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6日,当事人范师傅打电话告诉我赔偿款已到账,至此,范师傅的儿子小范与湖南某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已结案。这个案子是2018年9月26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如今这个一直挂在我的未结案件列表中首位的、挂了近三年的案子终于办结了,我不禁长呼了一口气。
范师傅的儿子小范1997年出生,今年已24岁。2014年5月9日,当时还是一名高中生的小范因右下腹痛入本案医方湖南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急性阑尾炎;2.局限性腹膜炎”,当日接受了医方为其施行的经腹腔镜阑尾切除术。术后第二天小范出现腹胀、腹痛、排便障碍等临床表现,且症状呈进行性加重,医方未予重视,直至5月14日才对小范行腹部立位片、全腹CT检查。腹部立位片显示“左上腹部、中腹下部及右下腹部多个液气平面,考虑小肠梗阻”;全腹CT显示“小肠低位梗阻;腹腔、盆腔少量积液”。同日,医方为小范施行了“小肠肠外减压+小肠粘连松解+小肠憩室内翻缝合+腹腔冲洗引流术”,小范于2014年5月26日出院。
出院后半年左右小范出现腹胀、排便障碍等症状,遂前往医方找原主治医生,原主治医生告之其多锻炼即可,未对其进行诊疗。小范腹胀、腹痛、排便障碍等症状日益严重,甚至导致不能进食,不得已去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求治,经诊断为轻度肠梗阻,之后一直服中药治疗。2015年以后,小范腹胀、腹痛、排便障碍等症状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常年服用中药治疗。因身体常年不适,小范高中未上完就早早辍学,至今待业在家;身体的持续不适导致其性格孤僻、不愿与外界交流、智力下降,2017年4月经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2018年5月至7月间因严重精神疾病在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分化型精神分裂症。
范师傅一家是湖南省攸县人,多来年一直靠在长沙开出租车为生,其妻原本还能干些在超市里当服务员之类的活儿贴补家用,自从小范生病后不得不专门照顾他,一家三口原本清贫的生活更显捉襟见肘。长沙的房价在全国所有省会城市里属于典型的洼地,范师傅在长沙开了十几年的士愣是没能买得起一套房子,甚至租的房子也是不到一千元一个月的。为了治疗小范的阑尾炎术后后遗症,小范每个月光吃中药就得花掉两千多元,后来小范出现精神疾病后,其医药费又增加了一笔不小的开支。为了小范的病,范师傅一家去医方闹过,还差点被警察带到派出所,但是不管用。
2018年9月小范的父亲范师傅找到我请我代理这个案件时,小范刚因精神疾病出院不久,但距离其因阑尾炎在湖南省某医院治疗已逾四年,尽管其后遗症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诉讼时效应该不成问题,但为了稳妥起见,在起诉前我还是先给医方发送了律师函,医方居然很认真的回了函,使得这个案子的时效没有了任何瑕疵。2018年11月7日,小范诉湖南省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在长沙市芙蓉区法院立案,之后是漫长的近三年的诉讼过程,这次立案时,我根本没想到这个案件会办得如此艰难,光正式立案就先后立了四次,中间还包括一次诉前调解立案,总共立案五次,办案的过程中我甚至不止一次想过要放弃,这种念头是我当律师以来所从来没有过的,所幸最终我都坚持了下来。
立案后待案件分配至具体法官我就递交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书,但法院没有安排质证和选鉴定机构,而是直接安排了开庭。该案于2018年12月28日一审在芙蓉区法院开庭,犹记得开庭的那个下午天气阴沉,特别寒冷,我不得不裹上厚厚的羽绒服出庭,而诉讼结果和当天的天气一样让人掉入冰窟:因小范已确诊为分化型精神分裂症,无法确认小范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驳回起诉。该案的第一次诉讼结束。
为了解决诉讼主体资格问题,2019年1月8日,我向小范的户口所在地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小范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父母为监护人。攸县人民法院在受案后告知我光有诊断证明书还不够,还需对小范做一个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司法鉴定。2月25日我在攸县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室抽取了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为鉴定机构。3月1日上午十点,范师傅带着小范在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我亦全程进行了陪同和指导。3月22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结论,认定小范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5月6号该案在攸县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判决:认定小范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父母为监护人。该案的第二次诉讼结束。
