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入秋,长沙的秋天总是来得如此让人猝不及防。记忆中长沙的秋天打开方式总是这样的:前一天还是艳阳高照,秋老虎恣意妄为,你戴着墨镜撑着太阳伞全副武装,在烈日下汗流浃背;一觉醒来,秋风萧瑟,落叶纷飞,你翻箱倒柜找秋衣,在秋风中瑟瑟发抖独自凌乱的你为没有听妈妈的话穿上秋裤而后悔不迭。也许是为了要应景,每每这个时候,我的心情也总是惆怅而惘然:秋天已经到了吗?在这个丰收的季节里,我收获了什么呢?今年的秋天,不妨跟各位聊聊我最近办结的几个医疗纠纷案例吧,站在代理人的角度来看,这几个案子无一例外是成功案例,而之所以案件能获得令人满意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应该要感谢的是这些案件的承办法官,他(她)们就在我们身边,平凡而伟大。
是的,这个系列的文章,我要为身边的法官点赞。
一
2021年10月14日,我终于收到了长沙中院寄来的易先生诉长沙市岳麓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蒋医生、长沙市岳麓区某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书,该案的二审因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导致超过审限已一个多月才审结,但好在姗姗来迟的判决没有让人失望。
二审进行了改判。根据该份终审判决,易先生将获赔134万余元,扣除医方之前已经垫付的14万余元后,医方还需支付赔偿款120余万元,由长沙市岳麓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蒋医生承担赔偿责任,由长沙市岳麓区某卫生服务中心对该笔120余万元的赔款承担补充责任。接下来的工作是与医方联系付款事宜,案件的办理接近尾声。在我专业从事医疗法律事务以来,这个案子的办理过程中我头一次为赔偿款项可能存在执行不能而伤脑筋,为此不得不第一次在该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又先后两次申请政务公开,历经多次鉴定而被退鉴,一审判决后全部当事人均上诉……如此种种,个中艰辛难以言说,好在终于取得一个较为满意的结果,也不枉费我这两年来的辛劳。
这是一个惨痛的事件,案件中的患方易先生年仅四十岁就因脑血管意外成为了植物人,至今仍躺在医院的ICU病房,这一变故不仅使他本人的生活没有任何质量可言,也给他的全家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这样的事件发生在别人的身上叫故事,发生在自己的身上就是事故了。案件的基本经过:2019年8月31日,易先生自觉左侧肢体麻木,遂于当天前往医方岳麓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接诊医生为该卫生服务站的主要负责人蒋医生。当时易先生已是中风先兆,卫生服务站理应第一时间将易先生转诊,以期患者得以及时的治疗,但医方不仅未将患者转诊,反而一次性给患者开具了七天的理疗单,易先生当天交清了全部七天治疗的费用共计1500余元。8月31日和9月1日,易先生均前往该卫生服务站进行针灸等理疗,由蒋医生为其施针,并在家服中药治疗。9月2日下午1时48分许易先生再一次进入该卫生服务站进行针灸治疗,此次为其施针的工作人员为医方聘请的向某,后经岳麓区卫健委查实向某无医生资格证。下午2时多易先生在扎针过程中突然倒地,于2时34分被120送往湖南航天医院急诊。易先生入航天医院急诊时血压高达236/137mmHg,头颅CT显示:右侧基底节区出血并破入脑室系统,中线结构左移位,脑疝形成,入院诊断为:脑出血 右侧基底节区;脑室积血;继发性脑疝;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航天医院于当天给易先生施行了开颅手术,术后患者一直为浅昏迷状态,在ICU治疗,于2019年12月16日转入普通病房,治疗过程中患者并发消化道大出血,手术后再次入住ICU,至今仍为植物人状态。
易先生的妻子小罗委托我代理此案时已是事发后三个月的2019年12月初了。事发时易先生年仅四十,一个正当壮年的一家之主突然之间成为ICU里的植物人,这样的变故于一个家庭而言可谓翻天覆地,在经历了最初的去医方堵门、去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向派出所报案、请媒体报道等一系列举措后,家属最终决定请律师介入。我接受委托时的情况是:患者仍持续不醒,家属已没有经济能力再支付其医疗费,而医方坚持在没有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拒付医疗费;因媒体曾对该事件进行过报道,且家属曾向政府部门投诉医方非法行医,该事件在当地已闹得沸沸扬扬,但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处理,我接受委托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去当地司法所参与协商与调解。
