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近期办理的多起强奸案件,基本囊括了强奸案件的各种类型。为了更好地分析各类型强奸案件的辩护思路和要点,笔者将以自己承办的几起案件作为对象,以期对强奸案件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本期推出的是嫖宿幼女型强奸案件中的自首与幼女年龄的认定。
【案情分析】
W某某系外省来长务工人员,在长期间通过他人介绍与M某发生嫖娼行为。行为发生后三个月,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办理一起介绍卖淫案件中,发现M某系该卖淫团伙的卖淫女,为查清卖淫嫖娼的相关事宜,民警电话要求W某某前往公安机关就其与M某发生嫖娼行为的事宜配合调查。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卖淫女M某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W某某对与M某发生卖淫行为供认不讳。次日,公安机关以M某涉嫌强奸罪对其刑事拘留。
【承办情况】
团队律师承接这个案件后,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查阅本案案卷,案卷中有一份关于当事人到案情况的说明,对当事人到案过程进行了较为清晰的描述。另外,在案证据中提供了一份被害人出生医学证明和一份案发后被害人前往某省儿童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及骨龄检测的报告文件,以证明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该案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又补充了被害人母亲的证人证言及被害人出生时的入院、手术记录等材料。
【辩护思路】
关于本案的辩护思路,辩护人团队在审查起诉期间进行了一次较大调整,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换取量刑上最大从宽。
第一次阅卷后的辩护思路:本案第一次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提供了一份被害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和一份被害人母亲陪同其前往某省儿童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及骨龄检测报告。该两份证据结合当事人对于被害人体貌特征的描述,我们对被害人真实年龄即是否为幼女,提出合理质疑。首先关于出生医学证明,该医学证明系被害人出生两年后开具的,加盖的是“补发章”,这与相关规定中关于出生医学证明开具的时间和发放方式是明显冲突的,其真实性是明显存疑的;另外,被害人在医院的身体检查结果显示,被害人的女性生理特征发育都已经到达成年女性标准,其骨龄检测的结果为16岁,即使发生行为时与检测时间相差半年左右,但从骨龄来看行为时的年龄也可能超过14岁,该检测结果加深了对被害人真实年龄的质疑;再者,从当事人的供述内容来看,其关于被害人体貌特征的描述与检测结果是比较一致的,当事人主观上认为被害人年龄在20岁左右。为此,第一次阅卷后,辩护人以认定被害人真实年龄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证据之间存在明显冲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当事人构成强奸罪提出辩护意见。为此,检察机关将案件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第二次阅卷后的辩护意见:第一次补充侦查终结后,辩护人查阅了补充的证据材料,关于被害人年龄的证据补充了一份被害人母亲关于为什么在被害人出生后两年才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证言。其解释是此前鉴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不方便给被害人上户,后来放开了才考虑上户的问题,才前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从此前被害人的陈述和其母亲的证言中可知,被害人有两个哥哥,被害人是第三胎,而我国放开三胎的时间为2021年,该医学证明出具的时间为2017年。也就是说,即使是2017年被害人的出生仍然是违反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的,被害人母亲的解释不能作为医学证明存在重大瑕疵的合理解释。为此,辩护人提出补充的证据仍不能排除被害人是否为幼女的合理怀疑。为此,检察机关将案件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第三次阅卷后的辩护意见:第二次补充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补充了被害人出生后首次接种疫苗的疫苗本原件,还补充提供了被害人出生时其母亲在某妇幼保健院的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等材料,证明其真实出生时间。至此,辩护人认为关于被害人真实年龄的问题不能再作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当即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后,与检察机关沟通认罪认罚和自首的认定问题。
法庭审理阶段的辩护意见:在确定被害人年龄没有争议后,辩护人与当事人沟通调整辩护方案,与检察官沟通认罪认罚和自首认定的事宜。但检察官不认为当事人构成自首,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即在不认定自首的情况下,建议量刑5年至5年6个月。因而,法庭审查阶段,辩护人的辩护重点就是当事人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关于“主动到案”的认定问题,本案中当事人经民警通知前往配合调查“嫖娼”的行政违法事实,此时公安机关尚未对其刑事立案,其主动前往配合调查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主动到案”;其次是关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当事人对于与被害人进行了性交易的行为并无异议,只是对于被害人的年龄即是否为幼女有异议,在本案中关于被害人的年龄问题当事人的主观判断和医院检查结果是能够印证的,确实无法从直观上判断被害人的真实年龄,因而不能说当事人的供述与事实不符,而本案关于强奸罪的认定所依据的是“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法律拟制性规定,且当被害人未满12周岁时并不考虑当事人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的问题,因而,当事人客观描述被害人的生理特征并对其年龄提出合理怀疑,不应作为不如实供述的认定依据。
【处理结果】
本案处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争取当事人量刑上的从宽处理,并解除其内心关于被害人真实年龄的疑惑。首先辩护人通过多次提出被害人年龄认定上的证据瑕疵,检察机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对证据进行了完善,使得当事人对被害人年龄问题的疑惑消除,其本人最终也同意认罪认罚加争取自首情节的辩护方案。辩护人在得到当事人本人对辩护方案的调整后,及时与检察官沟通认罪认罚的事宜,最终检察官通对当事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但认定当事人多次对于被害人年龄提出质疑,不宜认定为自首,对其的建议量刑为5年至5年6个月,而本案另外三名涉案人员均未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其他三人的建议量刑均在6年至6年6个月。在此情况下,辩护人建议当事人按照两步走的模式进行,一方面同意认罪认罚争取量刑起点的降低,另一方面辩护人在法庭上就自首的认定问题提出辩护意见,如果法庭采纳辩护意见,则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是在未认定自首的情况下提出的,在认定了新的减轻情节后,对于该建议量刑也可以进行调整。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当事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未考虑之一减轻情节,对于量刑建议依法应当予以调整。合议庭当庭核实了当事人的到案情况,并当庭讯问其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决当事人构成强奸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并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进行了调整,从5年至5年半调整为3年10个月。
欢迎关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请关注hntc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