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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时事】从九岁男童遇难事件谈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

作者:      来源:本站     浏览:

作者 | 彭超男(公司与金融部)  编辑丨李  理


编者按:

这几天,我的朋友群在激烈地讨论这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惨剧,我发现绝大部分人都有正义感,但是对于上前制止类似施暴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并不清楚。身为一名法律人,有必要、应当借此机会宣传法律,告诉人们,“正当防卫”、“见义勇为”不要犹豫、不要迟疑,该出手时必出手,永远不要以为那些悲剧、惨剧都是“发生在别人身上的事情”,也许一天你、我就是受害者。勇敢地挺身而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权益,不要冷漠、愧疚、后悔地活着!


2019年11月5日13时30分,曾患精神分裂症的冯某(三十岁)与9岁男童祺祺在汇城上筑小区5栋电梯厅附近遭遇,后冯某追赶祺祺至5栋到道路边将其摁到地上进行殴打,此时并无其他人员在场;约3分钟后,陆续有群众经过并报警;13时49分,犯罪嫌疑人冯某父亲与现场群众合力将冯某华控制;13时50分,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120开展救治;15时25分,9岁男童祺祺因抢救无效死亡。(摘选自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警情通报)


年幼生命的离世,让人心痛惋惜,现场目击者对男童遇袭时的反应一度成为舆论的焦点,由此暴露出的社会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从案发现场的视频来看,案发时围观群众并不少,为何无人及时阻止冯某的暴行?众多围观者为何仅“围观”?在澎湃新闻的采访中,笔者注意到本案的一个细节,在小区内从事外墙装修的李先生是赶到事发地点的第二人,他立即喊来工友,试图把行凶男子制服,当他们准备靠近嫌犯时,嫌犯就拿改锥往自己身上捅,李先生看到孩子已经死了,如果强行制服,造成行凶男子自残,到时候自己也会有麻烦,李先生说,不是我们不救,是已经晚了。事件持续蔓延,越来越多的网友在微博等社交软件中留言,感叹我国没有正当防卫的救助机制,感叹我国法律无法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保护,事实果真如此吗?

法律能否保护好人?——笔者从本案案情着手,试图从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两个方面对此作出说明。


一、关于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为了使第三人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概言之,正当防卫是针对自己或者他人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行为。

如本案李先生担忧的那样,“正当防卫”后,防卫人可能会面临“麻烦”吗?其法律后果如何呢?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正当防卫的法律后果:


(一)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是对正当防卫的规定;第二款是对防卫过当行为的规定;第三款系对特殊防卫行为的规定,也被称之为“无限防卫。”针对本案精神病人的行凶、杀人行为,如果防卫人上前制止,即便造成施暴人伤亡,亦属于无限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无限防卫行为在实践中的适用具有一定争议及限度,这个限度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尤其是在施暴人处于精神病发且对自己的行为无认知的情况下,如果防卫人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例如制止施暴行为后防卫人又继续侵害精神病人,造成精神病人重大伤亡的情形,就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依法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二)民事责任

我国1986年施行的《民法通则》、2009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以及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均对正当防卫行为有条文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中,如果防卫人对施暴人(不法行为人)造成了一般损害,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但若是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施暴人身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换言之,即便在无限防卫的情况下,防卫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超过必要的限度,仍可能需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笔者观察网友的留言,有些网友认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因此有必要对此观点进行驳斥。从学理上分析,对一般防卫行为而言,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对象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非为“犯罪行为”,“不法侵害”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责为必要,只要行为客观上造成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的严重损害,就属于不法侵害,因而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从审判实例来看,在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中,法院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也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仍属于不法侵害,对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二、关于见义勇为

精神病人的施暴行为固然让人愤慨,但本案目击者们的“计算”也让人深思。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之一,但随着一连串社会案件引发的“救不救”问题,见义勇为人员面临的困境似乎让好人承担着“恶果”。毫无疑问,为保护他人权益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具有见义勇为的性质。见义勇为并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但从《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来看,它适用侵害人赔偿原则、公平原则、无因管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见义勇为者法律保护,目前我国许多地方也已经制定有关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如北京、湖北、重庆、浙江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如果见义勇为人员在制止施暴行为的过程中,其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则由侵权者即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侵权者无力承担,则由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除上述规定外,2012年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给予必要帮扶,并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实保障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要修订完善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原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一文中提出,“作为执掌司法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刑事法官,我们必须坚定地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以切实维护人民利益为己任,向社会明确传递鼓励正当防卫的信号,不仅要鼓励公民为本人的利益进行防卫,而且要鼓励公民为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进行防卫,彰显法律的价值取向,培育互助互爱、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因此,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行为不仅有法律保障,更不断被立法倾向和审判实践所鼓励。

既然法律对正当防卫与见义勇为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保护正当防卫者、见义勇为人的权益,那么,当我们遭遇到正在发生的暴力行为、不法侵害,无论伤害对象是自己、家人或者是素不相识的人,该出手时必出手,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用最有效的方式、最快的速度制止不法侵害,“勇敢”地保护被害人,只有“你”、“我”、“他”勇敢地站出来,才能避免下一个惨痛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