2019年12月12日是医患双方约定在当地司法所正式签订阶段性调解备忘录的日期,在此之前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下,双方已达成初步的阶段性调解方案:由医方主要负责人蒋医生付清易先生所欠医疗费并暂时承担其六个月内的医疗费和护理费,患方配合就此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在双方正式签订调解备忘录之前,我跟小罗一个在政府部门任职的亲戚刘主任碰了个面,了解到当时的舆论对易先生和小罗极为不利:医方认为易先生自身为严重高血压病患者且有高血压家族史,造成脑出血是因为其自身疾病所致,虽然当时为其施针的向某没有医生资格证,但与易先生的脑出血没有因果关系,按照这种逻辑小罗的获赔金额将很少,为此刘主任很是担心。我告诉刘主任:之所以造成目前舆论对易先生不利的局面,主要是因为患方家属不懂医也不懂法的缘故,也不排除医方利用其在医疗系统和政府部门的资源宣扬其说辞,使得舆论出现一边倒。在此案中医方的过错是非常明显的:1、未依法履行转诊义务:患者8月31日出现左侧肢体麻木首次前往医方就诊时,医方已发现其有中风先兆的症状,则患者出现中风先兆系因脑栓塞还是脑出血导致,需立即行头颅CT或核磁共振进行确诊,以确定下一步的诊疗方案。医方为一个小型诊所,完全不具备诊断和治疗中风先兆的医疗条件和技术设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医疗机构的转诊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冶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医方作为一个基层诊所,在接诊中风先兆的病人时本应立即将患者转往上一级乃至大型三甲医院治疗,但医方不仅不将患者转诊,反而一次性给患者开具了七天的理疗单,当天即收取患者1500余元!医方的此过错是致命性的,严重的耽误了患者的诊断和治疗,直接导致了患者成“植物人”的现状;2、诊断错误:医方于8月31日诊断患者为中风先兆,但患者出现中风先兆的原因到底是脑栓塞还是脑出血医方没有进一步诊断,从医方给患者开具3次排栓治疗的治疗方案来分析,医方对患者的诊断是脑栓塞,但患者在航天医院的头颅CT显示为右侧基底节区出血并破入脑室系统,中线结构左移位,脑疝形成,入院诊断为脑出血而非脑栓塞,可见医方的诊断明显错误;3、治疗错误:医方提交的患者门诊病历载明,患者2019年8月31号的血压为156/105mmHg,则患者收缩压和舒张压均高于正常值,为高血压病2级,医方却未对患者的高血压病进行诊断,也未进行有效的降压治疗,在之后的9月1号和2号两天患者前来就诊时更未对患者的血压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却在患者有2级高血压病且不降压的情况下直接施针灸治疗,直接导致了三天后患者血压飙升至236/137mmHg的“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并诱发患者脑出血、至今未醒的严重后果;4、非法行医:患者9月2日下午1点多第三次进入医方诊所进行针灸治疗,此次为其施针的工作人员名叫向阳,该名医方聘请的员工在事发后经岳麓区卫健局查实无医生资格证。长沙市岳麓区卫生健康局以长岳卫医罚字【202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医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向阳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给予了罚款5000元并吊销医方中医科执业许可的行政处罚;并以长岳卫医罚字【202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向阳非医师行医给予了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向阳无医生资格证却为患者施针灸治疗并导致患者一级伤残的严重损害后果,已涉嫌非法行医的刑事犯罪,医方的主要负责人蒋医生明知向阳无医师资格证仍聘请其行医,同样涉嫌非法行医的刑事犯罪。在本案未最终解决之前,患者及其家属可保留追究蒋医生和向阳刑事责任的权利;5、伪造病历: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医方应在患者就诊时书写门诊病历,该门诊病历应由患者持有并保管。本案中患者去医方先后三次看病,手头却一直没有门诊病历的原件,仅在出事几天后的9月4号家属才在医方拿到了一份门诊病历的复印件,且该门诊病历的记载与其实际医疗行为完全背道而弛,比如:医方在门诊病历中记载“建议不适随诊,到上级医院治疗”,而其实际医疗行为却是一次性给患者开具了七天的理疗单,并于当天收取了全部费用,其病历的记载内容与其实际医疗行为可谓自相矛盾。基于以上分析,我完全有信心为小罗争取到可观的赔偿。刘主任听完我的分析后如释重负。
