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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通程律师,让“了难师傅”见鬼去吧!

作者:肖晗      来源:本站     浏览:

从事律师职业之前,经常听到有人谈论遇到刑事案件找人“了难”的情况,但总对此不以为意。后随着自己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接触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发现遇事之后当事人大多能够及时与律师联系,即使不会马上委托,也先会征询律师意见。让我产生现在大家的法律意识已经到了新的高度,之前那种找人“了难”的情况应该不多了的想法。但最近遇到两个案例让我改变了认识,因而决定写下这篇微文,告诉大家:遇事找律师,让“了难师傅”见鬼去吧!

案例一:

2016年3月,刘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家属得知消息后四处托人找关系,最后一个朋友声称其认识办理该案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把人捞出来,但是需要一些费用。家属闻此,如同看到了救命稻草,当即就给了该朋友一笔不小的费用。但是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现已经到了法院审理阶段,该朋友把人捞出来的“承诺”也没能兑现,而据笔者了解,刘某涉及金额仅4万余元,下线3人。

案例二:

2016年7月,陈某离家独自前往外地打工,近日其家属得知其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而这个消息是一个声称为办案机关的人员向家属透漏的,除了告诉家属陈某被抓的消息外,还声称可以让家属见到陈某,但需要一些费用打点。家属按其要求支付费用后,至今没有能见到陈某,于是前来咨询。

1、对于案例一,刘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其涉案金额仅为4万元,下线3人,情节较轻,且其在传销组织中处于从属地位,可以认定为从犯。如果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如公安机关不同意取保候审,可以在作出检察机关提出批准逮捕决定前,向其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全力争取取保候审。到审理阶段可以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争取较短时间的刑期或者判处缓刑。但在没有辩护人出庭辩护的情况下,其诉讼权利肯定是无法充分维护的,当事人为救亲人支出的费用也只能打了水漂。

2、对于案例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不得会见家属,家属会见需到判决生效交付执行以后在执行场所安排会见。侦查阶段,律师是除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以外,唯一能够合法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可以凭律师事务所函件、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前往看守所会见。而当事人通过所谓办案人员希望私下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做法基本无法实现,即使做到了也是严重违法的行为,对犯罪嫌疑人有害无利。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以下权利: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建议,遇到刑事案件保持冷静,做下面几件事:

1、如公安机关抓捕时在现场的,应当当场查验相关人员的工作证和拘留证,并保留拘留证原件,如需要搜查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搜查证;如家属不在抓捕现场的,应当及时与办案人员联系,要求其出具拘留证,了解羁押场所;

2、及时与律师联系,尽快与律师约定见面时间,并带好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材料,当面与律师进行沟通;

3、鉴于家属对案件具体情况了解的局限性,与律师进行沟通后,应当及时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

4、律师会见当事人后,可以就案件办理向家属提出专业意见,但不能将案件具体事实向家属透漏,因而建议不要随意更换律师,如之前仅委托该律师会见的,可以继续委托其作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辩护人,如对律师办案能力有所了解的,可在沟通后直接委托其作为各阶段辩护人而不需要单独委托会见;

5、委托律师后,应当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相信辩护人的专业素养,不要在委托律师后又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沟通联系,影响案件正常办理;

6、关于案件办理的进度和会见的次数,律师是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确定的,家属应当予以尊重,不应当以会见次数或沟通次数作为评价律师案件办理质量的标准。

7、关于案件结果,律师不能承诺案件结果,但都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家属提出专业的判断,家属应当以此作为是否委托的依据,而不应超出法律允许范畴提出要求,如有律师承诺案件结果的,请慎重委托。