网与高新科技、知识产权、主播合约诉讼、政府及国有企业服务、银行与金融、劳动法和人力资源合规、法律顾问等。为多家互联网传媒企业、高新科技企业,以及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国有企业、政府单位提供诉讼或非诉服务。联系电话:159-7312-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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