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至过后,长沙气温陡升,没有国足身影的世界杯依然踢得如火如荼,那些奔跑着的荷尔蒙隔着电视屏幕都能让火城长沙的温度升高好几度。家里八岁的小屁孩也一天到晚嚷嚷着要看世界杯,盯着电视屏幕时而目不转睛、聚精会神,时而又手舞足蹈、热血沸腾,让我不得不感叹足球生来是属于男人的游戏。作为一个女律师,虽然我只算个伪球迷,但我深以为自己是个有情怀、有温度的法律人,趁着家里男人们都看球的机会和各位分享我最近办的几个案例,谨以此文献给我已经遇到和即将遇到的同样有温度的法律人。
案 例 03
何刚与长沙市望城区某医院、湖南某微创医院有限公司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是我办过的唯一一个在一审阶段调解结案的案例,虽然这个案子早已经结案了,很多办案的时间点我记得不太清楚了,但我仍然觉得这个案例值得拿出来和大家一起分享。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9日,何刚因“双侧腰部疼痛不适5年、再发10天”,前往长沙市望城区某医院求诊,经诊断为“双肾多发结石并积液”,于当日收住于该院外二科,主治医生为张某。10月13日,何刚在联合腰麻下接受了“右侧经皮肾镜碎石取石术”。10月17日,何刚出现严重血尿,同时体外的伤口也大量渗血,之后何刚继续大出血,10月19日抽血结果显示其已为重度贫血。在此期间望城区某医院仅对何刚进行对症治疗,未能采取有效的方法解决其术后大出血问题,何刚一度因失血过多导致心悸、出冷汗、生命垂危,此间其家属强烈要求将何刚转往就近的湘雅附一或附二医院抢救但望城区某医院均不同意,要求何刚只能转往湖南某微创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治疗。2014年10月21日,何刚被转入某微创医院治疗,并于当天接受了右肾动脉造影+介入止血术,医方术中在何刚体内留置了DJ管。术后何刚的大出血问题得到了控制并于10月31日出院,某微创医院对何刚的出院医嘱包括“1月后拔DJ管”。何刚出院后一个月即遵医嘱前往望城区某医院找原主治医生张某拔DJ管,拔管后第三天何刚出现尿痛、量少、血尿、尿频等症状,无奈之下只得再次插上导尿管,持续了两个多月后再拔管,之后又每两周一次接受尿道扩张术,但尿道狭窄的症状仍非常严重。
2015年8月17日何刚的弟弟来事务所正式委托我代理何刚与长沙市望城区某医院、湖南某微创医院有限公司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此时距何刚最初去望城区某医院就诊的时间已近一年,这期间何刚本人多次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医方要求赔偿,但其病历一直没有查封。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赶往望城区某医院及湖南某微创医院复印、封存了何刚的病历,并在研究何刚病历的过程中发现了医方的致命过错:何刚病历的手术记录中主刀医生的签名是伪造的!2014年10月21日何刚被转入湖南某微创医院治疗前,望城区某医院复印了部分病历给何刚,病历中的“手术记录”关于“手术人员”的记录是“主刀:某医院教授 一助:张某”,但没有注明主刀教授的名字,也无该主刀教授的签名。2015年8月19日我于望城区某医院复印的何刚病历中,“手术记录”关于“手术人员”的记录已改为“主刀:某医院孙某教授 一助:张某”,并加附了“孙某”的签名,而该孙某的签名我肉眼即可认出系张某用同一支笔假冒所签!这一重大发现让我非常兴奋,进一步研究得知:何刚入住望城区某医院治疗时为“双肾多发结石并积液”,该医院对何刚施行的“右侧经皮肾镜碎石取石术”为三级手术,依法只有副主任以上级别的医生才能主刀,而望城区某医院的张某只是主治医生,没有进行三级手术的主刀资格,现在主刀医生孙某的签名明显系伪造,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孙某确实系这台手术的主刀医生,则医方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上述问题,何刚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起诉到法院后我没有一如既往申请医疗过错鉴定而是先行递交了笔迹鉴定申请书,申请对何刚病历“手术记录”的“医生签名”一栏中,“孙某”的签名是否系张某所签进行鉴定,以对我的发现进行法律上的确认。该案在长沙市望城区法院的高塘岭法庭审理,主审法官是年轻的魏庭长。笔迹鉴定申请书递交不久,我接到了魏庭长的电话,告知我望城区某医院自认何刚病历“手术记录”的“医生签名”一栏中,“孙某”的签名确非其本人所签,笔迹鉴定无需再进行了!我正在担心这个鉴定不知要耗费多长时间呢,没想到这么快就解决了!
