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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时事】比亚迪“广告门”系真乌龙还是内鬼作祟?

作者:李高翔      来源:本站     浏览:

事件回顾

缘于一起广告债务纠纷,比亚迪近来“吸粉”无数。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连续发布类似于《关于李娟等人冒用比亚迪名义开展相关业务的声明》的各类声明与通告,表示:近期有一个名叫李娟的人,冒用比亚迪公司市场部总经理的身份,伪造比亚迪的多枚印章,以比亚迪的名义对外开展广告业务合作。与此同时,比亚迪方面还透露李娟从2017年5月起,以上海雨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鸿文化)的名义,以其自有资源(广告及活动)试用和免费使用为切入点,主动与比亚迪联系并展开免费广告宣传。2018年4月,李娟又以雨鸿文化的名义,以资源赠送和优惠价格的方式,来推进比亚迪与阿森纳足球俱乐部之间的广告合作。比亚迪方面在上述公告、声明、通告中反复强调,李娟冒用身份签署的各项合同,比亚迪方面并不知情,且也与比亚迪无关。

整个事件的事实究竟如何?笔者通过查看各路报道与爆料,根据基本的生活常识,认真核实情况后,整理出如下事实:

1、李娟曾使用过比亚迪公司华东区域市场部总经理的身份,借帮助比亚迪展开市场活动的旗号,与多家广告公司签署合同,但是并未向广告公司们支付活动款项,形成欠款,以致酿成纠纷。

2、李娟又借用雨鸿文化实际控制人汪晓婷的身份,与比亚迪公司进行接触,其一是以试用和免费为切入点,给比亚迪做了一些广告和市场活动。其二是以赠送和优惠价格为切入点,促成了阿森纳足球俱乐部和比亚迪的签约。

3、李娟冒用比亚迪华东区域市场部总经理的身份,鼓动上海雨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参与比亚迪–阿森纳合作项目,并成功说服雨鸿文化垫付了数千万合作款项。项目到期后,比亚迪未能如期支付上述费用,酿成比亚迪欠付雨鸿文化相关款项。

4、李娟使用比亚迪华东区域市场部总经理的身份,与上海日高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高广告)签约,让其以垫资的形式向雨鸿支付费用,虽解决比亚迪对雨鸿文化的欠款问题,但也因此造成比亚迪对日高广告公司的欠款。

5、李娟和比亚迪未能按照约定日期向日高广告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因此又引入衡昆铭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昆铭公司),让后者以垫资的形式向日高广告打款用以结算比亚迪对日高广告公司的欠款。而李娟所代表的比亚迪,则需要在约定期限向衡昆铭公司还款并支付利息。

6、衡昆铭公司在帮忙垫资后发现情况不对,遂联系到了比亚迪董事会秘书李黔,其告知衡昆铭公司,并不存在所谓的上海比亚迪公司。自此,衡昆铭公司感觉自己被骗,选择报案处理。

7、随后其他的广告公司陆续发现自己被骗,除报警处理外,决定向比亚迪总公司追讨上海比亚迪的欠款。自此,该事件人尽皆知,成为了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

8、作为上市公司的比亚迪,在本事件中,不惜自降身价,委屈求全,甚至可以说是低三下四地做了一些让人匪夷所思、百思不得其解的“所谓正常商业活动”,怪哉,不甚怪哉。种种无法理解的事件,难究其真因,不如让我们静待事态的发展……

简而言之,作为此次事件的关键人物李娟,其以雨鸿文化实际控制人汪晓婷的身份向比亚迪示好,获得了比亚迪的信任,随即进入比亚迪供应商名录。其后又冒充上海比亚迪华东区域市场部总经理的身份,通过伪造印章等方式骗取了部分广告商的信任,说服广告商以免费或者垫资的形式为比亚迪展开市场活动。具体的操作手法如下:2018年4月,李娟一方面拉拢雨鸿文化垫付阿森纳合作项目的费用,另一边又以120万元的报价拉拢比亚迪参与其中,最后促成了比亚迪公司与阿森纳俱乐部的合作。阿森纳–比亚迪高调签约,进一步加深了广告商们对李娟的信任,随后越来越多的广告公司被“忽悠”,掉入李娟精心设计的骗局中。

法 律 分 析

就已知事项,笔者简略分析如下:

