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登录 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扫一扫进入微信
服务热线
0731-89800888

公众号微文共享

首页 > 通程动态> 详细介绍

【通程原创】论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下)

作者:      来源:本站     浏览:

企业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区别

(一)适用的主体不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主体尽管没有明确限定为自然人,即自然人与法人本质上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但是认罪认罚制度在制度设计上主要还是针对自然人,“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单位犯罪中,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为主要负责人,其主观上的认罪能否代表单位的意志很难进行判断。

企业刑事合规适用的主体是法人,但在实质上是涉案嫌疑人直接受到刑事程序上的影响。在单位犯罪当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实际上需要为企业刑事合规作出实际努力的远不止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的,而是整个企业甚至为了达成合规效果而聘请的以律师为主体的合规团队。区分于自然人的主观故意,单位犯罪中的犯罪故意来源于单位集体意志,需要通过决策主体才能反映,而决策主体也区分是否经过集体研究决定还是有关部门负责人做出来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在一定情况之下存在表面上表现为单位决策机关或有关负责人决定,但实际并非单位意志的情况。在实务当中,通常先由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书,再由其与单位共同进行企业合规承诺书的签署,需要涉案单位加盖公章。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这种情况之下的适用主体仍然针对的是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其认罪认罚并不必然的导致其被合规不起诉,其个人的认罪认罚也并不代表其所在企业愿意制定和实施合规计划,尤其是在涉案嫌疑人在单位处于可被替代位置时,如嫌疑人是被实权架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财会部门负责人等情形。

由于刑事领域对于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还处于试点阶段,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可以借鉴《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之规定: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二)制定目的不同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实体规范和程序保障一体构建的刑事法律制度,其基本精神是对认罪认罚案件区别对待、分流处理,实体从宽、程序从简,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和深化发展[ 参考沈亮《凝聚共识 推进认罪认罚制度从宽深入有效实施》,载于《人民法院报》。]。

而企业合规的概念首先出现是在商事领域,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于2018年11月2日印发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条即指出了制定企业合规管理的目的在于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而刑事领域与企业合规相关的仅有《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与最高人民检查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该意见出台的目的在于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刑事合规的目的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企业合规并不能以提高诉讼效率为主要目的,有的大型企业在合规过程当中需要很长时间的合规考察期,如果仅为了提高效率制定一两个月的考察期,则完全无法落实其合规建设计划的落实情况。笔者认为,企业合规制度设计的最重要的目的在于让企业重新发挥市场价值,实现更大的社会效益,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惩治和预防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非提升诉讼效率。

(三)实现的价值不同

随着“案多人少”司法现状的突出,将诉讼程序合法、合理的进行简化,将司法案件的诉讼效率提高成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的最重要的体现就在刑事诉讼程序的高效,诉讼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充分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的精神,也是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广为流传的法律俗语的不断深入实践。

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犯罪的惩治和预防。企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当中,会在经济、知识产权、环境等重大领域之中不断的面对刑事风险,如果没有做好企业合规计划,没有一套合法合理的、健全的制度体系,则很有可能使企业深陷风险,而对于一个追逐经济利益和市场价值的企业来说,对其处于刑罚并没有太大意义,且极有可能直接使一个存在经济潜力的企业因为罚金导致资金紧缺,因为刑罚导致社会舆论,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徒刑而导致公司的主干核心力量削弱。而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就体现在让企业回归社会,并且使其全面提升企业内部的制度体系、管理体系,以合规的方式使企业稳健的、可持续的发展,为社会重新带来经济效益,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商业机会,提升企业自身的价值和竞争力。企业通过充分打造企业合规文化,还能将企业从涉嫌犯罪的负面形象转变为负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形象,企业合规被认可的企业在刑罚上也能得以从宽甚至不起诉。

(四)产生的实际的效果不同

认罪认罚与企业刑事合规在量刑上的从宽幅度是不一致的,在一个存在企业刑事合规的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如果涉案企业的企业合规效果无法实现社会价值、司法价值、政治价值,或与其制定的企业合规建设计划书严重背离,检察院极有可能会继续行使诉权,而在后续的审判当中,检察院在认罪认罚阶段作出的量刑建议仍然适用;在企业完成企业合规的情况下,其达到的可能是检察院作出合规不起诉的决定,或者是在量刑建议的基础上从轻处罚或者判缓刑。在作出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涉案嫌疑人对于量刑结果有一个比较确定的区间范围,但是在进行企业合规时,企业合规的法律后果实质上是不明确的,其具有众多不确定因素,包括市场经济影响,企业合规建设专业能力等等方面,将有效的合规计划作为减免刑罚的量刑情节,可以激起企业对于合规建设的积极追求,有效合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能减轻犯罪的可行性,降低预防必要性。

结语  通过上文对企业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的联系与异同的论述,笔者认为企业刑事合规具有其独立价值,不应直接被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类型,且在企业刑事合规的试点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充分正视企业刑事合规的性质、地位、价值等多个方面,不应为了迎合热点盲目的将其进行适用。目前企业合规试点改革的案件范围并不是很宽泛,主要是限于构成犯罪但依法可以不追究责任的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但随着社会营商环境的变化,科技的发展以及刑事司法学理观点上的不断碰撞,其适用范围还可能会发生变化,但一定是在中国政治、经济与文化基础上进行发展。在企业刑事合规试点的过程中,对检察院、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以律师为主的合规团队都有着极高的要求,且亟需明确的、规范的操作指引,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也极有可能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对涉案企业刑事合规问题予以专章规定,进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诉讼体系。




欢迎关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请关注hntc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