接下来是医疗过错鉴定,抽签选定的鉴定机构是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排期耗了半年多时间,终于等到鉴定听证时已经是2016年的8月19日了。虽然已时隔近两年,但我仍然清楚的记得听证过程中很多细节,特别是关于何刚第一次术后大出血的原因探究时,医方的说辞是“患者剧烈活动导致术后大出血”,主持鉴定听证的是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王主任,他在听到医方如此这般的解释后提高了声调:“我觉得咱们说话还是要讲点良心的,他一个刚做完如此大手术的病人,身上还插着导尿管呢,还插着很多其他管子呢,他怎么剧烈活动?是去跑步还是干什么?”作为一个司法鉴定专家,他此时其实应该保持一个中立的态度听医患双方的辩论,这番话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未免与他此时的身份不符,但也正是因为他的这番话,让我记住了他作为法律人的温度和情怀,并且一直心怀感激。这次鉴定听证过了很久以后,当我办理另外一个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案中涉及司法鉴定方面的专业问题时,我立马想到向王主任求助,而他也确实在百忙之中为我做了详细的免费的解答,并给我出了一个非常不错的主意,我采纳他的建议后那个案子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这是后话。
听证后不久我接到王主任的电话,他告知我关于何刚在望城区某医院接受手术时的主刀医生到底是孙某还是张某这个事实只能由法庭查清,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希望我能理解。之后我收到了鉴定报告,认定“医方未尽到全面的诊疗义务和高度注意义务…建议其医疗行为在本次事件中按同等作用调处”。2017年4月17日何刚案一审开庭,庭审的重点是“何刚在望城区某医院接受手术时的主刀医生到底是孙某还是张某”。望城区某医院的观点是:因长沙市望城区某医院与湖南某微创医院有限公司(本案共同被告)达成了业务合作关系,凡该院有肾结石病人需接受手术时都由湖南某微创医院的教授来主刀。本案何刚的主刀医生确为微创医院的孙某,孙某系主任医生,具有手术资格,因孙某术后即赶回其位于株洲的微创医院工作,来不及在手术记录上签字,故由望城区某医院的张某即该手术的一助代其签名。我的推理是:本案从何刚2014年10月9日第一次到望城区某医院住院治疗到我2015年8月19日前往该医院复印、封存何刚病历,期间长达近一年,且在该近一年的时间里,何刚及其家属多次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院方主张权利,院方应该很清楚其可能面临的医患纠纷,如果确如医方所言仅仅是孙某当时来不及签字,其完全可以在之后的如此长的时间里补签,因为这期间何刚的病历并未封存,医方完全具备补签的条件,且作为医生其应当深知伪造手术医生签名的法律后果,但医方的选择却是伪造手术医生签名而不是补签,则推断的结论只有一个:孙某本人确实不是何刚手术的主刀医生!既然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已经明确的告知我关于何刚在望城区某医院接受手术时的主刀医生到底是孙某还是张某这个事实只能由法庭查清,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则可以认定该鉴定结论是建立在术者资格无问题的前提下作出的。如果医方不能证明孙某确实是该台手术的主刀医生,则应对何刚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而不是如鉴定结论所言“按同等作用调处”。当天的庭审虽然只是在高塘岭派出法庭进行,但旁听席上坐无虚席,望城区某医院把这次的庭审当成了一次对医务人员进行法律风险培训的现场演练。
庭后没几天我接到了魏庭长的电话,叫我第二天务必去他办公室一趟。什么事情在电话里不能说吗?我有点忐忑。第二天魏庭长告诉我:这个案子虽有鉴定结论,但之前鉴于术者资格的问题,原本打算放到审委会讨论的,但现在湖南某微创医院已经到法院亲自确认该医院的孙某是何刚手术的主刀医生,目前法院对这个问题已经有倾向性的意见了,如果判决则只能按鉴定结论所定的“同等作用”也就是50%的比例获赔,因此他建议我们进行调解,这样获赔的金额可以有所提高且节省时间。同时他告诉我下周他就要调走了,他想赶在他调走之前把这个案子结案,因为如果换一个不熟悉案情的法官接手,这个案子还不知道又要拖多久。作为一个执业多年的律师,我立马意识到案情正在朝着对我方不利的方向发展,也领会到了魏庭长的好意,并表示全力配合法院调解。随后魏庭长计算出了一个具体的赔偿金额,安排我尽快与当事人确认,并表示医方那边的工作由他来做。很快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之后医方在最短的时间内支付了赔偿款。
这是我办理过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唯一一个在一审阶段调解结案的案例,也是年轻的魏庭长在望城区法院高塘岭法庭即将调走之前办的最后一个案子,再一次做到了让赢的输的都服气。
案例的分享至此告一段落。关于法律人的温度与情怀,《阳光下的法庭》里白院长的一番话让我记忆深刻:“法官,他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法律的诠释者,不是冷冰冰的法律机器。作为法官,不仅要有较高的智商,还要有很高的情商,要懂得人与人之间的真诚情感,要能够感受到人间的疾苦和深情。在当事人看来,他有温度,法律就有温度;他有深情,法律就有深情;他有正义之心,法律就有正义的灵魂。只有这样的人,才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将温暖和正确的价值观带给每一位当事人。”我想这段话应该不仅说的是法官,也同样适用于所有的法律人。
作为一个执业多年的律师,我庆幸自己一直以来对苦难和不幸怀有悲悯之心,对生命抱有敬畏之心。在这个圈子摸爬打滚这么些年,虽早已深知业务收入才是衡量一个律师成功与否最重要的标准,没有之一,但我仍然坚持我的原则与底线。感谢我的先生这么多年让我在经济上没有后顾之忧,让我可以心无旁骛做我爱做的工作,并且至今保有最初的温度与情怀。
有句话很喜欢:愿你出走半生,归来仍是少年。文章末尾姑且套用一下,与各位法律人共勉:愿你阅尽世间万象,仍然保有温度与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