1、整个事件的关键人物李娟因冒充上海比亚迪华东区域市场部总经理的身份,并伪造公司印章,据传涉案金额达11亿元之巨。其可能涉及到的两个罪名是:伪造公司印章罪、合同诈骗罪,可能还会两罪并罚。因笔者非专业的刑事律师,在此不作过多的阐述。

2、从民事理论的角度来分析此事,李娟与比亚迪公司之间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2.1、依据民法学理论,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虽该行为违反了被代理人的意志,但该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只要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法律基于依法保障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之考虑,也会认可表见代理行为是有效的,且不论被代理人是否愿意,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合同义务关系需要由被代理人承担。

2.2、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两个核心要素:一、相对人为善意无过失;二、是否具备权利外观,即相对人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依据。

2.3、结合本案来具体分析:即使李娟没有代表比亚迪公司的权限,其与比亚迪就30多家广告公司的广告合作协议也没有签订任何代理协议,但李娟的行为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理由如下:

A、广告供应商尽到了审查义务,李娟使用的比亚迪的印章经简单地外观比对,与比亚迪对外使用的印章具有一致性;

B、李娟之前为比亚迪做过广告推广业务,先前的合作内容会成为30多家广告公司相信李娟有代理权的事实依据;

C、所有活动及宣传的材料都是从比亚迪4s店发出来的;上海比亚迪给广告供应商出的确认单;比亚迪总部品牌公关部高管参与了部分推广业务;比亚迪官网的微博宣传了相关的内容。

若李娟在本案中确实没有代理权或者授权,上述第1项事实足够说明广告供应商对于李娟没有代理权是不知情的,同时尽到了一定审查义务,属于善意第三人。至于广告供应商应尽到何种审查义务才能证明其自身是“无过失”,则需进一步明确了。

上述三项事实是认定权利外观的依据,所谓权利外观即基于何种事实,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笔者认为,本案中李娟的行为具备了表见代理的特征,各广告代理商有理由相信李娟具有代理权或者有相应地授权。

2.4、李娟的无权代理行为若最终被司法机关认定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则比亚迪公司需要履行对30多家广告供应商的合同义务。

当然,表见代理解决的是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在李娟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的情形下,表见代理的认定不影响李娟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的认定。

律师建言:

此事的反思与对于企业而言,如何做才能更好地防范类似风险?

此次事件中,比亚迪多次发声,表明自己也是受害者。同时这几天以来,比亚迪公司的股票受此事影响,处于下跌状态,无端蒙受损失!试问:作为一家公司,特别是作为公众熟知的企业,如何能有效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减少公司损失呢?

1、建议公司的领导层应重视实际,永远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等类似事情。

公司是以追求营利为目标的利益结合体,利益是其首要的考虑因素。但公司要盈利,不可避免的要投入前期成本,然前期成本的增加会减少后期营利收入。如何利益最大化,是很多公司一直在探索的问题。熟不知,不法之徒正是抓住了公司企业的这一点心理,大施骗术,最后的苦果仍需这些公司企业自己来尝。

同时作为妇孺皆知的公众型企业,无半点风险意思,任人“指鹿为马”、“招摇撞骗”一年多,公司高层难道无“赵高”式的人物?一时失察,无伤大雅;无自知之明,反以“皇帝新装”自居,这才是真正的“贻笑大方”、“无药可救”之处。

2、该事件的中一个重要事项就是李娟伪造比亚迪公司印章,企业该如何预防印章被伪造?

2.1、首先应从管理制度上加强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2.2、其次可以从技术层面上加强伪造印章的难度;

2.3、笔者认为规避“萝卜章”风险比较好的方式,即采用电子签名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引入具有可靠电子签名技术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章,就可最大程度上保障每一份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基于法律对可靠电子签名的构成要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应同时符合“主体身份认证、主体身份意愿认证、原文不可修改、修改可以被发现”等多个要素。因此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可使用电子签章,最大限度的避免被伪造的风险。

3、另作为企业,应强化风险意思,特别是业务人员与平时有权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对方的主体信息及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权限。无法当场核实清楚时,笔者建议以我司对外合同的签订需要走内部流程为名,让对方先签,然后回头再会同公司法务或者法律顾问仔细核查,慢工出细致活。也正如有一则广告所言:跑得快不一定赢,少摔跟头才会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