果然,当我于2019年12月12日踏入司法所的大门时,我感受到了刘主任所说的不利舆论的影响,主持调解的工作人员一上来就把易先生自身为严重高血压病患者且有高血压家族史这一套搬了出来,可见在之前长达三个多月的时间里,医方已经使该说辞深入人心了。我在心里暗自嘀咕:还好我在此之前做足了功课。庆幸的是我对该案的分析得到了大家的认可,使得该案的办理在之后出现了根本性的转机,犹记得那天在签完调解协议后,司法所的陈所长亲自送我到大门口并不吝对我专业性的溢美之辞。
阶段性的调解协议签订后该案进入医疗事故鉴定环节。医方的意图很明显:希望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否定非法行医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得到此案非医疗事故的结论进而推托掉自身的责任。2019年12月17日我向长沙市医学会提交了病历资料、患方陈述等资料,因患方陈述中我提及了医方伪造病历,12月20日长沙市医学会通知因病历真实性存疑的问题无法鉴定,已将鉴定资料退回岳麓区卫健委,医方寄予厚望的医疗事故鉴定仅三天就终结了。眼见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医方在支付了仅两个月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后就拒绝再继续履行调解协议,于是我于2020年3月12日向岳麓区法院申请立案,3月17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我开展了一系列工作:3月24日向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对易先生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4月7日去岳麓区卫健委调取医学会退回鉴定的通知;4月8日去岳麓区卫生监督管理局申请政务公开,要求调取医方非法行医的【2020】002、003号《行政处罚通知书》……,在我为开庭紧锣密鼓的做着各项准备工作时,医方也没有闲着,4月14日我接到法院通知:医方提出对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尽管我提出该案之前已进行过医疗事故鉴定并因我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退鉴,承办此案的刘蜜纯法官认为申请司法鉴定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批准了医方的鉴定申请。同时,刘法官也充分考虑到了患者缺医少药的现实情况,没有进行丝毫拖延,安排4月20日质证。当天的质证过程持续了两个小时,准确的讲这不是一次单纯的质证,而是一次详尽的庭审,刘法官此时已怀孕,仍坚持亲自开庭,庭审过程中刘法官发现医方提供的病历上居然加盖有医方的行政公章,这是明显违背常识的现象,医方回复称这应该是事后应付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检查过程中应主管部门的要求而加盖的,这进一步印证了该门诊病历纯属医方事后伪造的论断。感谢刘法官的火眼金睛。当日庭审过程中我根据湖南省人民医院的司法鉴定结论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并补充提交了立案后取得的系列新证据。
4月底我得到消息称,医方计划变更法定代表人。说到这里要重点提一下医方的性质:执业许可证显示医方岳麓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一家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申办主体为一家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岳麓区某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的法定代表人与卫生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为体制内工作人员。医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计划无疑是想与政府脱离干系,则医方作为一家小型诊所面对如此巨额赔偿完全有执行不能的可能,于是我决定马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此过程中,刘法官还是没有丝毫拖延:我4月29日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5月11日法院已向岳麓区卫健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停止办理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这中间,刘法官要出具财产保全裁定,我还申请了缓交财产保全费,为此刘法官还得专门去打申请审批通过才能缓交,要去立案庭专门立一个财产保全的案件,要分配具体的财产保全法官……而我只是提交了一个财产保全申请和保函,并陪同执行局的法官去了一趟岳麓区卫健局下协执,所有的工作都是由已身怀六甲的刘法官完成的,这样的法官真正诠释了“人民的法官”这几个字的内涵。
