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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用人单位应怎样出具离职证明(以长沙市为例)

作者:匡慧      来源:本站     浏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的义务并未就此终结,用人单位还有一项附随义务——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也就是,即使劳动者辞职时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仍有义务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看到这,用人单位的HR该犯愁了,到底该怎样出具离职证明呢?本文将为你揭晓答案。


一、离职证明的重要性


离职证明有多重要,不用多说,一是,关乎劳动者的下一个饭碗,下一个东家肯定介意你的上一份工作是否属实及招的人是否已与上一个东家解除劳动关系,他可不想扯上纠纷;二是,关乎劳动者是否可以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劳动者能够领取失业金的条件之一是用人单位出具了离职证明。


二、离职证明包含哪些内容


既然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逃不了的义务,那离职证明包含哪些内容呢?法定的离职证明内容包含: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除此之外,不能增加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

三、离职证明加上其他不利内容的后果


实务中,用人单位按照法定内容出具离职证明的不多,常见的离职证明中加上了劳动者的离职原因或其他劳动者工作能力、品行问题内容。

对于这种离职证明,不管单位处于何种原因,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重新依法出具,详见(2019)湘0104民初12790号、(2020)湘01民终1300号、(2017)粤01民终9895号文书。在(2019)湘0104民初12790号文书中,法院阐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除了写明法定的内容外,还增加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内容,给劳动者重新就业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无此必要。”在(2017)粤01民终9895号文书中,法院阐述“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仅限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未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法院的观点很明显,从保护劳动者就业的角度出发,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能添加对劳动者就业不利的内容。否则,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重新出具,如单位不依法出具,给劳动者造成损失,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因劳动案件的地域性,此文适用于长沙的企业。说了这么多,是不是关心离职证明到底怎么写,文末送上福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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