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登录 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扫一扫进入微信
服务热线
0731-89800888

公众号微文共享

首页 > 通程动态> 详细介绍

暴徒 人人得而诛之———“上海6.28砍童案”的思考

作者:欧上华 甘靖雯 鲁璇姬      来源:本站     浏览:

6月28日,上海警方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通报称2018年6月28日11时31分,浦北路近林西街人行道附近一名男子持菜刀砍伤3名男童及一名女性家长,警方出警后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目前,2名男童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另一名伤者男童和女性家长无生命危险。联想到前不久刚发生的米脂县第三中学已毕业生赵某某,为泄私愤砍杀学生,造成19名学生受伤,其中7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上海警方发布的这则通报无疑再一次刺痛了公众对公共安全本已脆弱的神经。笔者认为,任何一个有血性有正义感的人在看到这则新闻后都会对行凶者生出无比愤怒的情绪,不仅仅是因为行凶者滥杀无辜,更因为他将屠刀挥向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弱者,这种反人类的行为,人人恨不能得而诛之。

虽然,此次事件等待行凶者的必定是正义的审判,但是作为普通民众难免会生出那么一丝失望来,不禁想问:因为法律的滞后性,我们除了在事后用法律制裁那些行凶作恶者,难道就没有其他途径在源头上遏制犯罪,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答案是:有!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我国法律针对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赋予了当事人以及正义之士适当“以暴制暴”的权利,为制止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造成犯罪分子损伤的,从法律上给予制暴者正面评价,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权利如果应用得当将会避免很多悲剧的发生,并且能极大的震慑犯罪分子,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正当防卫认定较为严格,相关案件如邓玉娇案以及去年的山东辱母案都有较大的争议。因此,下面笔者就实践中如何按照法律规定正确地进行正当防卫做一个浅析。

对犯罪分子"以暴制暴"的条件

针对犯罪分子行使“以暴制暴”的权利,造成犯罪分子伤残,要获得法律上的肯定评价,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比如存在盗窃行为、故意伤害行为、故意杀人行为等,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行为而实施正当防卫,则是假想防卫,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比如行为人意欲杀人,已经杀了人,并且放弃了抵抗,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再对其实施防卫行为,将承担防卫不适时的法律责任。

3、“以暴制暴”要符合一定的限度条件。即打击犯罪分子的手段要有一定的限度,比如为制止盗窃行为,将盗窃者直接打死,显然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将承担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实践中,笔者认为,防卫力度是可以大于侵害力度的,防卫的限度应为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为限。

前面已经提到,合法的“以暴制暴”法律规定了诸多限制,特别是在手段上规定了限度条件,那么有没有某种情况下,法律对“以暴制暴”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答案依然是:有!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当然,在可能的情况下我们尽量更好的进行正当防卫,即要注意留下相关证据,如在围观群众多的地方或者有监控的地方进行正当防卫。假如时光倒流回到米脂和上海事件行凶者开始挥起屠刀那一刻,正义的路人勇敢的站出来行使法律赋予的“以暴制暴”的权利对行凶者进行还击,遇害者的结局可能将会改写,在反击的过程中即使造成行凶者伤残或者死亡,对于正义人士“以暴制暴”的行为,法律上的评价将是:无罪!而且笔者相信,正义的勇敢之士还将会像北京西单大悦城伤人案里的那位“最美逆行”女警一样受到来自整个社会的赞誉。

米脂、上海的悲剧已经发生,给我们留下了很多的思考,以暴制暴从来都不应该被社会所提倡,但是假如“以暴制暴”能够挽救生命,制止犯罪从而避免悲剧的发生,那么,请勇敢的站出来进行反击,别怕,因为你背后站的是:正义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