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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程原创】直播艺人与MCN机构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下)

作者:纪浩      来源:本站     浏览:

当前,网络平台的发展带动了许多新兴产业,其中网络直播是近年来快速发展且争议不断的行业之一。主播艺人作为核心人物与mcn机构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和具体的合同履行形式,并结合法律标准进行综合判断。于实际中,如确想规避劳动关系,则需要在合同内容的履行和时间方面,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直播艺人可以自主选择播报场次和时间,只要直播艺人满足了第三方直播平台关于时长的要求,其余时间其可自行安排,不受mcn机构行政人事规章制度的约束;如直播艺人无需日常打卡考勤,不参加例行会议,mcn机构对艺人不进行考勤式的日常管理;在收入报酬方面,艺人的收入完全决定于其直播场次与虚拟礼物的收入,如果其停止直播,mcn机构不支付任何报酬,如果其直播收入额超出一定金额,可获得固定比例提成,双方具有合作共赢的目的,而非简单为mcn机构利益付出劳动。

而劳动关系的成立,则需要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即“(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


所以,在直播艺人演艺诉讼纠纷中,不能简单的认定艺人与mcn机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mcn机构如何避免与艺人间成立劳动关系,则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分析:

1、从收入分配上看,mcn机构有没有向艺人支付过劳动报酬是评判的重要标准。艺人的直播收入虽由mcn机构发放,但如果是艺人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网络用户(粉丝)获得的打赏(平台虚拟礼物)所得,该收入由第三方平台支付,仅由mcn机构代发,即mcn机构仅是按照其与艺人间约定的比例对第三方平台所发放的收入进行收益分配,即mcn机构无法掌控或者决定艺人具体的收入金额时,或者双方在合作中约定的保底收入应属于mcn机构给予合作伙伴的保障与激励,并非艺人收入的主要来源时,则mcn机构基于《艺人签约协议》或相关约定向艺人支付的直播收入则不应视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固定劳动报酬。

2、如在《艺人签约协议》或相关约定中约定“合同期内因故辞职后,未经允许不得从事直播表演行为”作为对mcn机构的保护,可避免艺人经过mcn机构在对其进行包装推广等获得大量网络用户(粉丝)关注后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还过其他第三方公司进行直播表演用以获取收入致使出现严重背离双方约定共同合作获利的情况。但该约定必须保障合同在正常情况下解除后并无该限制,即合同正常解除后(如合作时间到期,或双方均同意合同期内解除合同),艺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他第三方开展直播活动,mcn机构就此与艺人间并无任何限制性约定,才能表明mcn机构对艺人并无人身依附性规定,否则可能会被认为属于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制行为。。

3、劳动用工过程中的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成果是否得以实现,一般不需要劳动者承担风险,且劳动关系注重于劳动提供的过程。故mcn机构仅应关注艺人表演的收入结果,至于如何实现表演的内容,并不能对艺人作相关约束,这样才能保障mcn机构的合同收入是基于艺人表演的收入,而非mcn机构自身运营变现后扣除产品或服务成本后所获得的收入。即合同条件下艺人不开展直播时,艺人与mcn机构均无法获得合同约定收益。否则,将视为劳动关系。

综上,mcn机构在合同期内,应认真考虑自身与艺人间的定位,双方应是处于平等互利的地位,只有认定双方为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合法规避劳动关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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