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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你了解多少?

作者:陈金磊      来源:本站     浏览:

2018年,随着《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文件的相继颁布,我国也正式拉开企业合规的序幕,这一年也被称为企业合规元年。在三年有余的实践摸索中,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作为企业合规中较为亮眼的成果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从2020年3月正式开始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到2021年6月3日,《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公布,标志着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框架已经有了雏形。关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了解:


一、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由来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舶来品,不属于中国的独特创造,其最早源于美国。1974年美国通过制定《快速审理法案》,规定联邦检察官可以对轻微刑事案件作暂缓起诉和不起诉。两种起诉模式的确立,是最早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由来。在随后几十年中,相继被英国、法国等国家学习,逐步成为从法律层面保护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本土化,既是基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中保护民营企业的现实需要,也是为就积极应对我国企业在域外经营发展中遭遇域外合规处罚的良策。制度的本土化向来不能一蹴而就,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自2016年以来,就企业合规问题公布了多个文件进行企业合规的中国式探索,2020年3月,企业合规迈出实质性的一步,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开展。2021年7月2日,深圳市检察院召开企业合规建设验收公开听证会,对办理的首宗企业合规建设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与良好的社会反响。


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推行已经一年有余,关于其适用范围我们也可以进行初步的窥探。以最高检公布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过程的四个典型案例为基础,并结合《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分析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范围。

四个典型案例分别是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第一,涉及罪名。从上述典型案例来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多与企业经营行为有关,比如污染环境、串标、行贿、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延伸分析来看,具体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资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犯罪、银行保险企业犯罪、地方金融组织犯罪、税收犯罪、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犯罪。

第二,涉案人员。从上述典型案例来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不仅仅适用于企业,也同样适用于企业的经营者、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等。

以一言以蔽之,也就是《意见》中的规定,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就是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三、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探索过程中,大多数检察机关都采用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如何确定监管机制成为重中之重的问题。理想的监管机制可以在涉案企业合规进程中,有效指导并监督企业开展合规整改,从而促使涉案企业高效快速达到附条件不起诉中的条件要求,尽可能避免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流于形式规定的现象发生。

就目前各地检察院试点的情况来看,主要出现了三种监管机制。一种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机关主导模式,一种是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独立监控人监管模式,另一种是浙江宁波市检察院的行政部门监管模式。在试点一年有余之际,综合考虑试点的综合情况,《意见》最终确定了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下的第三方组织监管模式,其中有几点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其一,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设立。根据《意见》之规定,中央及试点单位地方需要分别建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中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全国工商联会同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全国工商联负责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负责承担管委会中涉及国有企业的日常工作。试点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和国资委、财政部门、工商联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建本地区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在7月9日上午,湖南省检察院联合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联、省贸促会等九家单位共同设立的湖南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

其二,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及第三方组织的确定。根据《意见》之规定,各试点地区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要负责本地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以及本地区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的日常选任、培训、考核工作。

其三,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如何启动企业合规的第三方机制,从《意见》的规定来看,有两种方式:一、检察院自行启动。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二、申请启动。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四、律师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中的三重角色定位


(一)律师是涉案企业的辩护人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前提是涉案企业确实有违反刑法规定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这种前提下,律师往往最先是以刑事案件辩护人的角色出现。传统刑事辩护的重点可能多集中于对案件事实的梳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明晰、量刑轻重建议等方面。随着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引入,赋予了律师辩护人角色新的职责。

《意见》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律师在传统刑事辩护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深入了解涉案企业的具体情况,厘清企业违法行为的性质,判断是否符合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条件,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请。

(二)律师是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重要制定者之一

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中,涉案企业需要制定合规计划,并在根据合规计划一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通过验收后方能达到不捕、不诉等目的。律师因其担任着涉案企业辩护人的角色,具有介入案件时间早,案件事实情况了解相对透彻等优势,对于合规建设计划的制定具有天生的契合度。

《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合规计划的具体内容与企业涉嫌犯罪具有密切联系,且最终目的为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基于此点,笔者认为以律师作为合规计划的牵头制定者,尤其是担任涉案企业辩护人的律师,更能了解涉嫌犯罪的具体情况,使合规计划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从而达到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

除此之外,不同企业所处的行业领域不同,其合规计划的制定具体内容也各有不同。以律师作为合规计划的牵头制定者,既能从宏观层面将涉及税务、人资、环保等多种问题的合规计划置于合法的范畴内,也能有效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推动合规计划在有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协助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

(三)符合条件的律师可以进入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并在具体案件成为第三方组织成员

《意见》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试点地方检察院联合国资委、财政、司法等部门建立本地方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其中管委会的职责就有建立本地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并负责本地区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的日常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第十七条中对第三方组织成员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基于上述规定,律师可以进入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并在具体案件中参加第三方组织。9月14日,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37名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其中就有律师专家。

关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2021年的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其规定也逐渐清晰和规范化。但是也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言:“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刚刚开始,各地检察机关纳入改革试验的案例还不是很多,这一改革究竟能否发挥改革者所预期的积极效果,还需要改革者进行持续不断的跟踪考察、实证研究和效果评估。”


参考文献:

[1]黎宏.企业合规不起诉:误解及纠正[J].中国法律评论,2021(03):177-188.

[2]陈瑞华.企业合规出罪的三种模式[J].比较法研究,2021(03):69-88.

[3]李勇.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建议[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02):127-143.

[4]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01):78-96.

[5]刘少军.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本土化的可能及限度[J].法学杂志,2021,42(01):51-65.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6月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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