5月12号在法院主持下,双方选定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为鉴定机构,该案进入司法鉴定环节。之后是医方不断的申请鉴定及退鉴的过程:7月10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退鉴;7月14日重新选定湖南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做鉴定,8月12日鉴定机构回复称医疗过错鉴定不受理,仅受理伤残等级鉴定。9月11日我去法院做了关于鉴定问题的笔录,此时刘法官已休产假,案件由颜宇法官接手。颜法官告诉我医方申请的易先生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已出,医方要求去省外做第三次过错鉴定。虽然我坚决表示不同意,但法院为了保障医方的诉讼权利,还是批准了医方的第三次鉴定申请,前提条件是要求医方先垫付三万医药费,以解易先生的燃眉之急。9月25日选取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为鉴定机构。10月12日昆明方面退鉴。至此,法院已经充分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法院送达了开庭通知。就在开庭前夕,我得到消息称,政府内部意见是诉讼结束后由政府先行垫付易先生全部赔款,再由政府在医方负责人蒋医生的收入中逐步扣回,但如果判决书中没有相应体现的话,将使得政府的支付没有依据。如此,必须将医方的申请办体岳麓区某卫生服务中心追加为被告,方能解此难题。11月27日我向法院申请追加某卫生服务中心为被告并申请延期开庭。11月30日我向岳麓区卫健局申请公开医方某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申办主体,这已是本案办理过程中我第二次申请政务公开。12月23日我收到岳麓区卫健局回复。
当该案一审正式开庭时,时间已进入2021年1月14日,此时易先生已在湖南航天医院的ICU住了一年多的时间,仍为植物人状态,他的妻子小罗已经被医院追讨医药费的电话逼到几近崩溃的边缘了。庭审围绕医方医疗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承担比例、患者的赔偿金额这几个焦点问题进行。我的主要辩论意见是:关于本案医疗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从法理上说:本案被告岳麓区某卫生服务站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岳麓区某卫生服务中心作为该被告的申办主体且具备法人资格,应就该被告的行为对易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行政管理的初衷来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被告岳麓区某卫生服务站的申办主体必须是岳麓区某卫生服务中心,且该被告不能取得法人证书、其法定代表人与某卫生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一致等,说明行政管理的初衷即要求某卫生服务中心必须对该被告某卫生服务站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来说:被告某卫生服务站名下无任何资产、无银行账户,如果某卫生服务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则必然导致执行不能,患者及其全家必将被逼入绝境。关于医方的责任承担比例问题,医方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时,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向某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将患者的门诊病历按规定交患者保管,违反《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符合《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现患者对医方提交的门诊病历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医方无充分证据佐证门诊病历的真实性,使得医方对患者病情诊断及处理情况无法查明,导致司法鉴定工作无法开展,因果关系不能确定,故医方的侵权责任成立。医方无证据证明患者自身或其他原因导致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案情复杂,1月14日庭审未能全部结束,2月7日该案一审第二次开庭。
