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管理过程中,除了常见的每月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外,还包括特定情形下,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现将该“工资”支付标准归纳如下: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该“二倍工资”如字面意思,即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对企业具有惩罚作用。故“二倍工资”的支付标准为:如企业细分了工资结构,则二倍工资就是劳动者工资固定部分,剔除浮动的提成、绩效奖等;如企业未细分工资结构,则二倍工资就是劳动者的当月工资。
二、加班工资
劳动者存在加班的情形下,企业不可避免地支付加班工资,该“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为:如企业细分了工资结构,则企业可以和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为“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等固定工资部分,且该固定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如企业存在工资条,则可以在工资条中单列当月加班工资,劳动者签字确认;如企业未细分工资结构,也不存在工资条,则加班工资按照当月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计算。
三、年休假工资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如企业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或劳动者未申请不休年休假,则年休假的支付标准为:剔除加班工资外的其他工资部分。
四、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孩子、享受产假期间,企业应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为:如企业未缴纳生育保险,则生育津贴为劳动者的当月工资;如企业按照劳动者工资标准缴纳生育保险,则人社局支付的生育津贴与劳动者生育之前的工资一致;如企业低于劳动者工资标准缴纳生育保险,则人社局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劳动者生育之前的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补足。
五、停工、停产工资
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停工、停产当月,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从第二个月开始,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90%支付停工、停产工资。以湖南长沙为例,停工停产的第二月工资支付标准为1530元(1700*90%)。
六、病假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为:以湖南省为例,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七、停工留薪期工资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企业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该工资的支付标准为:如劳动者的工资为固定收入,则停工留薪期工资与原工资一致;如劳动者的工资细分了工资结构,包含了固定部分和非固定部分,则停工留薪期工资可按照固定部分支付。
八、伤残津贴
劳动者因工受伤,被鉴定为5-6级伤残,且企业无法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企业应按月向劳动者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为:工伤五级,本人工资的70%;工伤六级,本人工资的60%。其中“本人工资”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如企业按照劳动者工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则“本人工资”与劳动者受伤之前的工资一致,如企业低于劳动者工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则“本人工资”低于劳动者受伤之前的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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