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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用由税务机关征收模式下企业的应对策略

作者:易卫中      来源:本站     浏览:

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明确:为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随后在2018年7月20日发布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用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的新模式下,考虑到税务机关在征收能力与征收手段等方面明显优于以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确保社会保险费用足额及时征收应该是问题不大。对于企业来讲,生产经营的成本将比以往有所提高是必然的。虽然社保保险费率没有变化,只是征管机构发生变化,但是这一变化,基本上杜绝了企业采取“公开的野蛮手段”随意降低缴费基数、不按时缴纳社保费用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的做法。企业未雨绸缪、主动适应社保费用征收主体的变化,在合法的框架内降低生产成本将十分必要与迫切。本文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就企业如何应对提出初步的策略,但愿能对企业有所帮助。

一、由固定用工模式向灵活多样的用工模式转变

1、学会使用非全日制用工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大致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企业在以往的用工中不管工作性质和任务的情况,都喜好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者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只负责缴纳工伤保险”,由此可见,企业采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降低部分社保费用,对劳动者而言,可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比较有利。

2、由直接用工向劳务派遣用工转变

劳务派遣虽然褒贬不一,但不可否认,一些大型的国企、事业单位甚至国家机关也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在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用的背景下,对于广大的中小企业而言,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完全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将自己由用人单位变为用工单位,从而达到少缴社会保险费用的目的。需注意的是,使用劳务派遣者的数量有所限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合理使用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法律称之为“承揽”。它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它与劳务派遣不同,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通俗一点说,劳务外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从而达到节约社会保险费用成本。

4、使用人工智能

有条件的企业对一些较为简单的工作,完全可以采用人工智能取代人工来完成,如比较典型的银行的存取款工作,基本上都由ATM机来取代完成了。

二、利用国家政策,筹划工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规定,“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 年7 月19 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据此,企业在进行工资结构设计时,在劳动者所得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尽可能将上述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的福利适当提高,如防寒费、防暑费,而对工资形式的支付予以减少;对于有条件的职工完全可以要求他自带工具、牲畜来工作,通过提高这部分补偿费用的方式,来降低工资的支付。

三、创造条件,争取政府的社保补贴

国家以及各个地方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往往会针对一些特殊的情况,如下岗职工、大学毕业生、以及贫困人口的就业,制定不同的补贴、扶持政策,予以支持。企业除了熟悉生产经营外,还应该熟悉这方面的补贴政策,尽量创造条件去申请补贴,一旦申请成功,就等于已缴纳的社保费用得到了部分甚至全部的补偿。

例如《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1款规定,“对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又如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扶贫实施意见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与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且实际在岗12个月,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其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所需资金从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因此,企业在熟知政策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招用一些这方面的员工,既可以达到申领社保补贴的目的,也帮助了社会的弱势群体,同时,也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转型贡献了力量,可以说这样做一举三得。

总之,在社会保险费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的背景下,企业一定要转变思路,过去粗放式的、野蛮地不交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用来降低成本的做法肯定是行不通的,应该通过精细化的全方位筹划以达到既合法缴纳社保费用又降低成本的目的。当然,这一目的的实现离不开法律、会计等专业人才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