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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林金融被查引发的思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办案要点

作者:季思 肖晗      来源:本站     浏览:

前情介绍

近日善林金融被查,法定代表人周伯云被抓的消息见诸各大媒体,引起热议。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创建于2013年,总部位于上海,是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借贷咨询、投资管理等一体化大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公司。2018年4月9日,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伯云因涉嫌违法犯罪,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已依法立案侦查。随即善林金融各地分公司也陆续被查,涉案金额达600亿元。该案涉案金额之大、地域跨度之广、涉案人数之多在此类案件中都不多见。善林金融被查引起笔者的思考,在此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非吸案件的部分办案要点进行分析。

原因剖析

近年来,随着实体经济发展整体放缓,市场资金需求不断增加,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紧缩等原因,造成民间资本在市场融资中更加普遍和重要。因此,为谋取非法利益所实施的各类经济犯罪不断增多,而由于民间借款在我国存在的极大市场和空间,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更是常见多发,近年来呈现井喷态势,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案范围越来越广、涉案人数越来越多、犯罪手段和方法越来越多样和复杂。

办案要点

笔者系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律师,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特别注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经济犯罪案件的研究和辩护。笔者以自身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办案经验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律和案例,归纳了部分此类案件的办案要点和心得。

1、严格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笔者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此类犯罪大多以公司名义进行,但并非所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非吸行为都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又因单位犯罪的入罪标准远远高于自然人犯罪,在办理非吸案件中,应当重点考量案件相关证据,严格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2、严格把握非吸对象的人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为要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因而,对于仅针对投入资金的对象均为行为人亲友、同事或特定圈子,缺乏证据支持行为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应认定为是向公众吸收存款。

3、准确掌握非吸资金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所谓全额计算,应当是指对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而非要求行为人对共同犯罪中的所有吸收资金负责。另外,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除案发后已归还的金额外,行为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进行的还本付息或者给付的回报发生在案发前的,也同样应认定为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

4、资金用途是否正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因而,如果行为人非法吸收所得资金是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认定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予以从轻处理,如积极退还吸收资金的,可以建议免除刑事处罚。

5、关于从犯情节的认定。非吸类案件通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表现出来,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认定:其一,行为人在公司中所处职务,是否为法定代表人、管理者、负责人;其二,犯意是否为行为人所起;其三,是否具体实施向社会公众宣传、承诺还本付息的行为;其四,非吸金额的多少和在全部资金中所占比例;其五,从犯罪中获取的代理费、好处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金额。

非吸类案件的爆发式发展是我国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金融市场乱象的一种具体表现,非吸类案件的办案难度大,对律师辩护的要求高,因而,选择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对于案件办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以专业的视角和务实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