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三,演绎律政小白的职场真人秀《令人心动的offer》在腾讯开播,八位实习生,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个月,一个月后只有2人可以最终留下。开播前,该真人秀就已经受到广泛关注,还有娱乐法大V发文表示会全程加入弹幕大军观看第一期,到目前止,节目开播三天,点击率已达4500万。
可能收看节目的你是职场新人、是初出茅庐的律政小白、是目前还在校但对律师行业充满幻想的在读生、是冲着点评嘉宾去的粉丝,甚至是已经执业但希望若干年后可以成为和节目中四位颜值与实力兼具的导师一样的执业律师,相信看节目的你都能get到你想要的点,作为一个同样经历过小白时期的过来人,小编也是边看边回忆初出茅庐时的自己,不管是最基本的着装职业化、熟练运用复印机还是时刻保持法律思维思考问题,作为律政小白的你都做到了吗。但今天,小编不是要总结过往、分享经验,而是要带你get第一期节目中的法律问题。
关于实习合同
八位实习生正式上班后的第一件事就是与律所签订《实习合同》,既然是一个没有硝烟的战场,律所当然不会放过每一个考验实习生的机会,《实习合同》被设置了“上交学生证、身份证(护照)”,“缴纳实习保证金”,“迟到早退应缴纳违约金”条款。
律所当然不会提供一份违法的合同让实习生签订,在未看到该份合同完整内容的情况下无法对该合同的性质做准确定性,但通常情况下,《实习合同》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签订《实习合同》的主体之间应当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确实对上述三项条款有禁止性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跟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两种: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给与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而劳动者违反该竞业限制约定的。
所以,赶紧翻阅一下你的劳动合同看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有关网络暴力
四位导师布置的第一项任务是对一个真实案件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出具法律分析报告。案件中的受害人因一件微小的民事纠纷被人恶意删减监控视频并发布在网络中,网民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对受害人进行攻击,后又有网友人肉搜索受害人身份信息并公布于网络,最终受害人因不堪忍受网络上的舆论压力及身边人的质疑,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因网络暴力引发的悲剧比比皆是,所以,在网上乱说真的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网络造谣、网络暴力实施者可能涉嫌:
1侵犯名誉权、隐私权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任何个人、媒体实施侮辱、诽谤,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均有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擅自泄露他人私人信息,将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涉嫌侮辱罪、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侮辱、诽谤的行为除了需面临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的后果,还可能会面临刑法的制裁。
3涉嫌泄露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等。
因此,肆意进行人肉搜索,将他人信息公之于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也将面临刑法的制裁。
无论法律是否有规定,关于网络暴力最终都应回归到道德层面,时刻铭记:“用道德约束自己,用法律约束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