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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程原创】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相关问题研究

作者:陈金磊      来源:本站     浏览: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力。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是我国刑法保护中的重点关注对象。例如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中规定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笔者受启发于团队近日承办的有关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罪案件,并基于北大法宝进行法条联想,发现涉及到本条文罪名的案例约有4200件,深感此罪在企业经济往来中并不少见。因而想对该罪名下的一些问题进行梳理,明晰本罪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的风险点,为企业合法合规进行市场活动保驾护航。


一、经典案例导入

2019年2月,叶某(另案处理)为非法获利,找到沈阳市某纸箱厂经营者被告人张某,让被告人张某为其生产假冒某知名品牌的硒鼓外包装箱,被告人张某表示同意。2019年2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同被告人刘某、张某某在未经该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纸箱厂内非法制造假冒该商标标识的打印机硒鼓外包装箱,其中被告人刘某负责涉案交易资金结算,被告人张某某负责侵权包装箱的平面设计,排版工作。因张某纸箱厂不具备彩印条件,被告人张某遂联系沈阳市某纸制品厂的销售经理王某(另案处理)为其印刷侵权包装箱的彩色面纸、待印刷完毕后由被告人张某组织工人进行覆膜、裱糊,交付叶某、杨某(另案处理)进行销售。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从中获利,侵犯了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管理制度,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二、本罪的基本内容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即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基本内容。

从该条文规定可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犯罪客观行为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根据相关解释,本罪中的“伪造”,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擅自制造”则主要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或者经许可后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而对于本罪所涉及的销售行为,仅限于销售属于伪造或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三、对于行为人明知的认定

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对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要求达到明知的程度,即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在非法制造、销售的是注册商标标识。对于明知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研究:

其一,关于明知范围的限定。本罪针对的保护对象为注册商标标识,非注册商标标识不在本罪的范围。如果行为人非法制造、销售的是非注册商标,不应当认定为本罪。若生产、销售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混杂的情况,则应当将涉及非注册商标的生产、销售金额从犯罪总金额中剔除。例如甘某某、邹某某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某涉案数量存在异议,茅台酒背标上没有注册商标,背标本身也不是注册商标,所以本案中的6万张背标不能被认定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犯罪数额之内,应该从涉案总数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是得到法院支持的。

其二,明知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以“并非明知是注册商标”“不知道是注册商标”在涉及该条文案例中进行检索,笔者发现辩护律师提出“行为人在此事件中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错误的认为没有R标志的不是注册商标”“不知道是注册商标,没有犯罪故意”等辩护理由,均没有得到认可。与此同时,在此条文涉及的罪名的裁判案例中,裁判观点中对于“明知”的说理相对比较简单,近乎是一笔带过。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是注册商标”这一审查,在没有足够证据反证的情况下,一般都会直接认定为行为人明知是注册商标。尤其是一些在市场上知名度比较高、影响力比较大的商标,比如五粮液、茅台、惠普等等,都会直接认定为行为人明知是注册商标。

其三,司法实践中明知认定的可参考依据。以张某、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为例,裁判法院认为:“《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被告人作为印刷业从业人员,明知为他人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应当查验注册商标证,而被告人均未查验。被告人不知道“紫皮糖"包装图案系注册商标是因其本身没有尽到查验义务造成的,不能成为阻却其犯罪的事由”。可见,法律赋予了印刷行业从业者对印刷商业标识的特殊注意要务,此要务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明知”认定的参考要素之一。

除上述外,基于法官对于明知的默认态度,以“行为人不知道是注册商标,主观恶性较小”为辩护理由,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一般情况得不到认可。可见,明知更倾向于对定罪的认定,在量刑方面的影响微乎其微。


四、关于“件数”的认定

本罪中件数的认定,关乎行为人是否应当入罪以及情节是否严重。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观点:以福建泉州洛江法院判决谢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一案为例,公诉机关认为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认为一件注册商标标识是指具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故应当以一个完整的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的注册商标图样为标准来计算件数,这种观点又称之为“实际数量说”。裁判法院认为一件注册商标标识是指具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故应当以一个完整的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的注册商标图样为标准来计算件数,至于每个商品物体或包装上印制的相同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应进行重复评价,这种观点又称之为“折算说”。

笔者认为应当采取“折算说”的观点。在日常生活中,不难发现一个包装盒上有多个商业标识,如果将一个包装盒上的多个商业标识在本罪案件中认定为多个件数,其与商标的本质要求不符。商标本质在于区别商品来源于不同厂家,同一个包装盒上的商品作用等同,其数量多少并无差异,不应当进行重复评价。


五、总  结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相关犯罪也越发得到刑法的关注,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就有众多体现。相关立法在推动的同时,也说明着现行经济活动中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较之以前明显增多,我们应当引起重视,敲响警钟。在日常经济往来中,涉及相关知识产权业务时,要做审慎的合法合规调查,确保企业活动走在法治的轨道中。


参考文献

[1]孙秀丽,潘莉.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怎样确定犯罪数额[N]. 检察日报,2020-05-15(003).

[2]邓方敏.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废除[D].湘潭大学,2019.

[3]林前枢,陈静岚.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中“件”的认定[N]. 人民法院报,2019-03-21(006).

[4]许媛媛.张某某、王某、周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J].法治论坛,2017(02):354-357.

[5]肖乾利,季理华.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几个问题[J].法学杂志,2007(06):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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