2019年5月9日,我再次就小范与湖南省某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待案件分配至具体承办法官后,我于5月28日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法院通知7月12日质证,并于当日抽取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为鉴定机构。接下来是漫长的等待,虽说我之前办理的案件曾在省人医鉴定中心做过鉴定,甚至我跟这家鉴定中心的王主任私交不错,王主任在以往的工作中给过我不止一次的帮助和指点,我仍忍不住要吐槽:这家机构做鉴定实在实在是太慢了!我真的真的等到花儿也谢了!从2019年7月12日选取省人医鉴定中心作为鉴定机构,冬去春来,转眼到了2020年4月,从立案之日开始算马上一年的时间了,法院先等不及了,说是审限无论如何都没法延长了,问题是鉴定机构这边连听证会都还没有开,鉴定结论的出具更是不知得等到猴年马月,书记员跟我商量叫我先撤诉,再立一个诉前调解的案子,待鉴定结论出具后再正式立案。于是,我于2020年4月9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于当日在立案庭又立了一个诉前调解的案号。该案的第三次诉讼结束。
大概是从2020年上半年开始,芙蓉区法院乃至长沙市的所有基层法院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都开始采取这种操作方式:先立诉前调解的案号,进入司法鉴定环节,待鉴定结论出具后再正式立案,以确保在审限内结案。小范的案件进入诉前调解阶段后,终于等到了鉴定机构通知听证的消息,2020年5月15日,该案在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召开听证会,会上王主任明确告知该鉴定机构不具备对精神疾病进行鉴定的资质,关于小范精神方面的问题应另行委托鉴定。于是,5月20日我向法院申请对小范的精神状况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法官提出应对湖南省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小范的精神损害进行因果关系鉴定,于是我把这两项均列为此次鉴定的项目。就该次鉴定法院于2020年6月8日组织质证,并于同日选取湖南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作为鉴定机构。湖南省内可进行精神疾病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总共只有两家,除了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外就是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了,因为之前小范曾经在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过鉴定,同时被告的律师又兼任了湘雅二医院的法律顾问,所以此次鉴定双方协商一致选取湖南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作为鉴定机构。7月7日我收到法院通知,鉴定机构要求就小范在湖南省某医院就医之前的精神状态补充证据材料,可以得知这家鉴定机构没有任何延误,也很想接下这个鉴定任务,我当然更是不敢有丝毫懈怠,第一时间通知了当事人范师傅,并指导他如何取证,这中间范师傅颇是费了一番周折,虽然他费了不少功夫,但总算取到了证据,7月21日我把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交到了法院。8月21日我收到法院通知,湖南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已退鉴,我一时之间难以接受这个结论,问法院的工作人员是什么原因退鉴,他们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叫我直接问鉴定机构。我当然要问鉴定机构是怎么回事了,结果鉴定机构的主任回复我说小范的精神疾病是内源性疾病,其颅脑没有受过外伤,按规定不宜作伤残等级鉴定,我追问主任是按的哪条规定,主任说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附则里有相关规定。我一查,果然没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附则6.9规定:“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至此,关于小范精神状态的鉴定只能作罢。而另一边,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迟迟未出来,再次吐槽:见过慢的,但真没见过有这么慢的!自从专业从事医疗法律事务以来,我办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在北京、重庆、武汉、昆明、上海等地的鉴定机构都做过鉴定,但即便是外省的鉴定机构也不至于慢成这样:2019年7月12日选的鉴定机构,2020年5月15才安排听证,直到12月17日才拿到鉴定结论!在这近一年半的时间里,打过多少次催促的电话我已是记不清了,其中的心酸真是无法用语言来形容。
拿到鉴定结论已近2020年的阳历年底,法院说暂时不能立案,于是又拖到了2021年的1月21日该案才第四次正式立案。此时,距离我最初接受代理时的2018年9月已过去两年多的时间,终于进入到审判程序了!奇怪的是,该案件并没有想当然的分配给之前诉前调解阶段主持鉴定的法官承办,而是分配给之前从未接触过该案的于敏法官承办,我向立案庭抗议无果。考虑到小范未能进行精神方面的伤残等级鉴定和因果关系鉴定,有关精神疾病方面的损失将不可能得到赔偿,且因年岁已久其治疗后遗症的病历和票据等证据大部分已遗失或不齐全,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将很少,在开庭之前我专门找范师傅一家人进行了面谈,将我预计的审判结果进行了详细分析,以免他们接到判决书后心理落差过大。范师傅提出来可否加大精神损害的赔偿主张,我接受了他的意见,同时他对我表示了绝对的信任,免除了我的后顾之忧。