2021年3月23日,我终于领到了一审判决:由某卫生服务中心按70%的比例向易先生支付赔偿款134万余元,扣除之前医方已经垫付的医疗费14万余元,还需支付易先生120余万元。虽然我要求医方承担全部责任的诉求未能如愿,但颜法官对我主张的由某卫生服务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全部采纳,使得该案的执行没有了后顾之忧。这期间还有两个细节我仍记忆犹新:一是颜法官在起草判决书的过程中,关于患者的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等问题打了好几个电话专门征求我的意见,因鉴定意见给出的后续治疗费一年仅两万余元,而患者目前的治疗费一年高达几十万,为使患者的后续治疗有保障,颜法官的意见是后续治疗费在本案中暂不支持,日后按实际发生主张,我欣然表示同意;二是关于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的承担问题,本来应由原告先行垫付,在执行阶段再一并向被告主张的,颜法官为减轻原告的经济负担,要求被告在领取判决书时就把其应当承担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部分先行承担了。一个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一年的工作量是几百个案件的审理,却能把工作做到细致入微,如果不是她心怀悲悯,真正想当事人之所想,她决不可能做到让我一个从业十多年的律师如此感动。我想我会一直记得颜宇法官“圆圆的清秀的脸蛋、小巧而苗条的身材,乍一看就是一位邻家女孩。”
尽管易先生的妻子小罗已经快要被医方催讨医疗费的电话逼疯,但两被告均提出了上诉:某卫生服务中心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某卫生服务站认为判赔金额过高,得知被告肯定 会上诉的准确消息后,我不得不劝小罗也上诉:看能否在二审争取到更高的赔偿比例,于是该案一审结束后,所有的当事人均提出了上诉。6月28日该案二审在长沙中院开庭,因案情复杂庭审后该案被提交中院审判委员会,比审限推迟了一个半月才出判决。
该案二审期间还有一个小插曲:7月的一天早晨,我收到小罗发给我的潇湘晨报7月11日关于此案的一篇报道,题为《长沙男子针灸时倒地后成植物人!妻子起诉索赔361万,法院这样判》,我当时赶着去开庭,粗略看了一下,也没上心。那天我接到一个外地的电话,声称是电视台的,要找我录节目,我想也没想就挂了:这如今骗子也忒多了!这个电话不依不饶打了好几遍,我当时正跟法官沟通案子呢,就毫不犹豫的把这个号码列入黑名单了。等我办完事后去看手机微信,发现有一个辽宁电视台《金牌律师》栏目的编导要求加我微信,说是看了当天潇湘晨报的报道,想找我录一期节目,我这才明白自己是误把人家当骗子啦!直到此时我才仔细去看那篇报道,原来报道里放入了一审判决书的首页,虽然把当事人的名字打上了马赛克,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一栏里赫然写着“胡志圭,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卫视《金牌律师》栏目组这位嗅觉异常灵敏的编导第一时间就找到了我的电话另加我的微信,我只能感叹:移动互联网时代,地球可真小啊!不过我告诉他:该案已进入二审,目前还不是报道的合适时机,编导同志表示理解,同时仍很执着的发出要约“等二审有结果了,我们再联系”,还不忘祝一句“一切顺利”。写到这里,我有点纠结:如今二审搞完了,真要跑辽宁那么远的地儿录节目吗?
二审判决生效后,目前医方已主动支付了近一半的款项,后续的款项也正在积极的筹措中,这个案子最让我担心的执行问题也迎刃而解了。从我2019年12月初接手这个案子至今已近两年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患者易先生的妻子小罗一直称我“胡姐”而不是“胡律师”。这是一个顽强而勇敢的女人,她曾经只是一个四体不勤五谷不分的居家妇女,然而当生活的暴风骤雨不期而至时,她选择了迎头顶上,用她瘦弱的身躯扛下了所有。我不知道她曾多少次在长夜痛哭,只知道为了她还躺在ICU里的植物人丈夫和刚上小学的幼女,她只能站直不能趴下;而我作为她的委托代理人,唯有尽我的全力去维护她的合法权益,方能不枉她的这一声“姐”。
因为这个案件的办理,我会终身铭记岳麓区法院的刘蜜纯法官和颜宇法官,她们不仅敬业、专业,而且有温度和情怀,在日复一日的案牍劳形中,她们仍坚守着最初的法律信仰,并且依然对苦难怀有悲悯之心,这是多么难得的高贵品质。向她们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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