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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过度维权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索取“高额补偿”典型刑事案例分析

作者:何国华      来源:本站     浏览:

当我们的利益受损时,会自然地想到通过事后的维权来挽回损失。然而,很多时候,维权之路往往异常坎坷,有时甚至还惹来了牢狱之灾,可谓是“旧伤添新伤”。近日,某知名歌手霍某向警方报案,称其前女友陈某向自己索要“分手费”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12月22日警方对陈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事件几经反转,原本是陈某主动向公众揭开自己与霍某的感情伤口,不曾想如今竟落得两败俱伤的下场。

在实践中,此种协商讨要“分手补偿”的行为,当事人通常会预设自己的行为是“合理的”,是一种“维权”行为。基于此,很少有人会防范此种维权行为带来的违法风险,更不用说是可能会招致的刑事处罚。由于敲诈勒索罪门槛较低,犯罪金额达到2000元或者2年内敲诈勒索过3次以上即可构成犯罪,所以该罪也成了维权过程中行为人极易触发的一个罪名。类似霍某与陈某的事件中因索取“高额补偿”而触犯该罪名的现象最为普遍,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基于此,本文试图从索取“高额补偿”相关的一系列典型刑事案例探讨:在何种情况下,维权行为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协商讨要与敲诈勒索如何界定区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敲诈勒索的“罪与罚”。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2、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3、客观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从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他人财物,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除此之外,敲诈勒索罪的刑罚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该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难看出,根据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和量刑标准,该罪具有“触发易、打击严”的特点。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些典型案例。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夏某理等人索要坟墓拆迁款案(2008年刑事指导案例第509号)

基本案情:夏某理等人因拆迁问题,向相关管委会、房地产公司等索赔61万,并提交了一份举报相关单位在开发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信。后房地产公司负责人与夏某理见面,夏某理声称“不满足我们的要求,要举报这个项目不合法,要这个项目搞不下去”。为使项目顺利推进,负责人给予赔偿。

一审法院观点: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审法院观点:虽然三被告人以要挟为手段索赔,获取了巨额钱财,但被告人夏某理、夏某云的索赔是基于在房屋拆迁、坟墓搬迁中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提出的,故认定三被告人具有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三被告人有罪。判决撤销原判,宣告夏某理等人无罪。

案例二:刘某民等人索要羊圈补偿款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民与刘某风二人以施工地上有自家羊圈为由,多次威胁、要挟、阻挠工地正常施工,并分两次向土地征收部门索要现金10万元。

法院观点:被告人刘某民、刘某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阻工等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且为共同犯罪。关于犯罪数额认定问题,尽管相关部门认定羊圈系违法建筑,按文件规定不予补偿,但二被告人自认为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从事畜牧业是合法的,且羊圈长时间存在无人监管,在拆除时要求补偿是合理的。该八万元钱是二被告人与当时政府成立的土地征收项目部的工作人员罗某某协商的结果,二被告人主观上无敲诈勒索的故意。故该八万元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关于第二次给付二万元,该行为发生在八万元给付后,二被告人在八万元的收条上注明为羊圈款,但仍以羊圈遗留砖、预制板等杂物清理为由,以阻工相要挟,鸿海公司出于工期进度的压力被迫给付二万元,应依法认定为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

案例三:陈某琳(吴某波前女友)索要分手补偿款案

基本案情:吴某波与被告人陈某琳系情人关系。后二人产生矛盾,协商分手。吴某波要求陈某琳同意分手并且承诺不公开二人关系后,自愿支付分手费1100万元。支付该笔分手费后,陈某琳再次以曝光二人关系为由相要挟,向吴某波索赔4000万元,二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但陈某琳变更约定支付期限,并进一步公开二人负面消息相威胁,吴某波报警。2018年11月5日,陈某琳在机场被公安局带走,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捕关押 。

