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特殊岗位”(如保安、电工、酒店前台、工厂员工等)员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案件,呈现井喷趋势,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顾问,我们应怎样为用人单位出谋划策,规避法律风险呢?从以下案例中,也许可以得到启发。
案例一
张某于2013年9月到某物业公司任电工,月薪XXX元。张某居住在公司提供的与配电室相连的房屋中,负责小区内物业配电设备和业主家里电源、插座等电力设备的维修。2014年12月,张某向公司主张其2013年9月至2014年的加班工资,张某认为,在公司工作期间,其每天24小时均在配电室工作,从未休息,公司从未支付加班工资,故向某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所有工作日每天延时16小时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每天24小时的加班工资,共计XXX元。在庭上,张某提供了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70张维修单,显示张某在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外维修48次、休息日维修8次、法定节假日维修14次,维修原因主要是开关坏、灯坏、跳闸、检查是否有电等问题。
审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根据张某提供的维修单,确定张某确实存在加班的事实,而维修的原因主要为常见的电路故障,故推定张某每次的维修时间为1小时。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张某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48小时延时加班工资XXX元、休息日8小时加班工资XXX元、法定节假日14小时加班工资XXX元。
案例二
1996年3月18日,葛某入职北京某化工厂担任操作工。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1月16日。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葛某工作时间采用倒班制,每上两班12小时后休息24小时,2012年9月至同年12月,葛某工作时间采用标准工时制。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期间,化工厂间断性安排葛某放假36天,放假期间,化工厂按葛某全勤足额支付其工资。2012年12月11日,化工厂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3年1月16日期限届满,单位决定不再续签为由,提前30日通知葛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葛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XXX元。葛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化工厂支付葛某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延时加班工资XXX元。庭审中查明,化工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并已获得审批,2012年6月12日至同年7月15日,化工厂安排葛某放假。
审理结果:
法院综合计算工时后,2012年1月2012年1月至同年8月25日,葛某应出勤1304小时,除去化工厂安排葛某的放假时间,葛某实际出勤1500小时,葛某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事实,但化工厂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经支付葛某延时加班工资,故化工厂应支付葛某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XXX元。
以上两个案例,均支持了“特殊岗位”员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那么用人单位应怎样避免支付加班工资呢?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而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后,用人单位在工时周期内,无须支付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确实由于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二是,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决定或与劳动者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否则,用人单位仍应支付超过标准工时的加班工资。
2明确工资结构,细化工资的组成部分
因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后,如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仍超过法定综合工时,用人单位还需支付加班工资,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在工资组成部分做文章。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工资的主要形式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而用人单位细化工资组成部分,在当月的工资中明确加班工资XXX元,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即可避免支付加班工资。值得注意的是,细化工资组成部分后,折算的底薪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用人单位仍避免不了支付加班工资的风险。
3实行加班审批制度
员工的加班行为必须获得用人单位审批同意,未经审批的延时工作行为一律不视为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该制度避免员工故意延时获取加班工资有一定作用,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认为,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仅以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不予支持。但加班审批制度并非规避加班工资的免死金牌,无论是在法律逻辑上还是实务操作中,均存在很大的问题。而用人单位有加班审批制度总比没有好,道理你懂的。
作者简介
湘潭大学法学硕士,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擅长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