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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劳动合同藏着哪些无效条款呢?

作者:匡慧      来源:本站     浏览:

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也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合同是制约劳动者的重要依据。但你知道你的劳动合同藏着哪些无效条款吗?

先看《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常见的劳动合同无效条款

1、违法约定试用期

此处的违法约定试用期特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长于法律规定期限,或多次约定试用期。常见的如: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一年,试用期约定三个月,或者每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均约定试用期。

2、无偿加班

劳动者加班,有权获得加班工资,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自愿无偿加班,劳动者加班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则该约定无效。

3、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者入职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则该约定无效。

4、罚款/乐捐

因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罚款或劳动者乐捐,则该内容无效。

5、滥用服务期服务期约定

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或其他技术培训等非专项培训,而约定服务期内容,则该约定无效,劳动者可不履行。

6、随意约定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仅在两种情形下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一是竞业限制,二是服务期。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7、限制离职

离职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离职需用人单位批准,如用人单位未批准,劳动者不得离职等内容。

8、离职赔偿

如上文所述,离职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劳动者离职或劳动者离职赔偿等内容。常见的如:劳动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离职,需赔偿单位一个月工资或用人单位可扣除最后一个月工资。

9、不交接不办理档案/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现实中,劳动者不辞而别或劳动者递交辞职报告后立马离开用人单位的情形特别多,为了规制这种情形,用人单位一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如离职后不办理交接手续,用人单位不配合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殊不知,此种约定也是无效条款,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10、放弃救济权

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劳动者不得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则该约定无效。毕竟是法律赋予的诉权,不得以约定形式剥夺。

11、约定纠纷管辖机构

如上文所述,纠纷管辖机构也是法定的,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劳动者只能去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该约定也无效。

上述是匡律师汇总的常见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条款,当然,出发点并非在于鼓励劳动者寻找劳动合同的漏洞去维权或去确认劳动合同内容无效。毕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鱼和水的关系,二者相互依存。至于用人单位,匡律师建议不要忽视常见的风险点,必要时,可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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