法院观点:被告人陈某琳同吴某波在案发前的关系为法律所否定,且为道德所谴责,陈某琳在双方关系破裂后,欲利用之前留存的对方隐私信息,威胁吴某波给付巨额款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以披露个人隐私相威胁,迫使吴某波非自愿性地一次性给付巨额款项,属于采用胁迫手段,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琳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案情四:郭某英等人索要林地补偿款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郭某英等人以索要林地赔偿款为由,多次阻挠当地采石场施工,并且开始信访。迫于维稳压力,当地政府与其签订协议,郭某英等人获得林地补偿费用共计49.2万元。2017年,协议到期之后,郭某英等人再次以采石场占用了其家300余亩山林为由,以阻工、上访、在互联网上发帖相威胁,向相关企业索要1000万元。为此,该企业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做工作,在领取131万元后,郭某英等人仍然在互联网上不断发布帖文。

法院观点:尽管被告人以信访、网络举报等行为施压,但因被告人在楠门岭山确有权属,在该争议中具有合法的民事请求权基础。并且,由于盛安公司与各被告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权利范围不明确,双方基于此进行协商达成的赔偿、补偿数额也会有不确定性,索要财物的数额即便超出一般民众的认知,仍属民事权利行使的范畴。司法实践中对于过度维权也并非以赔偿数额是否符合民众一般认知来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各被告人主张的赔偿数额不合理而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遂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案例评析


在案例一中,被告人夏某理等人因自家坟墓拆迁过程中遭受损失,采取揭发相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方式,以达到索赔的目的;在案例二中,被告人刘某民等人以施工地上有自家羊圈为由,多次威胁、要挟、阻挠工地正常施工,以此向土地征收部门索要补偿;在案例三中,被告人陈某琳因与知名演员吴某波感情破裂,试图通过将私情公之于众来索要分手补偿款;在案例四中,被告人郭某英等人以索要林地赔偿款为由,通过阻工、上访、在互联网上发帖相威胁,向相关企业索要1000万元。上述实务案例的共同点是,行为人均享有或自认为享有一定的正当权利,进而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在实务中,根据法院的裁判要点,此种情况下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有以下考量:

第一,争议中被告人是否享有正当的请求权基础。在实践中,许多被告人并未意识到自己在“敲诈勒索”,而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维权”。此种情况下,并不能排除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只有当行为人索取财物的行为基于正当的债权时,才可以否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案例二中被告人以施工地上有自家羊圈为由,多次威胁、要挟、阻挠工地正常施工,以此向土地征收部门索要补偿,由于此时要求补偿是合理的,属于正当的债权范围,则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后被告人仍以羊圈遗留砖等杂物清理为由,要挟再给付二万元,此时,被告人超过已经约定的金额索取财物,超过部分不再享有正当的民事请求权基础,则对该部分成立敲诈勒索罪。可见,正当的维权行为应以正当的债权关系为基础,而非维权人自以为享有的债权。

第二,手段行为与实现债权之间是否存在“正相关”。如果手段行为采用诸如“拳打脚踢”、“非法入侵”、“绑架家人”等暴力方式,则这种行为与实现债权之间显然毫不相关。然而,如果手段行为与债权之间有关联性,但没有正当性,同样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例如,案例三中被告人索要“分手费”,手段行为是通过威胁被害人公开私情,使其身败名裂。虽然手段行为与实现债权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但此种手段有违公序良俗,超过了社会一般观念能容忍的程度,不具备正当性。反之,如果手段行为与债权之间有关联性,且手段具有正当性,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例如,案例四中被告人因土地征收补偿不足,通过信访、网络举报等胁迫方式向政府施压,由于采取的手段与实现债权之间存在关联性,且对不法行为的举报本来就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总之,维权的手段行为不仅要与债权的实现有相关性,还需要正当性,行为人才不会落入“引火上身”的境地。

综上,如果行为人的维权行为缺乏权利基础或是手段超过了合理范围,不仅无法起到“捍卫权利”的作用,还很有可能招致“牢狱之灾”。对此,主要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当维权人的维权行为既不具备正当的权利基础,采取的方式也不规范不合法,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当维权人的维权方式不规范不合法,但维权行为具备正当的请求权基础,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采取的手段行为过度,触犯其他罪名的,则以其他罪名论处。第三,当维权人的维权方式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且行为具备正当的请求权基础,即使请求数额超常,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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