2021年4月6日,该案一审在芙蓉区法院开庭。这是我第一次见到于敏法官,一个年轻的女法官,圆润的娃娃脸很是温和的样子。庭审过程中,于法官虽从未接触过该案,但她很快就发现该案的焦点是小范的精神损害状况与被告湖南省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也注意到我作为代理人已就这个问题专门申请过司法鉴定但被退鉴的情况,当庭询问我是否清楚鉴定机构退鉴的真实原因,我把之前向鉴定机构主任了解的情况如实进行了回复。庭审过程中还有一个细节我至今仍印象深刻:小范虽是农村户口,但多年来随父母在长沙上学、生活,我提供了其父母的租房合同作为证据,按城镇居民的标准为其主张了伤残赔偿金,于法官当庭批评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主张伤残赔偿金的举证工作做得不充分,询问清楚范师傅是的士司机,有工作证且有居住证等详细情况后,要求庭后补充提交范师傅的工作证、居住证作为证据,想不到看似温和的于法官居然如此犀利,这个批评我挨得心服口服。
开完庭后我以为只需要等判决书了,不想有一天接到于法官的电话,她问我是否需要再次就小范的精神损害状况与被告湖南省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申请鉴定,并建议我再咨询一下其他鉴定机构是否可以就这个问题进行鉴定。显然于法官很希望能支持小范精神疾病方面的损失主张,但苦于没有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支持,所以哪怕再次鉴定极有可能超过案件的审限,她仍主动提醒我去其他鉴定机构咨询,哪怕省外的都行。我理解了于法官的用心良苦,当即在电话里对她如此充分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表示感谢。之后我咨询了湖南省内另外一家可以做精神鉴定的机构——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以及与芙蓉区法院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两家省外的鉴定机构:重庆法医验伤所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这三家鉴定机构的回答如出一辄,均与湖南芙蓉司法鉴定中心的退鉴理由一致,不能接受鉴定。我把这个情况回复给了于法官后,她要求我再去法院就这个鉴定的问题做一个笔录,一个年工作量几百个案子审判任务的基层法院的法官,工作作风仍如此严谨细致,真让人叹为观止。2021年7月份的一天,我应于法官的要求去法院做笔录,这是我第二次见到于法官,办公室里的她没有穿法官袍而是穿着连衣裙,清新又可爱。做笔录之前于法官主动告诉我,小范的案子庭里讨论过,所有的法官一致认为精神疾病的发病机理非常复杂,又没有鉴定结论,她实在没有办法支持小范精神疾病方面的损失主张,但她会在她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其他方面进行倾斜。一个标的额如此之小的案子,没想到于法官会把它放到庭里专门进行讨论,可见她用心之深,我再次对她表示感谢。
案件定于2021年7月16日下午宣判,我和范师傅一家都去了法院。书记员将判决书递给我之前跟我说:“这个案子于法官今天上午还在改判决书,我们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维护你们的权益了。”当事人范师傅文化水平较低,一份判决书他足足看了半个小时,待他看完后,我问他是否上诉,他指着判决书说:“你看,法官都这样写了,我还有什么好上诉的?”确实如他所言,于法官已经尽全力维护他的利益了:虽然精神疾病方面的损失没有被支持,但是我所主张的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小范的残疾赔偿金获得支持;最重要的是,湖南省医人民医院的鉴定结论认定医方为次要责任,我主张医方应按45%的比例承担责任,于法官对这个比例全部支持,要知道“次要责任”的比例约定俗成的仅为25%,次要责任定为45%这是我所从未见过的,也远远超过了我的预期;同时,小范为十级伤残,按长沙中院的文件规定他可获赔的精神损失费仅为5000元,但于法官却就这项损失判赔了20000元!另外,判决书还载明小范的后续治疗费可以按实际发生进行主张,使得他的后续治疗费也有了保障。
案件办结后我专门打了一个电话到法院,请书记员转达我对于法官的感谢,虽然判决的金额很小,只有7万余元,但她确实尽心尽力了。一审判决后,医方湖南省某医院也没有上诉,很积极的支付了赔偿款。一个让当事人纠结了7年多的案子终于落下帷幕,年轻的于法官用她的专业、敬业和严谨,怀着一颗悲悯之心,让原、被告双方都心服口服,使这个案子不仅做到了“案结”,也完美的做到了“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个历时三年的案件终于结束了,我曾无数次问自己:用三年的时间去办一个7万多的案子,值得吗?当我看到范师傅阅读完判决书后释然的表情,我得到了肯定的答复。是的,7万多元对正在看这篇文章的你而言,也许只是一次旅行的费用,甚至可能还不够你买一个手提包,但对于范师傅这样的人家而言却是一笔不小的数额,更重要的是,这份判决书让范师傅一家人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解铃还需系铃人,心病还得心来医,他们多年来的心结终于得以解开,从此他们可以放下包袱,轻装前行。
因为办理这个案子,我和范师傅一家都成了好朋友,前段时间范师傅专门打电话告诉我,小范现在已经去餐馆做兼职服务员了,他准备教小范开车,让小范的生活充实起来。我听了满心欢喜,真好,会越来越好的。
后记:“为身边的法官点赞”系列文章到此就告一段落了。窗外正秋高气爽,云淡风轻,让人心头不禁涌出刘禹锡“晴空一鹤排云上,便引诗情到碧霄”的豪气干云。作为一名律师,我不会作诗,只能用这些拙劣的文字去记录我办案过程中的点滴,去感恩和铭记我曾经遇见过的这些法官们,他们衣着平凡、步履匆匆,平凡如你我,他们甚至自嘲为“司法民工”,但正是这些普通却伟大的法官们,用他们的专业、敬业、严谨、担当、温度与热爱,执行和诠释着我们的法律,构筑起了共和国法治大厦的脊梁。诚然,“法治中国”的建设任重而道远,甚至还需要几代人的努力,但只要我们一直在路上,勇往直前,终将一步步实现这一宏远的理想。写到这里,我脑海里掠过鲁迅的一段话:
“愿中国青年都摆脱冷气,只是向上走,不必听自暴自弃者流的话。能做事的做事,能发声的发声。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就令萤火一般,也可以在黑暗里发一点光,不必等候炬火。
此后如竟没有炬火,我便是唯一的光。”
与君共勉。
欢迎关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请关注hntc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