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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程原创】论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上)

作者:裴一霖      来源:本站     浏览:

2018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称《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纳入法律规范范围,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也更加突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独特价值。同样在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指出:“对于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包袱,轻装前进。”在习总书记讲话发表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分别多次召开会议、出台文件,明确在具体案件中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举措。

随着企业犯罪数量的明显上升,企业合规从营商环境领域的热点问题变为了刑事领域的热点问题,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也随之出现,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了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试点工作;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并逐步将企业合规改革发展到全国各地,这对检察官、第三方监管机构、应作出合规的企业、律师等主体而言都是一场巨大的挑战。

在探索这两个重要制度的改革过程中,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如何界定的问题也被广泛关注。两者之间的关系关联着实践中如何对企业合规进行法律适用,检察院把如何合法开展企业合规的考察,企业合规成功后如何进行量刑等关键问题。陈瑞华认为这两种制度无论是在性质上还是功能上都具有本质的区别,应在制度上将两者区分开来,否则将给合规不起诉改革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参见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八大争议问题》,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1期。];但也有不少学者提出观点指出应在认罪认罚制度架构基础上构建刑事合规制度,或者是将企业合规引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念,例如有学者指出无需引入刑事合规计划,总体上可以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载体,从而完善我国企业犯罪案件办理的工作机制[ 参见赵恒《涉罪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法学》2020年第4期,第124页。]。而两者之间具体是什么样的关系对理论界和实务界而言需要通过深入论证和广泛实践才能得出结论。

企业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制度存在紧密联系  在美国承载合规计划的刑事法价值的制度形式有不起诉制度(NPAs)和暂缓起诉制度(DPAs),它们均是检察官与涉案企业协商后签订包含特定条款的协议,通常被适用于企业犯罪案件,这两种制度还都要求将有效的合规实践作为适用的前提条件,涉案企业要么事先已经建立起合规体系,要么接受执法机关或者监管机关的监督,承诺在事后建立相应的合规体系。[ 参见赵恒《认罪答辩视域下的刑事合规计划》,载《法学论坛》2020年第四期,第149页。]这样的制度设计与美国刑事司法长期运用辩诉交易的方式有关,在美国大部分案件都会选择以诉辩交易的模式,从而提升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但是企业刑事合规在我国长期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背景下,存在法律缺位的问题,换言之施行企业刑事合规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司法实践中普遍将认罪认罚制度与企业刑事合规联系起来,并结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一些特点,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考察期制度的设置。

最高检察院等九个部门《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根据该指导意见,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是涉企犯罪可以适用企业合规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之一,即认罪认罚是基础。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今年六月发布了一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典型案例,在案例二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典型意义中重点说明了“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在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的同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取得更好的司法办案效果。”笔者在办理某包装公司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当中,检察院亦是在该案犯罪嫌疑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一段时间后,再由其作出了企业刑事合规承诺书。

认罪认罚从宽代表嫌疑人认罪并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进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由此在审判阶段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结果,而刑事合规的企业在考察期届满后,如果被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合规不起诉,将不再涉及刑事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制度的司法效果将在这类案件中没有客观体现,而在考察期后检察院仍然决定起诉的情况下,认罪认罚具结书仍然会起到检察院量刑建议权的作用,继续在审判中发挥作用。以上充分反映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企业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但笔者认为尽管两者有着很多理念上的相似之处,但实际上还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路径,企业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同之处与区别之处将在下期内容中做具体论述。

——未 完 待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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