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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保险人能否拒付或少付建工团体险身故保险金?法院这样判!

作者:钟媛媛      来源:本站     浏览:

案情简介:

私人老板熊某于2015年承接了一四层农村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至第四层便因业主方原因停工了。2020年4月,业主方再次联系熊某要加建一层,双方遂签订了补充协议。2020年4月27日,熊某就加建工程与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当面达成由熊某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合意,熊某当日支付保险费。次日,保险公司业务员通过微信向熊某发送电子保单,保险单号载明了投保人、建筑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建筑施工面积、保险费、被保险人数、保险险种及保额和保险期一年。2020年9月14日,工人杨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发生意外,从施工场地摔下,经医院抢救无效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熊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2020年9月21日,杨某家属(也系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资料。但事后保险公司称施工面积为整栋建筑而投保面积仅为第五层,投保人熊某未告知工程面积实情,只能赔付保额五分之一的保险费,且之前该工地发生过类似事故也只按比例赔付,所以一直未付保险金。杨某家属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故而委托笔者代理状告保险公司,要求全额支付保险金并承担逾期给付的责任和案件诉讼费。


笔者观点:

1、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该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的条款未作特别提示或明确说明,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按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2、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对投保人进行了询问,不能证明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存在“误告面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该工地发生过类似事故也只按比例赔付仅只是保险公司的单方行为,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本案参考或定案依据。


案件结果: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此案,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投保时熊某告知面积小于施工面积,也不能证明其在第一次出险后已将不足额承保、补缴保费事宜告知投保人熊某,还未能证明其在投保时就工程面积进行了明确的询问,因此其应当按照比例进行给付的辩称理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杨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院,长沙市中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就免责条款没有履行明显的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因而本案不适用免责条款,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保险公司已全部履行判决指定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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