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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7问7答

作者:罗佳亮      来源:本站     浏览:

近期收到了几个关于股权转让的咨询,不少当事人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对于适用新《公司法》还是适用章程规定、如何进行股权转让通知、谁承担出资义务等存在疑问,本期整理了几个相关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1、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与新《公司法》规定不一致的,是否一定要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修改?

答:不是强制性要求,是否根据新《公司法》修改,由公司股东根据实际需要决定。

2、根据新《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今后进行股权转让就无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了?

答:不一定,是否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要看公司章程中是如何规定的,有些公司目前并未根据新《公司法》第84条第二款规定进行修订,而该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在公司章程中的股权转让规定与新《公司法》不一致时,应以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3、新旧公司法下股权转让的通知有区别吗?

答:有区别。根据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履行两次通知义务:第一次是征求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股权对外转让意见的通知;第二次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而依据新公司法规定,仅须进行优先购买权的通知。但我认为区别不大,实务操作中为了简化流程,通常会将征求股东是否同意转让的通知和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合并为一个通知(合并通知下应将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并予以告知),司法实践中有对合并通知予以认可的高院案例。

但在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相关规定未按新《公司法》修订且交易非迫切的情况下,我还是建议股东股权转让时进行两次通知。

4、股权受让人何时起可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答:我检索了网上很多股权转让协议的版本,发现大部分的仅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而未关注到股东名册的变更。实际上股权受让人可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是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而非工商变更登记起。建议进行股权转让时,依法进行书面通知并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及变更登记。受让人受让股权时,可将变更股东名册及变更登记设定为转让对价的支付条件。

5、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能否对外转让?由谁履行实缴出资义务?

答:可以转让,但有一定风险。如果股东转让的是尚未到出资期限的未实缴出资股权的,由新股东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原股东对该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如果转让的是出资期限已到但未实缴出资的股权的,新股东和原股东未出资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新股东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到期但未实缴情形的,仍由原股东承担实缴出资义务。

6、已完成实缴的一人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答: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其将股权转让,对其持股期间产生的公司债务,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7、股权能否零对价对外转让?

答:可以,但不建议。现股权转让需获得完税凭证方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有的股权转让人欲通过零价或以偏低价格转让来规避或降低税费,但零价或低价转让需有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的,很有可能会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转收入、追缴税款。

新公司法时代,不管是对企业、股东还是高管合规意识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转让方、受让方以及企业都应谨慎考虑股权交易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及责任、确保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尤其在确认交易方案、起草交易协议等文本时,建议咨询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规避重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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